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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国籍分析及领事裁判权制度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涉外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的国籍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我国的司法主权。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国籍分析及领事裁判权制度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四、诉讼主体分析

国籍是国际私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国际私法,既涉及外国原素问题,不得不籍国籍,以区别内外国人,故研究国际私法本论之前,不可不研究国籍问题。”(35)它是冲突规范中重要的连接点,也是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何国法律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对涉外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的国籍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原告国籍分析

从表5-4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英国、俄国、德国、印度、中国、法国、美国和比利时等8个国家的原告数量远多于剩余的20个国家原告数量,原告中英国人的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34.8%。中国、美国、比利时、瑞士、希腊、丹麦等27个国家的原告数量都远远低于英国的数量。

(二)被告国籍分析

被告的国籍中,中国人占61.06%,与原告多为英国人形成鲜明的对比。被告国籍中,俄国、德国两国的数量也不少,但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瑞士、葡萄牙、意大利、日本、犹哥斯拉夫(36)和爱司托尼亚(37)等10个国家的被告数量都为零,其余国家的被告数量都较少。

(三)原因评析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由公共租界人口构成决定的

第一,由公共租界内华洋人口构成决定。华人数量是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各国侨民所占比重并不多。如前文所述,1940年华民数量在200万至250万人,而外侨仅有59970人,华洋人口数量悬殊之大,则被告数量以中国人居多也不足为奇。

表5-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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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另一译法为拉特维亚,现译为拉脱维亚。

第二,由公共租界内外侨人口构成决定。图5-2显示的是1935年(38)公共租界外侨构成,可以看出公共租界的外侨人口主要是英、俄、德、印、法、美、日等国人构成的。“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一百余年来旧上海外国人中首推英国人、日本人、美国人、法国人为最多,其次就是无国籍的俄国人(俗称白俄)、印度人、越南人、德国人、葡萄牙人意大利人、西班牙人、波兰人希腊人等。”(39)公共租界内人口最多的国家正好与1940年度339宗涉外民事案件中原、被告最多的几个国家大体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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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40) 旧上海公共租界外国人国籍统计(1935年)

2.领事裁判权的存在

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源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此后西方列强各国或签订条约,或依最惠国待遇在中国确立领事裁判权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我国的司法主权。“鸦片战争后,英、法、美等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各国领事对本国侨民拥有司法裁判权。凡该国侨民与华人之间发生诉讼,如果该国侨民为被告,应该交给该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凡该国侨民相互之间的案件,都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为了行使这种领事裁判权,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俄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日本、巴西、荷兰、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秘鲁、奥地利、匈牙利、墨西哥等20个国家先后在各自的领署设立领事法庭,审理以本国侨民为被告的各类民刑案件。”(41)此后,英美两国虽然废除了领事法庭,但又设立了特种法院,领事裁判权仍然存在。南京国民政府于1934年先后与俄国、德国、奥地利、匈牙利、墨西哥等5国取消了领事裁判权,但此外的15个国家仍在我国享有领事裁判权。1940年度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涉外民事案件中欠缺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瑞士、葡萄牙、意大利、日本等8个国家的侨民被告,这8个国家正好是15个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之一。

但也有例外,丹麦和西班牙也是没有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国家,而在1940年度涉外民事案件中却有1宗丹麦人为被告的案件,2宗西班牙人为被告的案件,前者发生在3月份,后者分别发生在10月和11月。究其原因,应与当时两国的国内政治形势不稳定有关。当时是二战正酣之时期,欧洲战场形势恶化,1940年初,丹麦、挪威两国受到德国的军事威胁,战事一触即发。4月丹麦政府向德国政府投降,“丹麦昨夜成立联合政府,由反对派保守党及农民党,各派代表三人参加新政府。国务总理史陶宾,于昨夜向议会宣称,新阁员与其他阁员,具有同等权力,但为不管部阁员,史陶宾复略述时事,渠深信政府之决定,已使丹麦人民避免战祸,渠愿请全国军队均能精简合作云云。”(42)直到6月底,丹麦新任驻华公使才向民国政府呈递国书。“丹麦新任驻华公使高霖,18日晨8时,在国府大礼堂向林主席呈递国书……行礼如仪,主席收受国书后,致词询问丹麦国君健康,公使致谢,并代表丹麦国君,向主席致敬。”(43)

无独有偶,西班牙也因为国内形势不稳定,导致领事裁判权名存实亡。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曾于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3月1日颁布《西班牙政变后所有该国侨民被诉案件各主管司法机关应即依法受理令》的训令:“查西班牙政变之后,驻在我国使领均已陆续去职,领事裁判权在事实上既已自行放弃,所有该国侨民被诉案件已无合法机关可予受理。我国为保护公安及法益起见,遇有在华西班牙人民被诉民刑事件,各主管司法机关应即一律依法受理,以资救济,除呈请司法院转呈国民政府备案,并咨行政院伤属,知照一面,迳咨外交部及分函最高法院,查照外合令仰该检察长/院长/首席检察官遵照并伤属一体遵照,嗣后受理西班牙人民被诉民刑事件务从速依法办结,并随时报部备查,此令。”(44)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曾就前西班牙驻沪领事费莱来函抗议该院受理西班牙侨民被诉案件的问题呈报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部以训令江苏高等第二分院第3132号予以回复称:“查自西班牙政变发生以后,该国在华已无外交或领务代表。本部曾于上年2月22日发表谈话声明,对于任何人未经合法手续而自称为西班牙驻华代表,中国政府不承认。该费莱虽曾任驻沪总领事,但早已去职,其自称为布尔格斯西班牙政府代表,并未经我国政府承认,自无合法地位。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之处置并无不合,嗣后该费莱如再有要求,自可置之不理,相应咨复查照转伤遵照为荷等由前来合行令仰该院转伤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知照此令。”(45)丹麦、西班牙两国因为国内形势的变化,导致其领事裁判权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涉外案件纳入中国法院管辖。其余英国、美国、瑞士等国家在同时期的政治形势比较稳定,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仍然享有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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