第四章 政治分析
政治是一门关于政府的艺术与科学。虽然绝大部分的组织都希望宣称他们是非政治性的,并在政治领域以外行事,实际上生活中没有任何东西比政治对个人或组织的影响更大了。一些关系到法律及经济方面的决定性因素都是从政治领域中衍生出来的,这构成了本书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尽管组织声称他们是非政治性的,但实际上在政治领域中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很可能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本书第十章对法律因素进行了阐述,但我们必须牢记的是,法庭只是在执行法律,而政治家才是制定法律的。
在英国,这些法律包括:
·最低工资
·工作健康及安全
·消费者保护
·环境保护
·运输与配送
·劳动雇佣法
所有这一切都是政治决定的结果,而这一切也对组织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任何组织的计划决策都要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政治决策、事件等因素的影响。
在前面章节讨论到的政治结构是组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政治”这个词似乎已经占据了媒体的大部分版面,一些诸如“办公室政治”、“组织政治”等词都在经常使用,办公室政治和组织政治是组织进行内部“SWOT分析”(第二章中已经阐述)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主要集中讨论影响组织的外部政治环境影响及搞清楚我们在进行计划决策时需要考虑到的政治因素。
政治制度存在于专制和民主不断交替的连续统一体中,专制制度是指只有一个政党或者实际是某一个人在控制整个社会,不允许存在任何人的反对意见;民主制度则是指享有公民权利的公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来自由选择政府并允许有反对意见的一种制度。后一条(允许存在反对意见)非常重要,因为在专制制度中也可能存在选举,有一个或多个被选举人,但他们只属于同一个政党。在西方有一个关于政治家的笑话,说有些国家存在“一人一票”的自由选举制度,但事实上只有一个人站在竞选台上被选举,而所有的人只能投他的票。
西方民主国家声称他们拥有世界上最公平的民主制度,但民主绝不是一种全体共同响应的制度。Hackett等人(1978)研究发现,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上只有不到1/3的国家领导人能够安安稳稳地睡觉,丝毫不用担心第二天早晨会被突然发生的政变赶下台,其他的则不然。进入21世纪以后这个数字相对有所减少,但世界上仍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内部极不稳定的政权。从“政变”与“专制制度”对民主的影响来说,专制制度的影响相对较大,“政变”的影响程度则较小,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每隔4年或7年可以通过选举来改变政权,而专制制度则无法改变。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经常发生民主制度被专制制度所替代的事情。
任何组织都需要深刻了解政治的运行规律,因为组织的任何发展最终不可避免地会被纳入到政治的范畴中进行解决。如果组织的发展与当前盛行的政治风向背道而驰,那么最终组织将被政府所禁止。雇佣政策、财政政策、外交政策(它们会影响海外投资,甚至进出口贸易)、环境政策、运输及教育政策都可能成为组织发展的驱动因素或者是限制因素。
政府管理体现于全国社会的各个不同层面。在英国,地方性政府管理通常是地方组织如市政理事会来行使权力;区域性政府管理则通过如苏格兰议会、威尔士议会及他们的领导者来管理,或者通过遍布英伦各岛的独立司法机构来管理;全国性的则通过位于威斯敏斯特的国家政府来管理;跨国性的事务则是通过欧洲议会及相关组织(下节会讨论)来协调管理。
威尔士或者苏格兰的民族主义政治家很少愿意主动承认或至少在承认“威尔士或苏格兰是英国的一部分”这个问题上是很犹豫,因为他们一直都在力图寻求威尔士或苏格兰的独立,他们只是认为威尔士或苏格兰是组成“联合王国(英国)”的独立性国家,而绝不愿意臣服和听命于他们最大的伙伴——英格兰。
政府通常是由各个政党来组织成立的,在一个民主国家里,通常有两个或者更多的重要政党来争取选票,以获得组成政府的权力。在一个独裁体制下,只允许有一个政党存在,虽然也可能允许一些其他政党存在,但经常是由当权独裁政党来支持,只是用来掩饰民主的一个外套。尽管如此,即使在最独裁的体制下也会存在着一些秘密的反对党,而在独裁体制下,反对党是不允许存在的。在英国,在选举中获得第二大选票的党派自动成为反对党。反对党的存在是受宪法的鼓励及保护的,事实上也正是对当权政党的一个重要的平衡力量。
4.1 英国政治体制
本节将以英国威斯敏斯特国家议会(国会)的情况为例来介绍“英国政治体制”是如何运转的。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政府通常是由在全国大选中获得国会最多席位的政党来组成的,每次国会选举的间隔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也就是每届政府一般存在五年,每名国会议员的最长任期也是五年。这些任期一般不会变化,除非政府在国会发动的不信任投票中失利或者政府首相决定提前解散政府举行大选。
英国全境划分为600个左右的选区,选区选民数量及范围由一个独立的司法委员会来确定,该委员会的作用是确保选区选民的人口数量不会太多,选区不会太多,并且保证国会议员的人员组成要能反映出全国的人口分布状况,有广泛的代表性。
英国议会,通常有“议会之母”之称,起源于中世纪,目前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下议院一般通过直接选举来确定,而上议院不由选举产生,其中上议院在21世纪初期发生了很大变化,早在1999年就立法较大削弱及废除了部分世袭贵族的权力。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21世纪早期组成英国下议院的政党主要有工党(从1996年上台执政至今)、保守党(21世纪70年代长期执政,其中大部分时间由撒切尔夫人领导)、自由民主党(是老自由党和新的社会民主党共同组成),另外还有两个民族主义政党,分别是代表威尔士的Plaid Cymru党及代表苏格兰的SNP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SNP,即苏格兰国家党)。此外还有几个代表北爱尔兰的政党。关于两个民族主义政党的重要性将在后面章节中详细介绍。
每个政党在每个选区都有各自独立的选举组织,以便展开竞争获得选票。工党、保守党及自由民主党通常会竞争英国所有选区的每一个席位,而威尔士的Plaid Cymru党及苏格兰的SNP党会各自竞争在威尔士及苏格兰的每一个席位。北爱尔兰的各个党派分别持不同政治意见,其中统一党坚持北爱尔兰仍然为英国的一部分,而民主党及共和党则希望北爱尔兰能与爱尔兰合并,成为一个统一的爱尔兰。
大多数民主国家政党通常有左翼政党(通常指有社会主义倾向的政党)和右翼政党(通常指有保守主义倾向的政党)之分。在美国,两个最大的政党分别是共和党和民主党,前者属右翼政党,后者属左翼政党,在美国“左、右”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太明显。关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如何运转将在后面有所介绍。
在每次选举之前,每个竞选政党都会发布一个竞选公告,向选民阐述其竞选策略及上台后可能会实施的各项方针政策。通常反对党会竭力要求竞争获胜的政党上台执政后严格实现竞选承诺,但事实上,一个尚未上台的政党根本不可能提前掌握所有与经济发展等相关的情况,因此他们上台执政后经常发现那些在竞选时提出的方针政策很多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4.1.1 “游说”制度
所谓“游说”,是指通过一系列私下交流,确保一个组织所关注的问题及希望的结果能够及时传递到有关政府决策者,以影响政策制定包括税收政策、政府基金分配及法律等。
最近几年来,“游说”首先在美国发展起来,现在已经遍布所有的发达国家,系统的“游说”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专门的“游说”公司(通常由退休的政客创立)会根据所收费用,积极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提出并沟通某些个体组织或工业集团的观点。近年来,社会越来越关注政客们接受各种组织资金赞助的问题,这些政客在政治上代表并体现着这些组织的利益,英国正在启动一项计划,针对政客接受资金的问题展开调查。但是,“游说”这一现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将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游说”活动在很多国家也在逐步得到管理,在英国,关于政党在竞选过程中花多少资金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不像在美国,巨大的竞选赞助资金从各种组织捐献给符合他们利益的候选人及政党,希望这些候选人及政党在未来上台后能够有助于这些组织的长期利益。
4.1.2 英国选举制度
英国选举制度在20世纪后期经历了巨大的改革。在1999年以前,英国选举制度是建立在“简单多数票当选制”的基础上的。从1922年开始,投票权逐步扩大到所有的成年人中(除了囚犯及精神病患者以外),一个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里只要获得最多选票数即可当选本选区的议员。据称这种选举制度能够保证选举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但它事实上是不太公平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小的政党在参加全国竞选时非常不公平。“简单多数票当选制”可能导致一个政党仅拥有不到50%的投票支持率,但却获得了议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然而获得20%投票支持率的政党,获得的议会席位会非常少,有时甚至可能根本没有席位。
与此不同的是,欧盟议会选举强制各国采用了“比例代表制”,英国在选举欧洲议员时采用了这一制度。所谓“比例代表制”,就是参加竞选的各政党根据所得选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席位,各政党再根据自己应得的席位,按选举前公布的政党候选人排名向议会派出代表。相同的选举制度在1990年的北爱尔兰议会选举时得到采用,这种广泛代表某一选区中政治及社会组织利益的选举制度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
在1999年,苏格兰议会及威尔士议会选举时均采用了“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在苏格兰议会选举中,由于采用了这种选举制度,导致了“工党—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政府”的成立,因为工党没有获得足够多的投票赢得绝对的优势。保守党,自从1997年那次灾难性选举失败(首次败于工党失去执政地位)后很少再获得苏格兰议会席位,但由于“比例代表制”的影响“破天荒”获得了苏格兰议会中的部分席位,并且在2000年3月举行的苏格兰议会补缺选举中第一次获得相对优势的议会席位。
在2000年有报道声称,英国议会制度发生较大改革,主要包括成立一个直接选举产生的“第二议会”,但是议员席位可以保持10~15年,另外,可能会在地方政府选举中采用“比例代表制”。
政党执政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设立税收水平,英国主要有两种重要的税收来源:一是直接税,二是间接税。直接税主要是与收入水平相关联的,直接税收的金额与收入水平是呈比例变化的。直接税收的总体水平从1988年呈下降趋势,目前财政盈余主要是由间接税提供的,其中主要是商品税。
富有政治智慧及眼光的政治家为了赢得选票,一般会主张减少直接税的比例,这可能意味着间接税会有一个相同比例的增长。
4.1.3 英国“分权”运动
英国政治体制近十几年来最大的变革是“政治分权”的授予与实现。英伦三岛(the Channel Islands)、曼岛(the Islands of Man,英伦三岛附近的一个小岛)及北爱尔兰(the Northern Ireland)都有独立地方议会及国家议会的传统,特别是曼岛(the Islands of Man),它是世界上出现最古老议会的地区之一(冰岛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议会)。
关于北爱尔兰地区的政治解决建议就包括通过选举建立起北爱尔兰地方议会制度。虽然这个建议是在1999年底提出的,但地方议会的建立行动在2000年初被宣布暂停,主要原因是北爱尔兰各方就解除武装一事未与英国政府达成协议。虽然经过数月艰苦协商,地方议会建立行动又重新启动,但是这种政治议程只是一种非常脆弱的民主制度,因为其存在与否只依赖于北爱尔兰各方的政治态度及努力程度,而这些东西是随时在变化的。
威尔士和苏格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各自独立自主的国家,16世纪30年代威尔士并入英格兰,1707年苏格兰和英格兰按照《统一法案》由同一位君主(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统治并宣布合并。
但是,苏格兰在Bonnie王子查理的率领下于1745年重新发生叛乱,虽然叛乱最终失败了,但苏格兰却由此在全境内获得了独立的司法权及教育权,这就是苏格兰为什么处处显得与英格兰不同的原因。苏格兰民族主义政治家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向着独立自主的方向努力,以期获得更大的权力。直到1960年苏格兰国家党赢得了一次“补缺选举”从而进入了威斯敏斯特国家议会。1999年苏格兰按照关于“政治分权”的全民公决结果进行了苏格兰国民议会选举,期间通过了《苏格兰法案》。同年在苏格兰爱丁堡根据选举结果正式成立了苏格兰国民议会,至此苏格兰国家党顺理成章地成为苏格兰国民议会的第二大党。
经过“分权”运动,苏格兰国民议会拥有比威尔士国民议会更多的自主权力,尽管威尔士民族主义政党——Plaid Cymru党也是威尔士国民议会的第二大党。但在《苏格兰法案》正式通过以前,苏格兰举行了一次规模空前的全民公决,公民需要表决的内容:一是关于是否同意苏格兰的“分权”运动,二是关于苏格兰最高长官是否应该拥有能够自行调整税率3%上下(与英国通行税率相比)的权力。公决结果是对所有的问题表示同意。不过直到本文成文时,自行调整税率的权力还从来没有在苏格兰真正使用过。
苏格兰国民议会现在对苏格兰绝大部分地区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不过仍然有一些权力由英国威斯敏斯特议会(英国国家议会)保留使用,主要包括:
(1)宪法权力;
(2)外交政策;
(3)国防及国家安全;
(4)边境保护及移民政策;
(6)货币及财政政策;
(7)消费者保护及竞争法律;
(8)邮政服务;
(9)电信服务;
(10)雇佣法律;
(11)社会保障法律;
(12)特定职业的监管如健康、兽医、建筑、审计及房地产经纪等;
(13)运输安全与管理;
(14)核安全;
(15)赌博及国家博彩;
(16)基因研究等。
尽管苏格兰在文化、经济及社会关系上都与英格兰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但苏格兰国家党(SNP)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在21世纪的前10~20年内为苏格兰赢得完全独立。
从一个企业分析的角度来看,英国“分权”运动意味着希望在英国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在不同司法区域内与不同的司法审判制度打交道,而且需要全面掌握在不同的司法区域内,哪些权力是由哪些立法机构与组织通过并如何规定的。
4.2 欧洲联盟形成与发展
尽管现在西欧各国看上去十分稳定,但事实上他们中的很多国家都是最近几十年或百余年间的产物。英国、西班牙、法国及葡萄牙拥有稳定的边境及独立的主权已经有很多世纪了,但是有些国家包括德国、意大利、爱尔兰及沿比利牛斯山各国都是19世纪或20世纪才建立的。“欧盟”(The European Union,EU)本身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直接产物,整个西欧国家都不希望看到这种对生命、财产及文化的集体毁灭事件再次发生,“欧盟”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1945年后,西欧各国都面临着东面来自于前苏联及其“华约组织”国家的共产主义威胁。“华约(华沙条约组织国家)”指东欧处于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各个国家,由于别无选择只能从政治、经济、军事上支持前苏联并在波兰华沙成立的国家联盟组织,即历史上著名的“华约”。
1945年的欧洲政治情况如表4-1所示。
表4-1 1945年欧洲政治情况表
整个欧洲划分为三个主要的势力集团:西方势力即以美国和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同盟、以前苏联为首的东方共产主义集团及中立国家。前两个集团以德国内部领土为边境互相敌对,这两个集团分别成立于20世纪40年代末及50年代初,其中西方是“北约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东方是“华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The Warsaw Pact),北约组织包括美国、加拿大、土耳其及一些南半球类似国家,而华约组织则由前苏联控制。
当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时,44个国家于1944年在美国布莱顿森林召开会议,讨论战后的财政重建问题。此次会议的召开直接引发了后来1947年由23个国家发起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及关税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世界各国都意识到战后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对于重建意义重大。欧洲各国迫切希望更加紧密地合作,特别是确保法国与德国能够和睦相处,因为正是由于这两个国家之间的不和睦,间接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德国被分割为两部分,即西德和东德,后者为前苏联所控制。德国直到1990年10月随着东欧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才重新获得统一。
第一次朝着“欧洲统一体”方向迈进的行动是于1947年,由荷兰(“Holland”在英语里只是指荷兰的一个省,一般指荷兰用“Netherlands”,而不用Holland)、比利时及卢森堡三国共同成立的关税同盟(三国范围内采用共同关税政策与税率)。比利时和荷兰两国在历史上的拿破仑战争时期曾经短暂统一。
1951年4月,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意大利、法国及德国共同宣布成立“欧洲煤炭和钢铁联营共同体”(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该组织建立的幕后驱动人物是1949~1953年出任法国外交部长的罗伯特·舒曼。这个概念的出现是认为一些重要的生产物资,如煤炭及钢铁应该在成员国内部实现共同交易。该组织的成立被时任西德第一位总理阿登纳赋予了更深刻的含义,他在1950年指出,该组织的成立具有更深刻的政治含义,即欧洲国家自行制定国家政策的权力由于“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应该有所改变,欧洲应逐步在某些领域向实施统一政策的方向迈进。各成员国均同意共同协调煤炭、钢铁及其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此各成员国需要按照一种超国界、超政府的方式来处理此类相关问题。所以需要成立一个超国界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处理涉及成员国间贸易关系的问题,这直接导致了后来最早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的成立,包括后来的“欧洲联盟”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成立的。此后各国逐步意识到还需要成立更高级的权威机构来处理超国界事务。事实上,后来确实也需要成立此类组织,这些组织包括成立一个法庭来处理成员国之间的各种纠纷,成立一个议会组织来提供民主进程指导(事实上有些成员国的政府并不是由成员国的公民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由该国的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和成立一个部长级理事会来关注成员国的各种政治愿望及要求。
“欧洲煤钢共同体”不仅在消除成员国间战略物资交易障碍上发挥了作用,同时也鼓励成员国间政府官员及政治家们不断加强合作与交流。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功运作促使各成员国一致同意将其功能扩大到包括煤钢产业以外的各种产业上,于是在1957年西欧各国共同在意大利的首都罗马签署了两个著名的条约。第一个条约是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第二个条约是成立“欧洲原子能机构”(Euratom),将原先“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管理权限扩大到核能领域。尽管英国最早表示对这个建议感兴趣,但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仅仅局限于最早加入“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个国家。为此,英国、奥地利(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被严禁与西德发生任何政治与经济上的联盟关系)、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于1960年共同发起成立了“欧洲自由贸易组织”(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这是一个独立于“欧洲经济共同体”之外的自由贸易区域组织。“欧洲自由贸易组织”成立的重点在于强调其作为自由贸易的经济含义而不像“欧洲经济共同体”一样包括很多的政治含义。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迅速发展,荷兰、英国、爱尔兰及丹麦在1961年均提出申请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但时任法国总统的戴高乐将军却投票否决了英国及其他三国的入盟申请。戴高乐总统的行为在英国激起了巨大的愤怒,英国人认为这种行为不啻于是一种背叛,因为他们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最黑暗的时候是英国人支持了戴高乐将军的“自由法国运动”,更让英国人无法接受的是1963年法德共同签署了“法德友好互助条约”而事先没有征得英国的同意,这些行为使英国人感觉逐步被孤立于欧洲大陆之外。
虽然“欧洲经济共同体”逐步走向成熟,其各种组织机构也具有了更多超国界的权力及影响,但仍有一个问题在其成员国间争论不休。这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需要变得更加广泛,接纳更多的成员国,并且最终向一个政治与经济联盟发展吗?
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扩张方面,前面提到了1961年英国、丹麦、爱尔兰及荷兰四国的入盟申请;196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还与希腊签署了一个共同协议;英国、丹麦、爱尔兰及挪威在1967年又重新提出了加入申请,但法国仍然反对英国的入盟申请;1970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与西班牙签署了一个共同协议;最终在1972年英国、丹麦及爱尔兰的入盟申请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所接受,另外挪威的入盟申请也被接受,但在挪威全国举行的公民表决上,全体公民否决了挪威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提案。英国在1975年也就英国是否应该继续留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进行过一次全民公决,表决结果是大多数的英国人投票支持继续留在该组织内。
198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又进行了一次扩张,此次希腊成为了其正式成员国;1985年西班牙及葡萄牙正式加入其中。到了2000年,奥地利(终于获得各国谅解,解除了禁止其与西德发生任何政治及经济联盟的限制)、芬兰及瑞典也先后加入了该组织。随后还有很多国家,主要是东欧社会主义制度崩溃后的东欧各国,包括土耳其都陆续提出了入盟申请。
表4-2及表4-3表明了1945年后欧洲新出现的一些国家,以及各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改名为“欧盟”的相关情况。“欧洲经济共同体”也随着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改名为“欧盟”。
表4-2 “华约组织”解体后新成立的国家
表4-3 2000年1月止“欧盟”入盟情况
4.2.1 欧盟共同农业及渔业政策
直到18世纪末期,即工业革命的早期,农业一直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重要产业。但到了20世纪末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农业只占欧盟全部GDP的2.4%和就业率的6.5%(Nugent,1995)。尽管从经济角度看农业的重要性已经下降了很多,对就业的影响也下降了,但农业仍然是欧盟一个非常重要的产业。人们总是需要吃饭的,如果欧盟范围内农产品无法自给,它将需要从国外进口。所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之初,包括现在的“欧盟”,就通过了所谓的“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对欧盟各国农业进行补贴。农业问题也是英国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发生巨大争议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关于英国向欧盟其他成员国出口牛肉的问题经常引发争议,同时英法间关于农业问题的争论非常大,因为法国的农业“游说”力量非常强大。
农业问题也有着非常强的政治意义,因为基本农产品的价格稍有波动就会对全体欧盟公民的日常消费造成一个直接的损害。过去,基本农产品如面包的价格出现巨大上升就导致过政治骚动、暴乱甚至引发政府下台。因此欧盟必须从政治上确保基本农产品的价格稳定。就像Nugent(1995)指出的,农业总产值也许只占了欧盟全部GDP的一个很小比例,但食品购买支出却占到一个普通欧盟公民家庭全部预算支出的20%,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
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出来供本国消费的食品越多,那么它对其他国家的依赖就越小。食品有时也是一件极其强大的武器。在1945年后东西方“冷战”期间,美国和加拿大就是通过食品供给问题迫使前苏联在很多政治问题上作出让步,当时东欧地区农业歉收,苏联被迫要求美国及加拿大向这些地区提供多余的北美大麦以救济当地人民。
随着18世纪末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兴起,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的雇佣工人都纷纷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依赖农业为生的人口迅速下降。尽管欧盟各国的农业雇佣工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农业生产效率也参差不齐,但是科学技术进步给欧盟农业带来的高效率已经极大地减少了依赖农业生存的人口。欧盟每百人依赖农业为生的人口比例为6.5%,其中英国不到2%,但希腊却高达25%。为支持本国的农业生产,那些农业人口众多、对农业依赖较大的欧盟成员国非常支持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尽管有时他们的生产效率非常低下。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从1957年《罗马条约》签订即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以来很少变化,基本保持当初的各项条款。其主要目的以比较简单的话来说就是:
(1)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劳动力利用率达到最高;
(2)确保以农业为主的公民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生活水平;
(3)稳定农业市场;
(4)确保农产品的供给安全;
(5)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合理价格范围内的农产品。
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要求各成员国完全开放农产品的自由流通与交易,严禁设置各种障碍。尽管这只是理论上的要求与规定,但英国农民却吃惊地发现他们的农产品却被禁止进入法国市场,即使是途经法国进入欧盟其他成员国也不允许,主要原因在于法国农民担心英国农产品进入法国市场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法国政府对于这种情况也不愿意迅速介入解决,以至于经常遭到英国农场主及政治家辛辣的嘲讽,另外欧盟自身也经常对其采取法律措施。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以及相关的“共同渔业政策”经常采用补贴的方式以保持价格水平稳定。一些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经常抱怨,认为这种政策事实上是在鼓励低效率的生产行为,虽然这种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保护了农业避免天气影响及价格波动。一般来说,如果农产品价格下降到某个水平,欧盟都会介入进行解决。另外,虽然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在某些程度上进行了修改,但在英国却仍不受欢迎,遭到各种批评,因为英国农业的生产效率非常高,因此很少需要农业补贴。而且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关于预留出一些土地来种植大量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油菜子油及亚麻籽油作物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存在也意味着欧盟的农产品价格相对于世界其他地区来说,被人为地确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其他地区农产品价格一般较低,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形式上的保证。欧盟因此需要与其他国家协商以优惠的价格允许他们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这一点对于英国来说极其重要,因为英国在加入欧盟之前与其“英联邦”成员国间有大量的贸易活动。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支持者(Nugent,1995)认为该政策在很多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
(1)整个欧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效率普遍得到了提高;
(2)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与其他工作保持了相近的速度;
(3)欧盟农产品市场保持了稳定;
(4)欧盟在基础农产品供应方面完全实现了自给自足,保证了农业安全。
尽管以上这些都不可否认,农民确实得到了应有的好处,但消费者却因为无法享受更加廉价的进口农产品而使利益受损。
欧盟“共同渔业政策”也是一个政治上引起极大争议的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拥有渔业产业,甚至有的国家连海岸线都没有。现在欧盟制定了距离其成员国海岸线200海里的渔业作业区,以供欧盟捕鱼船只作业,而以前各国只拥有12海里的渔业捕鱼范围。另外还有“国家捕鱼配额制度”限制各国的捕鱼数量以保护渔业资源,避免渔业枯竭。这种配额制度不仅是从数量上规定,同时还在捕鱼的种类上进行限制,因为各国居民对鱼类的偏好不一样,各国都需要不同种类的渔产品供应。英国首先遭到了“共同渔业政策”的沉重打击,因为绝大多数的英国捕鱼船只都习惯在北海及冰岛海域进行捕鱼作业,但由于与冰岛发生了“鳕鱼之争”而被完全禁止进入以上传统海域进行作业。许多英国捕鱼船只现在都被西班牙公司所拥有,因为英国从业者都把配额转卖给他们了。
4.2.2 欧盟法律制度
欧盟共同法律及制度,或者由理事会通过,或者是由议会通过,经常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规定。这些可直接使用,不需要成员国再制定相关措施来保证实施。
(2)法令。要求成员国强制达到以上目标,但允许成员国自行选择实施的途径及方法。
(3)决议。强制性要求成员国、所属企业及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及实施。
(4)建议及推荐。这些不需要强制实施。
欧盟的“法令”及“决议”通常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都需要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来认可颁布执行。各成员国的立法必须确保欧盟制定的各种“法令”及“决议”得到无条件的严格执行,当然根据各成员国的实际情况,字面上的文字处理可以稍有不同。
欧盟共同法律制度一般都以各国的官方语言在每月定期出版的《Official Journal》上予以公布。
4.2.3 欧盟社会宪章
对于像欧盟这样一个从功能上和意义上被全体公民所接受的地区组织,它必须确保那些在欧盟中某地区生活的人们与欧盟中另外一个地区生活的人们没有明显的区别,人们享受普遍的公平待遇。像Pettinger(1998)指出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和谐稳定是最早“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六个创立国确定的长期目标之一。这种“和谐稳定的目标”在1989年以《欧盟社会宪章》(The Social Charter)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作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独立补充条款之一而存在。之所以采用独立的补充条款形式,是因为当时的英国保守党政府拒绝采用任何形式的社会宪章约定,因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特地为英国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但随后1997年上台执政的英国工党政府于同年11月份签署同意了《欧盟社会宪章》。尽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特地为英国提供了另外的自由选择,但英国政府还是于1993年率先在欧盟中通过了《商业联盟改革及雇佣权利法案》,以支持《欧盟社会宪章》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法定的母婴权利、商业联盟活动自由选择权利、雇员在企业间自由择业权利和保障工作健康及安全的权利等。由于英国公民在遭遇到以上各种法律纠纷时可以直接寻求“欧盟正义法庭”的裁决,所以英国政府也不得不立法与欧盟共同法律保持一致,因此可以说《欧盟社会宪章》是通过“走后门”的方式进入了英国政治领域的。
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有义务严格遵循《欧盟社会宪章》各项条款的规定,《欧盟社会宪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工人能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就业;
(2)工人正常的雇佣及薪酬、福利等权利受到保护;
(3)不断改善各成员国的生活及工作环境;
(4)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及社会安全举措;
(5)确保工人自由加入或不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
(6)提供足够及持续性的就业培训;
(7)公平待遇(不因性别而受歧视);
(8)工人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各种信息;
(9)工作时健康及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10)保障年老者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的权利;
(11)保障残障人士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的权利;
(12)保护儿童及年轻人在工作时的各种权利。
现在许多英国媒体都对上面最后一条存在着忧虑,担心由于上面最后一条的缘故,将来所有的年轻人可能被禁止从事一些工作如送报等杂事,尽管这些担心现在还没有变成事实,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英国人普遍存在的“恐欧症”!
有关《欧盟社会宪章》的详细内容及其对企业的意义可以参见Richard Pettinger在1998年出版的《欧盟社会宪章》一书。
4.3 欧盟组织机构
欧盟最主要的四个组织机构分别是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位于卢森堡的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庭(不要把该法庭和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庭相混淆)。
以下几小节内容主要是关于这些组织的内部及运作方式。当然,欧盟每一个成员国都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他们都需要与欧盟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交流。有一个非常重要并为欧盟各成员国共同接受的概念是,《欧洲法》是高于各成员国国内法的。
4.3.1 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可以描述为整个欧洲的“发动机”,Nugent(1995)指出欧盟委员会的所作所为代表着整个欧洲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它像是一个国家的民事管理机构但拥有更大的决策制定权力。欧盟委员会将其绝大部分时间都投入到政策研究与制定过程中,因为政策的实施通常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民事管理机构来执行的。
2000年,欧盟委员会有17名专职委员,而最早时只有9名委员,每一名委员都领导一个部门负责制定欧盟在某个领域的内外政策。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及英国,作为欧盟的几个最大成员国,可以各自提名两个本国人担任专职委员,剩下几个小的成员国则各自提名一人担任委员。1999年迫于欧洲议会的压力,所有的专职委员被迫全体辞职,虽然后来很多人又被重新任命。
欧盟委员会的主席(事实上也是欧盟的主席)是由成员国指定的。主席及专职委员的任期一般是5年,到期后根据情况可以继续担任。该项任命必须得到欧洲议会的同意,欧洲议会对此拥有否决权。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特殊政治背景,一般欧盟委员会委员都是由各国重要的政治家来担任,通常他们在担任欧盟委员之前都是所在国政坛中重要的政治角色,如政府部长等。
作为一个成员国的公民,欧盟委员不得不保持着非常公平的“平衡”,因为他们都有本国的利益需要考虑,同时他们还要为整个欧洲的利益着想。正是因为如此,他们经常遭受到来自各方的批评与指责。
1993年欧盟大约雇用了26500名工作人员,其中18000人都是直接服务于欧盟委员会的,其中近4000人是“A级”管理人员,他们直接参与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欧盟委员会的工作是通过24个总干事及一系列特殊工作单位来运转实施的,这些总干事的工作范围如表4-4所示。
表4-4 欧盟各总干事工作范围
欧盟部长理事会及欧洲议会在通过各种立法之前,都必须从欧盟委员会得到相关的提议要求,政策制定及出台一般都由欧盟委员会来承担,这一点与一般国家国内民事管理有所不同。欧盟共同法律主要也是由欧盟委员会来维护与执行。农业、区域开发政策及与区域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政策也是由欧盟委员会来制定、管理及实施的。各种事关欧洲未来的研究开发项目均由欧盟委员会来牵头制定的。
欧盟委员会,与欧盟部长理事会紧密合作,为未来欧洲的统一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最近几年欧盟委员会关于“未来欧洲统一”的决定性创举,包括1993年提出实现欧洲单一自由市场区域目标、成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加强欧洲区域内经济与社会融合等,所有这些目标都是战略性的而不是策略性的。
欧盟委员会的成员们为整个欧盟提供政治上的领导与指挥。欧盟委员们有义务完全独立于他们自己本国政府的领导,而应该对欧盟的整体利益负责。这种公正性及独立性要求欧盟委员们成为有效的、诚实的代理人,在必要的时候积极协调处理欧盟各成员国间的冲突与纠纷。(www.xing528.com)
欧盟委员会的主席一般是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共同开会协商并经过欧洲议会批准后任命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进行无数次反复磋商及争论毫不奇怪。欧盟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则是由欧盟15个成员国政府与即将产生的委员会主席协商产生。
欧盟委员会一般一周召开一次例会来处理各种事务,内容主要包括通过议案、修改完善政策建议以及讨论各种需要优先处理的问题。委员们需要对所有的政策表现出全力的支持,即使有些政策只是他们中的多数票通过,但一旦通过就需要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执行,以维护欧盟委员会的整体立场。这也体现出像一般民主国家的内阁政府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理念。
欧盟委员们对全体欧盟公民所承担的民主义务及责任是由通过欧洲议会对他们的定期审查及评估来监控的,另外,由各个成员国政府部长组成的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对他们进行监管,以保证他们对欧盟负责的职业操守。欧盟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通过欧洲议会的批准方能行使权力,一旦他们遭到欧洲议会正式议案的谴责及批评,他们就需要全体辞职,尽管这种权力还从来没有被行使过,但在1999年欧盟委员会自动承担过类似后果。虽然当时一个对欧盟委员会的所谓集体贪污行为进行谴责的议案最终在欧洲议会没有被通过,但欧盟委员会全体成员还是选择集体辞职来应对这种指控。
欧盟委员会不是一个全能的绝对权力机构,其提案、行政措施及决议都在不同方面受到欧盟其他组织机构的检查、审计及监控。同时它也不对涉及欧盟政策及优先处理的问题作出最主要的决定,这是欧盟部长理事会的权力,有时也是欧洲议会的权力。
欧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向部长理事会提出政策及立法建议以供讨论;
(2)保障欧盟条约的实施,确保欧盟制定的规则和原则得到有效遵循;
(3)执行欧盟各种政策及协调欧盟的国际贸易关系,监督政策的日常运行。
在执行这些职责时,欧盟委员会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即他们的工作必须始终符合普通欧盟公民的利益和需要,同时要不断减少各种繁文缛节及官僚主义,不过现在很多欧盟出台的法令制度已经被媒体指责为过分官僚主义了。欧盟委员会也需要与审计法庭保持密切的合作以消除在制定欧盟预算时会出现的欺诈行为,这也是许多媒体批评指责的一个重要领域,特别是在制定某些涉及农业政策的预算时。
欧盟委员会的职责详见以下内容。
4.3.1.1 立法权力
欧盟立法过程中需要事先由欧盟委员会提交议案,否则无法通过。在制定议案时,欧盟委员会有三个基本的目标:一是符合欧盟的整体利益;二是需要尽可能广泛地进行磋商;三是尊重各成员国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符合欧盟整体利益是指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必须反映出委员们对欧盟所有公民整体利益的一种正确判断,而不是只反映出某些成员国或某些组织的利益。
广泛磋商对于议案的通过至关重要。欧盟委员们在修改完成最终待提交的议案之前,需要倾听政府、产业集团、商业联盟、特殊利益集团及技术专家们的意见,当然也包括他们自己个人的看法。
尊重成员国原则是欧盟各种条约中深刻体现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反映出欧盟只对一些如提高欧盟整体效率方面的问题上采取积极行动,而不是远远落后于其他成员国。尊重各成员国的原则有助于欧盟不断提高自身的各种能力。英国对于这一点比较关注,他们认为欧盟只有在认为绝对必须时才应该采取行动,一般的工作应该留给各个成员国自行完成。
一旦欧盟委员会将最终修改的议案正式提交给欧盟部长理事会及欧洲议会,那么议案的最终通过就需要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及欧盟委员会三方卓有成效地合作与协商了。
4.3.1.2 保障欧盟条约得以执行
欧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确保欧盟共同法律制度为所有成员国正确理解并得到有效执行。假如他们违反了对欧盟条约的义务,那么他们将面临欧盟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与制裁,有时还包括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起的法律诉讼。在本书起草之时,英国正在向欧洲法庭起诉法国政府,因为欧盟已经正式裁定英国生产的牛肉是安全的,允许英国牛肉的自由销售,但法国依然禁止英国牛肉进入法国市场,无视欧盟委员会的决议。欧洲法庭裁定法国违反了欧盟条约的有关规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必须对法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欧盟条约的权威性。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以直接对一些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违反欧盟条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可以向欧洲法庭进行上诉。非法限定价格及市场垄断的“卡特尔”一直是欧盟委员会重点关注的问题,经常会受到巨额罚金处罚。1994年底,一系列企业被处罚的罚金创纪录地高达2.48亿欧元。欧盟委员会也对成员国政府对产业的政府补贴问题保持密切关注,某些特殊的产业政府补贴必须事先征得欧盟委员会的同意方可实施。对于汽车制造企业及飞机制造企业的政府补贴问题一直是最近十几年来欧盟委员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4.3.1.3 日常政策的执行与管理
欧盟委员会管理着欧盟的年度预算支出,其中相当部分都是农业支出及补贴,主要以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和结构基金的形式分配,目的是为了消除欧盟中穷国与富国的经济差距。
欧盟委员会执行的职责范围很广泛:它有权根据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的法律制度更加详细地规定细则;对第三国在欧盟范围内进行产品倾销制定干预性措施以保护欧盟市场利益;它强制执行欧盟关于自由竞争的法律;对于超过一定限度的合并与兼并行为进行审议及管理。
欧盟在国际上的作用由于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得到体现,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十分注意协调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与投资合作问题,目前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与欧盟签订了各种贸易协议。
4.3.2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一般每月在斯特拉斯堡举行全体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委员会会议,另外还不定期与总部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总干事进行磋商。由于以上距离遥远,加上高昂的交通费用,欧盟各国已经呼吁欧洲议会采用更加合理有效的运作方式。
欧洲议会的作用是维护欧盟的整体利益,保卫欧盟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欧盟普通公民还是企业,都有权力就一些在欧洲议会管辖范围内的纠纷及问题进行上诉寻求支持。欧洲议会也有权力指定特殊“巡视员”对欧盟各成员国的不当行政处罚及措施进行调查,并进行纠正。普通欧盟公民也有权向巡视员反映各种问题寻求帮助及解决。
为了更加有效地运作,欧洲议会与各成员国的议会定期举行各种级别的会议包括议长级、国会议员级等以保持密切的联系。另外,欧洲议会还经常与各国议会就欧盟政策举行秘密听证会议及各种巡回审议会议,由此关系更加密切。
欧盟议会共有626名议员,一般每隔5年选举一次。1999年欧洲议会议员在各成员国间的席位分布情况见表4-5所示,欧盟议员的国籍分布主要由成员国的国家人口多少来决定。
表4-5 欧洲议会议员分布情况
续表
欧洲议会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立法权;
(2)欧盟预算决定权;
(3)对欧盟政策执行的监察权。
4.3.2.1 立法权
在最早1957年的《罗马条约》规定中,欧洲议会只被赋予了一个纯粹建议性的职责,主要由欧盟委员会提案,由欧盟部长理事会作出最终决策。而随后的一系列欧盟条约就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限范围,允许欧洲议会修订甚至直接通过立法法案,现在欧洲议会与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很多领域都分享着共同的立法及决策权力。
在一项立法提案由欧盟委员会提交给欧盟部长理事会后,其整个磋商讨论过程中必须征得欧洲议会的相关意见方可实施。
这种协商讨论的合作方式使欧洲议会能够通过立法修正来改进立法提案,一般的立法提案在欧洲议会必须经过“两读”(两次内部讨论)的过程,给予全体议员足够的机会去审读及修订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并对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初步意见作出评价。
在各方发生冲突(对某议案有巨大分歧)时,一般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来协商各方立场,该委员会主要由数量均等的欧洲议会议员、欧盟部长理事会成员、欧盟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是对某些问题在各方间寻求某种妥协,以便使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均能达成一致。假如最终没有达成一致,那么欧洲议会可以直接拒绝批准该议案。
欧洲议会的批准对于欧盟的一些重要国际协议通过是必须的。如新成员国的加入、与第三国家的贸易协议、结构与融合基金的组织与分配、欧洲中央银行的任务与权利等问题。
4.3.2.2 预算权
欧洲议会每年对欧盟整体预算支出进行审议批准。预算审批程序也给予欧洲议会对欧盟委员会最早提出的建议议案及欧盟部长理事会的立场进行调整及修改的权力。在一些由于国际协议限制导致的农业支出与花费问题上,欧盟部长理事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在一些其他类型的支出上,欧洲议会拥有与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合作决策的权力。
一旦欧洲议会认为其要求与愿望没有得到合理尊重与理解,那么它就可能投票否决该预算议案。只有在欧洲议会主席签字同意后,预算议案方能正式实施。
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与监控是欧洲议会的预算控制委员会长期不懈的工作,他们需要确保预算支出是按照最初法案要求的目的来实施,同时要及时发现及防止各种欺诈行为。欧洲议会在每年批准通过财务报表时,一般会对欧盟委员会的预算支出工作作出一个评价,同时会根据《欧盟审计法庭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向公众进行适当披露。
4.3.2.3 监察权
欧洲议会对欧盟政策的执行情况拥有完全的监察权力,欧盟政策的执行权力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及欧洲议会中各国议员代表来共同分享,但欧洲议会拥有绝对的监察权力。
4.3.2.4 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的关系
欧洲议会每隔5年都有一项重要工作要做,即对欧盟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的任命审议。欧洲议会将会根据大量欧盟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及月度报告对欧盟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详细检查与审议,欧洲议会也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各种书面及口头问题要求其回答,而且在审议期间的“质询期”及“全体议员会议”时,可以直接向欧盟委员本人进行质询。
欧洲议会可以对欧盟委员会发起谴责以迫使其全体辞职,这种情况在1999年出现过,当时欧洲议会的正式谴责动议已经发出,但最终在议会投票表决时没有获得多数票通过。
4.3.2.5 欧洲议会与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关系
欧盟部长理事会的主席在每个任期开始的时候需要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工作计划及目标说明,然后在任期结束时还需要提交一份述职报告及完成状况说明。欧盟部长理事会主席还需要向欧洲议会报告欧盟通过的各种议案的实施情况,汇报欧盟在外交及安全领域内的进展情况。
欧盟部长理事会成员也需要定期参加欧洲议会的全体会议,并在一些重要的辩论及质询中列席。欧洲议会议员也承担着与成员国国内议会议员相类似的一些宪法责任。
4.3.2.6 欧洲议会组织
所有欧洲的政治派别在欧洲议会中都有所体现,其中包括极左和极右的代表,政治组织的数量超过100个。这些组织在欧洲议会中的成员数量均非常有限。
对欧洲议会全面事务进行管理的组织由欧洲议会主席及14个副主席组织的委员会来负责,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均为两年半并通过内部选举产生。
这些政治组织的领导都会与欧洲议会主席一起参加一个“主席会议”,该会议对欧洲议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及全体会议的日程起草负主要责任。
欧洲议会的大部分具体执行工作由涉及各个领域的20名委员来分别进行管理,这些领域包括从农业到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从法律事务到公民权利,从海外合作到共同开发政策等。
欧洲议会与世界上绝大多数经过民主选举的议会保持友好关系,欧洲议会议员也会定期与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议会进行交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议会也保持着经常性的互访活动。
4.3.2.7 欧洲议会选举
欧洲议会的选举一般每隔五年举行一次,并且尽可能与各成员国的国内选举时间保持一致。欧洲议会的选举采用是比例代表制度,由各成员国来自行将国内划成若干个选区。在英国,参加欧洲议会选举的人数一直以来都非常少,但是这些欧洲议员席位却被所有重要的政治派别激烈竞争。
所有欧盟内年龄超过18岁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投票,即使他们生活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内。但他们只能在他们长期主要居住的某国的一个选区内进行投票,而不是必须在他们的出生国的选区内投票。
4.3.3 欧盟部长理事会
欧盟最重要的决策组织——欧盟部长理事会是由目前15个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部长组成的。
欧盟部长理事会的领导采用“轮值主席”的方式,一般每个国家轮流担任为期半年的轮值主席国,15个国家按以下顺序轮换:西班牙、意大利、爱尔兰、荷兰、卢森堡、英国、奥地利、德国、芬兰、葡萄牙、法国、瑞典、比利时、丹麦、希腊。他们一般在西班牙布鲁塞尔举行各种会议,不过每年的4月、6月及10月改在卢森堡举行各种会议。
欧盟部长理事会在世界上其他地区没有与此相类似的任何组织形式,在部长理事会中,各国部长们共同为欧盟立法制定未来政治目标,共同协调处理国家政策,同时通过共同协商来消除他们内部及与其他各种组织间的纠纷与差异。
就像欧盟所声称的那样,欧盟部长理事会是一个既“超国界”也类似“欧盟国际政府”的这样一个实体组织,他们在决定有些事务时采用多数票表决,但在有些特定事务时必须采用全体通过的方式,否则无法生效。在它处理事务过程中,对于它所遵循的原则,甚至在它处理纠纷中,欧盟部长理事会主要依靠的是一个长期的团结与信任关系,而这种信任与团结是在世界上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中非常不寻常及罕见的。
4.3.3.1 轮值制度
欧盟部长理事会主席由15个成员国之间每半年轮值担任,从1月到6月,从7月到12月。由于欧盟所承担的责任比过去更加扩大及更加深入,欧盟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的重要性也更加重要,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及主持所有欧盟部长理事会的会议;
(2)对提交欧盟部长理事会的所有问题进行细致调解,寻求各方可接受的妥协方案及务实的解决措施;
(3)努力保证欧盟政策制定的一致性及连续性。
各个成员国通过他们担任轮值主席国的机会不断提出及实施他们自己的一些想法,早在2000年时,葡萄牙就利用其担任轮值主席国的机会提出一个议案寻求扩大更大税收权力的议案,这些想法最为英国所不能接受。
4.3.3.2 决策制定及合理多数票制度
标志欧盟成立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盟所有的活动都必须建立在三个主要的基石上,同时确定欧盟所有的决策或者是由合理多数票表决通过或者是全体通过,除了这两种方式外别无途径。
涉及欧盟事务所有领域如农业、运输、环境、能源、研究与开发等的政策制度都必须遵循一个最基本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及立法议案,然后经过各类专家及政府间的研究与协商讨论,最后提交给欧盟部长理事会来最终决定,或者采纳委员会建议,或者修订通过,或者放弃。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通过规定一个共同决策的程序大大提高了欧洲议会对欧盟事务的话语权,这也意味着事关欧盟一些领域如内部市场、消费者权益、泛欧运输网络、教育与健康等的立法权力由欧洲议会与欧盟部长理事会来共同决定通过。
在欧盟有些领域如农业、渔业、内部市场、环境及运输事务中,欧盟部长理事会采用的是一种“合理多数票通过制度”,每个成员国在表决时的投票数量根据成员国的人口数量来分配,如表4-6所示。
表4-6 欧盟各国的投票数量
在涉及一个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表决时,通过的最少票数是62票支持。在有些情况下,合理的多数票也是62票,但这些票数必须至少来自于10个成员国,而不能是某几个成员国的票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欧盟部长理事会在通过议案批准执行时会尽可能广泛地争取一致意见,所以在1994年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的所有议案中,只有不到14%的议案是在相对消极的投票及缺席情况下通过的。
在一些领域如税收、产业政策、文化、区域及社会基金、研究开发的框架性协议方面的议案表决时,欧盟一般采用“全体一致通过”的原则,在这些领域的政策制定中,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否决要求就可以阻止政策的通过与执行。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另外两个基石分别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与家庭事务方面的共同合作。欧盟部长理事会既是政策的决定者同时也是最初提案的推动者。在这里,“全体一致通过”的原则适用这两个基石所涉及的内容。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目标是确定及执行涉及欧盟所有外交与安全领域事务的“一揽子”政策。
法律与家庭事务方面的共同合作,主要目标包括:
(1)欧盟范围内人员雇佣及就业的自由流动;
(2)在外部边境控制、避难制度及移民制度方面确保欧盟整体利益;
(3)与恐怖主义、贩毒及其他严重的国际刑事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斗争。
4.3.4 欧盟理事会
自从1974年以来,欧盟各成员国首脑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常称为“欧盟理事会”或“欧盟峰会”。会议主要是欧盟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人物,通常也会邀请欧盟委员会主席、欧洲议会主席在会议召开时列席。
“欧盟理事会”现在也是变成欧盟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了,会议一般确定欧盟优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类型、给出政治上的方向指导,并且在欧盟部长理事会难以处理且引起较大争议与纠纷的一些事情上提供明确解决的建议。
每个成员国在布鲁塞尔都有一个国家代表团,即“常驻代表团”。这些代表团通常由该国的“常任代表”来领导,这些常任代表通常都是高级别的外交官,这些常任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每周都举行会议,其主要目标就是确保欧盟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最敏感的问题都可以在各个成员国最高级别领导层进行交流与沟通。
这个委员会也是各国专家、组织为欧盟部长理事会起草的研究报告的最终目的地。这些组织及专家通常会对欧盟委员会的议案进行详细分析与讨论,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议。
4.3.5 欧洲法庭
欧洲法庭在欧盟共同司法制度建立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更加特别的是,欧洲法庭一方面需要确保欧盟各种机构组织拥有相对独立权力的平衡,另一方面需要保证已经为欧盟所共同拥有的权力与仍为各成员国拥有的权力之间维持平衡。在行使权力时,欧洲法庭经常被建议来解决一些带有宪法意义的问题或者带有重大经济含义的问题。欧洲法庭也是解决成员国间纠纷及分歧的最终场所,因为涉及成员国间纠纷与分歧的问题通常对整个欧盟都有重要意义。假如一个成员国认为另外一个成员国违反了欧盟共同法律规定,那么欧洲法庭就有义务来裁决这个问题。
关于欧洲法庭的详细内容见第十章“法律分析”部分。这里理解“欧洲法高于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十分重要,任何加入欧盟的成员国都需要明白,他们的国内法可以随时受到挑战,如果一旦这种挑战为欧洲法庭最终认可,那么他们就必须修改本国的国内法规定。
4.4 银行与欧元
4.4.1 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是欧盟的金融机构之一,是根据1957年“罗马条约”规定创立的。欧洲投资银行的股东就是欧盟全体成员国,每个成员国都需要向该银行缴纳一定额度的资本金。
欧洲投资银行拥有其独立的法律资格及欧盟范围内的金融自主权利。欧洲投资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实现欧盟的各项经济目标,其方式是在严格遵守金融制度条件下,通过向某些特定的资本项目提供长期的资本支持实现的。
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资金主要来自于其借贷资本,同时它也拥有一些自有资本,这些构成了其全部的资金来源。在欧盟范围以外运作时,欧洲投资银行的资本来源主要是其银行自有资金来源,不过在得到授权允许条件下也可以动用欧盟成员国的预算资金。
4.4.2 欧洲中央银行
1988年6月,欧盟部长理事会确定了积极实现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原则,同时要求成立一个由时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德勒斯领导的委员会来专门讨论实现该联盟的各项阶段、实施步骤、时间表等工作安排。该委员会由欧盟各国中央银行行长及各种专家组成。
以《德勒斯报告》为基础,欧盟部长理事会于1989年6月宣布,实现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一阶段工作将于1990年7月1日正式启动,原则上讲到了该日期时,金融资本在欧盟各成员国间的自由流动障碍应该全部取消。
考虑到当时准备的时间相对较短以及所要完成工作的复杂程度,当时实现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最后一阶段目标的准备工作也提前启动了。第一步是确定所有的第一阶段应该实现的目标是否实现,制订一个到1993年止的详细工作计划,并且对为实现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工作的各种委员会及各类专家组织规定好各自的权利及职责义务,保证各项工作按部就班地进行。
为了实现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需要欧盟各国对1957年通过的《罗马条约》进行修正,以便建立起一个符合要求的法律及组织架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欧盟各国于1991年召开了一次关于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问题的“欧盟首脑峰会”,会上同时也讨论了欧盟的政治统一进程。此次协商终于在1991年12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1992年7月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了签约仪式,这就是后来闻名世界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个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盟的建立。不过各国后来在本国议会批准该条约时先后时间有所延误,所以尽管欧盟已经建立起来了,但关于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条款却是在1993年1月才正式生效的。
1995年1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正式同意在第三阶段正式将欧盟未来统一使用的货币确定为“欧元”,另外确定关于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启动工作为1999年1月。随后关于向“欧元”转变的各种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关于银行钞票的小样也在生产中,对于“欧元”的设计也在协商之中。
1998年2月,欧盟理事会——由欧盟各国首脑组成——一致同意要求当时11个欧盟成员国(比利时、德国、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和芬兰)必须在1999年1月1日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本国范围内实现“单一货币”。这些国家也因此加入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中,成为第一批在欧洲使用“欧元”的国家。
“欧盟首脑峰会”也就为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的资格达成了一个政治上的共识,以确定哪些人有资格能够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的董事。
1999年1月1日,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最后一阶段工作正式启动了,此次参与的11个成员国需要将本国货币与“欧元”汇率进行锁定兑换,并将在欧洲中央银行的指导下在本国范围内执行“单一货币政策”。
4.4.3 英镑与欧元
英国是欧盟的重要成员之一,但英国却决定仍然留在“欧元区”之外。1997年后上台的英国工党政府宣布在经济状况“合适”的时候将加入“欧元区”,但是英国保守党对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设想越来越持抵制态度。
这种抵制与敌意的态度主要来自于英国对自身国家主权的关切。很多人都认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下一步就是实现完全的政治联盟,就是建立一个“欧洲联合国”,而这是很多英国政治家所反对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当经济与货币联盟否决了一个国家对其本国经济与货币政策的独立管理,那么很自然的下一步就是建立一个政治上的联盟以解决可能出现的更多纠纷。
尽管仍然留在“欧元区”之外,英国的财政政策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英镑”对“欧元”的汇率影响。2000年年初,英镑持续走高同时英国政府不愿意接纳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构想,迫使宝马公司于2000年3月放弃了其新近兼并的英国汽车公司罗孚。英国政府驳斥了这些言论,但相当数量的全球跨国企业都表示出希望英国加入“欧元区”并以欧元进行交易的强烈愿望。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支持者认为英国将会因为其重要的贸易伙伴如法国、德国接纳使用欧元而被越来越“边缘化”,这不利于英国未来的发展。
即使英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进入“欧元区”,企业需要与“欧元区”国家的供应商及消费者打交道,同时还需要与英国供应商及消费者打交道,这就需要企业及时了解汇率变动等。也许现在英国正经历着“向欧元匍匐前进”的过程中,因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喜欢使用欧元进行交易了。
4.5 欧盟扩张
关于欧盟未来发展主要有两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欧盟应该不断扩大,吸纳新的国家加入;另一种观点认为欧盟不应扩大,而应不断强化内部联系,加强内部关系以在未来成为一个统一的联邦国家。尽管这些观点相互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但也是非常难以调解并达成一致的。
英国在传统上支持欧盟扩大,因为一般需要在当地、在国家内部解决的事务都可以在国家内解决,只有一些涉及整个欧盟利益的问题才需要提交欧盟相关组织来进行解决,总的来说,欧盟扩大不会涉及对地方权力的侵犯。
4.6 美国
了解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企业分析时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这个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美国这个国家有时对其本国企业非常保护,在现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任何美国本土之外的企业如果想与美国企业打交道,那么它就必须熟悉美国当地的政治体制及办事程序等。但是本书并不考虑美国政治体制的复杂性及多样性问题,如果希望更多了解美国政治体制的读者可以参见Alan Grant编写的《美国政治进程》(The American Political Process)一书。
美国有一个强大的宪法编辑及修正制度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复杂情况,在美国日常生活中宪法的重要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每天早晨美国所有学校的学生都必须面对美国国旗,把右手放在胸膛上,执行特殊的宣誓仪式:“我对着美国国旗及其代表的美国宪法宣誓……”
美国由50个州以及一些独立的区域组成,其中那些独立的区域中比较重要的是位于加勒比海上的维京群岛,是1917年从丹麦手上购买得到的,主要是保护美国本土对太平洋的战略口——巴拿马运河。美国只有两个州从陆地上不与美国相连:一个是大西洋上的夏威夷群岛,另一个是19世纪时从俄罗斯手上购买到的阿拉斯加州。
美国文化是一种多民族文化的融合体,有英国、法国及西班牙这些最早美洲大陆的殖民者后裔,有因为奴隶贸易从非洲大陆贩卖到美国做奴隶直到1965年才获得解放的非洲后裔,还有主要是移民到美国的东欧人、意大利及爱尔兰人,另外在美国西海岸还有大批的中国人及日本人。本书作者在美国工作了很多年,特别同意著名的作者Shelby Foote说的一个观点,即一个人如果不了解美国内战的原因及其对美国后来发展的巨大影响,那么他对美国的了解就是有缺陷的。美国一直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大熔炉”,通过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其自身独有的吸纳新文化、新思想的文化特征。
美国不存在很多国家常见的君主权力与议会权力分开治理的制度(君主立宪制)。美国总统既是一个政治上的符号也是一个真正美国利益的代表者。总统和副总统任期一般都是4年,同时最长连任期限不超过两届。根据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最早的想法,是希望总统由国内选举中胜利的一方担任,而副总统由国内选举中失利的一方来担任,但这种想法被证明在实践中并不可行。
美国的管理机构在组成上很清楚地划分为联邦政府及州政府两级管理。美国内战的部分原因,很多人认为主要是由于南北在农奴制问题上的巨大分歧,但事实上另外一个直接的原因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划分存在很大矛盾,当时的各州政府都有权力制定自己本州的各种政策及法律制度,南北各州对此意见很不统一。
每个州都有其十分独立的立法权力,州长及其他很多官员都是通过民主选举出来的,这一点比英国做得还要好,在英国,“皇家检控部门”的官员通常是政府任命的。而在美国则是由经过选举产生的地区律师及检察官来承担类似的责任。
美国联邦政府由总统所领导的执行机构组成,各政府部门的首脑均由总统直接任命,各部门首脑上任后再任命各部门的主要相关官员。由总统任命的官员一般需要在任期结束时主动提交一份辞呈,即使他们认为他们的能力及表现已经足以再次被任命,也要提交类似辞呈,这样的辞呈有时会被接受,这种情况在以前FAA部门领导身上发生过。
美国的宪法由立法部门制定及修改,美国立法部门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其职责与英国的上议院及下议院非常类似,不过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美国宪法的执行则由美国最高法庭来进行。
美国事实上是一个两党制的国家,另外还有一些独立人士。绝大多数的政治家要么是共和党成员,要么是民主党成员。尽管这种划分在很多国家包括英国现在都是比较清楚明白的,但其实两个政党在很多政治问题上的看法都是非常接近的。有时经常被认为是左翼政党或者是右翼政党,其实美国两党均是中间主义,只有共和党有点偏右,而民主党有点偏左而已。
美国总统要么是共和党人,要么是民主党人。一般美国人都认为,如果总统是民主党人,那么就希望参众两院由共和党人来掌握,反之亦然。尽管这种分配在某些方面会限制总统的权力,但这也确实提供了一些权力上的限制,使政治权力保持着一种相对的平衡。
在美国经营的企业需要知道,各州政府仍然有非常大的权力。如死刑是否可以在本州使用这样重大的权力也交由各州自行判断,像得克萨斯州就赞同,而马萨诸塞州就反对。宪法规定任何对个人惩罚不能是残酷或者异常的。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可能是不一样的,但一般不会相互重复规定,不过州政府也可以制定其自己的销售税制制度等。
本章小结
所谓政治是指如何管理人民的一种制度。企业需要了解政治进程及制度,因为是政治家来制定法律、决定优先处理次序及制定税率的。英国的企业必须考虑到区域监管、国家政治以及功能越来越强大的欧盟,另外作为世界最强大的独立经济体——美国更是不容忽视。
分析与思考
分析
在对一个企业进行政治分析时,我们必须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地区正在适用的是哪种政治制度?
(2)在企业将要开展经营的地区,哪些政治上优先考虑的问题可能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3)企业需要和政治家、各个政党保持什么样的关系?
(4)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哪些措施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
思考
(1)为什么“认识欧盟”对于那些想在欧盟成员国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如此重要?
(2)举例说明企业为什么必须掌握经营所在地的政治体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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