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由情况分析
民事案件案由数量的多寡可以说明当时社会的民事关系复杂与否,进而能侧面地反映出当时公共租界内社会生活的诸方面。从表5-2可以看出,1940年度涉外民事案件共有55个案由之多,有婚姻纠纷(离婚、撤销婚姻)、票据纠纷(票款纠纷)、侵权行为纠纷(赔偿损害)、债务纠纷(欠租、欠款等)和亲属权纠纷(收为养女)等等,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时公共租界内社会情况的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表5-3
②本表格中的案由,全是从《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民国二十九年度民事涉外案件报告书》统计而来,有些案由可能有重合,但为了真实体现当时法院对案由的划分情况,故在统计中并未作合并处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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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5-3的排序归纳中,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在全年339件案件中,欠租、借款、迁让、离婚、欠款、欠租迁让、赔偿损害、货款、票款和加租等案件所占比重居多,欠租案件尤甚,共60件,占全年案件数量的17.69%;借款案件次之,迁让和离婚案件再次之。从表5-3的案由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欠租案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说明上海公共租界的租房业非常发达,房地产较为繁荣。1939年11月,除租界外的上海都被日本占领,上海租界俨然成为一座“孤岛”。由于战乱,上海公共租界涌入了大量逃避战争的难民或富商。1940年的公共租界工部局公报中曾统计过人口数量,“公共租界之户口(约计)本年度共有外侨59970名(包括住在界外马路者在内),华民人数未详。”“战事发生以来,地方情况迄未恢复常态,华籍居民,仍流动无定,而尤以迁徙于两租界之间者为多,户口究有若干,因此不能有精确统计。本年度公共租界内之华民人口,似仍在200万至250万之间。”(25)人口的快速增长给公共租界房地产业带来了发展机遇,“1939年公共租界每月平均建造304幢房屋,平均价值176万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1%和15%”。(26)但是,公共租界内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也无法满足房客对房屋出租的需求,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1937—1941年孤岛时期,租界人口激增,对房屋需求迫切,房荒现象也随之出现。”(27)
与此同时,出租房业的迅速发展大大增加了房主与房客之间的欠租纠纷,房租问题已经成了公共租界内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字林西报云,工部局解决公共租界内房租问题所将采行之手续,与法租界房租调查委员会之手续,有所不同,此点昨晨(24日)已有工部局总办兼总裁费利溥予以证实,据称,今为时过早,不能言定局方情势之人员,将取何种步骤云,查工部局近曾宣布考虑房租问题,而负责局员已从事若干程度之调查工作……为从多方面进行调查,然后向行政机关及司法团体提供适当建议,以应付已臻严重程度之房租问题也。”(28)最终,工部局为了规范解决租金纠纷,稳定租界内社会秩序,于1941年12月专门设立了房租纠纷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附设于工部局法律处,日常工作也由法律处人员承担。委员会由主席1人,委员4人,秘书1人组成,人员包括工部局董事及法律处处长等。”(29)
另一方面,欠租、迁让等房租案件占了特区法院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大部分,这样反常的情况引起了学者对房租案和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思考,提出了对诉讼法改良的意见。如时为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法律顾问的法国人宝道认为:“四、上述之观察,非为法律上之争执辩论,其目的在表示目下急宜注意公众利益以编订法律,盖编订法律非仅为理论之结构,其规定宜合于逻辑及法理之原则以增进民族之福利也。五、倘能变更民诉法,使关于房租或迁让之案件,虽在上诉,亦可依职权执行,则一切关于房租案之不满表示将自止矣。”(30)
(2)公共租界的资金充足,资金流动较快。借款案件的纠纷占全年案件的10.32%,欠款案件则占7.08%。“20世纪20年代初期,以租界为中心的上海地区已稳坐中国最大工业城市的宝座。上海的金融业、房地产业等,也得到充分的发展。这样,上海地区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近代中国的经济中心。”(31)作为全国经济中心的上海,金融行业颇为发达,借贷等金融行为频繁,资金流动也较快,由此导致了在涉外案件中借款和欠款所占比重较大。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多数为中国人,原告大部分为外国人,由此可以说明在当时公共租界内,外国人的经济实力和条件普遍强于中国人,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外国人活跃于租界内工商业。“根据1935年旧上海公共租界外国人的职业资料,在38915名外国人中,除了职业不明和失业者合计2万余人外,其余大部分人是从事工商业。例如,当时在工业项目下的有3346人,商业项目下的有3848人,银行保险业项目下的有440人,合计7600人,几乎占据了就业总人数的半数。”(32)其次,外国人把持了租界内所有行业的重要或高级职位。“实际上,这些外国人不仅就业有优先被录用的权利,而且还有垄断旧上海租界中的一切高级行政职位的权利。在旧上海一百余年的整个时期中,尤其是租界之内,几乎所有掌握行政实权而且收入优厚的高级职位,都是由英、美、法、日等国的外国人担任的。”(33)
(3)公共租界的涉外离婚案件数量较多。涉外离婚案件全年共27件,占全年案件数量的7.96%,仅次于欠租、借款和迁让案件。其中,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几乎是外国人,主要以俄国人、德国人和无国籍人为主,也有中国人与外国人离婚的现象。离婚现象说明了中西文化中婚姻观念的差异,在英美国家,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离婚必须经法院判决方有效;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婚姻与道德、家族捆绑在一起,强调妻子从一而终,“视离婚为丑事,视为人离婚为缺德。强调夫唱妇随,重视夫妻间的白头偕老和家庭的稳定,而不主张双方的离异。婚姻表现为双方人身的终生依附和占有”。(34)离婚将受到家庭甚至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双方为维护家庭声誉和稳定,而不敢贸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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