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制度缺位
发展慈善事业,必须有法律制度作保障,以确保慈善事业的社会救助目标实现、规范慈善组织的营运行为,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的信心和热情。目前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滞后,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与转让、投资、退出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法律不健全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现有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民政部于2005年颁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纲要(2006—2010年)》,是中国首次针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的政策上的规范,然而发展纲要只是对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给予了方向性的说明,虽然对慈善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说明,但是在操作层面,没有达到规范、明确细致和可操作性强的程度,本身并不具备对具体慈善行为的规范约束和保护孤立的操作效能,也就很难从具体慈善工作实践层面上对慈善事业起到推动支持作用。
(二)政府角色错位
慈善事业中,政府正确的角色应该是倡导者、管理者,搭建平台、倡导民众捐赠,鼓励民间依法设立慈善机构,并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督、规范,依法管理和保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慈善行为。而不是限制民间组织的筹款空间及慈善活动。但是,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的行政领导,慈善组织的人员构成、经费筹集,日常活动等都很难与政府脱钩,实现真正的独立运营。慈善组织的设立上,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3)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4)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5)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6)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而对于可以成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也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2)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4)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5)军队系统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由总政治部明确。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2)中央或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3)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4)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履行过授权程序的组织。根据以上的规定,我国慈善组织的成立首先必须找到业务上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样就会导致行政管理部门对慈善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削弱了慈善组织的独立自主性,不利于慈善组织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而且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也往往是出力不讨好的事,有时甚至还会对有关组织进行经费上的补助,却不能得到好的效果。(www.xing528.com)
(三)经济发展程度不足
欧美等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与人均收入的提高正相关性很大。罗亚、徐建华等对美国慈善事业与美国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结果发现,慈善收入占GDP比重与GDP、人均GDP、人均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均存在较大的正相关关系。而我国虽然GDP增长迅速,但人均GDP、个人可支配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中国人均GDP为2460美元,世界排名第104位,虽较2006年的128位有所提升,但总体而言,仍处于较低水平。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仍然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制约因素之一,在公众个人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慈善机构从民间募集善款的难度较大。
(四)社会慈善意识薄弱
慈善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众参与度与认可度低,公众慈善捐助的热情不高。我国每年社会捐赠占GDP的比例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全年这个比例为0.09%,对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美国同类数据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06%。据统计,美国85%的捐款来自民众,5%来自大型基金会,10%的捐款来自企业;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普通民众。这反映出我国大部分国民的慈善意识普遍淡漠,可能还没有从政府包办慈善救助的传统模式中解放出来。另有资料表明,到2005年11月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企业文化建设在慈善方面的普遍缺失,众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十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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