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它的简约性和及时性。
(一)简 约 性
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的这一特点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反映。在立法方面,现存的25个以“告示”方式颁行的单行法规,是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立法中的骨干和核心部分。这些法规的内容都十分简约,只有两个是超过五百字,其余都在五百字以内,其中最短的一个法规只有六十余字。在司法方面,上海小刀会起义军为了适应战时的需要,便于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精简的原则,采取了军事、行政立法和司法合一的组织形式,因此起义军的领导人也就是司法官。在《上海小刀会起事本末》中载有起义军之帅刘丽川作为最高司法官“坐于学宫明伦堂”审判罪犯的史实,在《忆昭楼洪杨秦稿》的“吴县察”中也录有起义军的另一位领导人周立春“设立将台”,把犯人逐个发落的情况。
(二)及 时 性
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的及时性,这一特点也反映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在立法方面,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是通过“告示”的方式颁行法规,这种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适应斗争形势的变化。如在上海小刀会起义军占领上海城后不久,就有些敌对分子造谣惑众,以扰民心,这时起义军及时告示百姓,“有少数不法匪徒,意图借端生事”,制造“谣言”,以“淆惑民听”。起义军“已伤目巡查,追究散布谣言之匪徒,著即重究”。“自示之后,各宜凛遵”(30)。在司法方面,对刑事案件采用及时发现,及时究办的原则。如对“借端索取”者,“一经察出”就立即提起诉讼、处理;(31)对“所有当地土匪,乘机抢劫,奸淫妇女,被累之家,许即赴辕申报,立提大兵剿灭,枭首示众,以靖地方”。(32)
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中的这两个特点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
(1)为了适应战时需要。上海小刀会起义军自起义、建立革命政权以后,由中外反动势力组成的联合进攻,无时无刻不威胁着这一政权,战争的胜负决定它及其法制的存亡。因此,用武装力量保卫革命政权必然成为一切工作的宗旨,法制也必须为这个宗旨服务。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中的简约性就体现了这一宗旨,如司法机构与军事、行政和立法合一,就减少了领导层级,便于指挥,有利于集中精力粉碎中外反动派的进攻。
(2)为了便利人民群众。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制是在废除清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性质和内容上都与清法制根本不同,为了便利广大上海人民记忆、掌握、遵守新法,就以简约为好。
(3)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随着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政权及其法制的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也得到了确立,但中外反对派却视它为“眼中钉”、“肉中刺”,千方百计对其进行破坏和扰乱,为了维护刚确立的有利于上海人民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就必须及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由于以上的原因,上海小刀会起义军就及时立法和司法,毫不留情地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三)局 限 性
同时,因为当时还没有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没有新的阶级力量,没有先进的政党,所以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制还带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缺乏彻底的反帝反封建性。上海小刀会起义是农民起义,建立的是农民革命政权,这就决定了它的法制不可能具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性。在它的立法中,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目标,也没有制订出反帝反封建的具体规定,只是一般地规定要打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等。同时,在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立法中还留有封建主义的残余。在一些法规中,提出要恢复明朝的统治,即“匡复明室事”(33),甚至要上海人民提倡“忠孝”,遵循“古来国法及大明规章”。(34)还在一些法规中多次出现“歃血同盟”(35)“洪门兄弟”(36)等词句,渲染拜兄结义的封建主义做法。
(2)留有唯心主义的色彩。在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规中还留有唯心主义的色彩。他们声称起义是承应了“天命”,使用了“奉天承运”、“上承天意”等字样,甚至起义军领导人也曾称自己是“奉天承运开国元勋口”。(37)还要上海人民奉信基督教,刘丽川在一个告示中说,“天父上帝创造天地”,它是“人类之生父”,而且“赏罚祸福皆由天父上帝而来”。所以,要求“每人均应勤勤恳恳,虎心崇拜上帝”。“每人每日早晚祷告上帝,并遵守神圣安息日,始能去邪归正,获得平安与慰藉”。(38)
(3)缺少完整性和协调性。由于当时始终处于战争状态,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急于应付战争,故没有条件制定出比较系统的法典,法律形式以单行法规为主,这样就缺少立法的完整性。同时,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是由不同帮派组成,领导成员中亦各有派别,又都各自以自己的名义颁行法规,出现法出多门的情况,这又影响了立法的协调性。如对于抢劫勒索行为,刘丽川规定是“立行枭首”(39),潘启亮、徐耀规定是“立即重究”,(40)李咸池规定是“斩”,(41)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
(4)存在重刑主义的倾向。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制中还存在重刑主义的倾向,这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有表现。在立法中,上海小刀会起义军规定:“偷盗猪狗者斩”、(42)“行伍不整者斩”,(43)这过于苛刻,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少数犯罪者。在司法中,刑罚过于严酷。据《泉林小史》载,起义军曾施行过“炮烙”之刑,而且“炮烙之惨,莫可言状”。(44)《上海史》载,起义军曾逮捕过两名法国传教士,并“在他们首领之前拷问,判处挖心的刑罚”(45)等等。尽管如此,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与清法制相比,仍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上海小刀会起义是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46),它所创建的法制在当时的革命斗争中起过积极作用,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在上海法制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并将永远为上海人民所怀念。
【注释】
(1)《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
(2)《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页。
(3)《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页。
(4)《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页。
(5)《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
(6)《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页。
(7)《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页。
(8)《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4页。
(9)《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
(10)《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
(11)《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
(12)《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8页。
(13)《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03页。
(14)《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03页。
(15)《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9页。(www.xing528.com)
(16)《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54页。
(17)《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页。
(18)《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页。
(19)《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页。
(20)张佳梅:《补梅书屋诗存》。
(21)《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6页。
(22)《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29页。
(23)《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04页。
(24)《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214页。
(25)《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11页。
(26)《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2页。
(27)《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4页。
(28)《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48页。
(29)《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64页。
(30)《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11页。
(31)《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页。
(32)《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8页。
(33)《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页。
(34)《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页。
(35)《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页。
(36)《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页。
(37)《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页。
(38)《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25页。
(39)《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页。
(40)《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页。
(41)《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
(42)《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
(43)《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
(44)《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
(45)《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73页。
(46)《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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