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研究对象思考的因素
“上海法制近代化始于租界,租界当局通过移植大量近代法制,使上海的租界率先实现了近代化。”(2)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为争取废除领事裁判权,经过了一系列的努力,一方面同各国政府磋商废除领事裁判权事宜,另一方面又积极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颁布了“六法全书”,形式上实现了法制的近代化。“南京国民政府加快了法制近代化的建设,于20世纪30年代基本实现了法制近代化,中国的近代法制基本建立了起来,其主要标志之一是‘六法全书’的出台。它由宪法和五个部门法组成,其中又由法典(除行政法典以外)、相关法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这个六法体系就是学习和借鉴了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一些近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3)
1926年8月,经北京政府与国外各方协商,签订了《收回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并于1927年在上海公共租界正式设立临时法院,开启了中国政府收归法权的步伐。1930年4月1日,撤销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院,成立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后改为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1931年8月1日,在法租界设立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至此,上海租界的法院正式纳入中国政府司法审判系统之内,并全部适用中国的法律。
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世界形势动荡不安,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欧洲在法西斯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铁蹄下被肆意蹂躏,占领了欧洲大部分领土;在亚洲,日本早已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侵入中国东北,扶植伪满政权,并随后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37年11月,日军占领上海华界,使得上海租界成了一座“孤岛”。动荡的国内外局势,大量的难民,使得上海公共租界的社会情况变得愈发复杂,矛盾冲突增多,涉外民事案件数量也不免有所增长。
本文对1940年度上海第一特区法院涉外民事案件分析出于以下五个因素考虑。
其一,在租界内,华人和外国人的来往和交流也越来越频繁,这伴随着涉外案件数量的上升。涉外民事案件因涉及国际私法的运用而较普通民事案件复杂,因此涉外案件更具有研究意义。(www.xing528.com)
其二,公共租界的外侨和华人数量多于法租界,其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杂乱程度甚于法租界,研究公共租界的社会情况更具代表性意义。
其三,上海的华界在1937年淞沪会战后完全被日本所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华界内的机构几乎名存实亡,陷于瘫痪之中。但国民政府在租界内的司法机构仍然正常在运行,继续在租界内行使司法审判权。
其四,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运行至1940年,其审判规模逐渐扩大。不仅内设机构扩充,工作人员和案件也随之增多,法院的审判工作已趋于成熟。
其五,20世纪30年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六法全书”,已经形式上实现了法制近代化。研究这一时期的法制,不能仅仅对“六法全书”的条文进行分析研究,也需要注重法律实效的研究。因为“社会现实和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4)
综上,本文以上海第一地方特区法院1940年涉外民事案件(共339件(5))为分析对象。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6)即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但是,由于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所管辖的范围是上海公共租界,当时(直至1940年)租界内仍有15个国家(7)具有领事裁判权,因此本文中所称的涉外案件,是指除具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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