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攫取和让渡的统一——租界秩序的维护
从萌芽状态的北首理事衙门至1927年会审公廨被收回,六十多年的时间里,随着国人民族意识的增强,会审公廨备遭国人的谴责,在1905年黎王(黄)氏案和1925年五卅惨案等事件中,会审公廨更成为民族情结宣泄的舞台。会审公廨的存在是外国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国人在“落后就要挨打”的感叹中,承受着丧权辱国的沉重。但是,从会审公廨处理的大量案件来看,确实又维护了租界这一“国中之国”的秩序。会审公廨对租界司法权的巧取豪夺,始终是为这一国中之国的秩序稳定服务的。会审公廨让渡其华民案件的司法裁判权,也是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利用而谋求租界内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在维护租界秩序上,“攫取”和“让渡”实现了统一。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会审公廨攫取司法裁判权的背景则不难发现,每次会审公廨司法裁判权的扩张,都与当时的社会动荡有关,而这些动荡则直接影响了租界的秩序稳定。1853年小刀会起义后,大量华民的涌入,打破了租界“华洋分居”的格局,太平军进攻上海后,流入租界的华民人数更是迅速增加,1865年,租界华人已达90587人,(3)人口的增加,使租界内的各种纠纷增加,“据英国外交公报记载,仅1855年,由英国领事署审处的华人案件就达500余起”,(4)如此多的纠纷,在租界“以治安(秩序)为最高指导原则的思维下”,(5)不断攫取司法裁判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租界的秩序是必然的选择。
但是,1864年的北首理事衙门和1869年的会审公廨成立时,为什么外人没有直接获得租界内完全的司法裁判权,而只对无约国人和少数洋人雇用的华人案件的审判权采取会审的方式呢?这可能和英国政府对租界自治的态度有关。上海租界1853年成立工部局时,英国政府认为中英之间的任何条约都没有规定租界有自治的权利,反对这种自治组织的成立。“工部局虽成立,但英国政府欲严守条约之义务,致此‘独立自治区’之情形为该政府所不悦。数月之后彼等已闻上海租界内之市政组织理应取消。1855年5月Sir John Bowring训令领事Alcock,嘱转达中国政府谓英国并不赞助此种自动之组织”(6),1862年,西人将上海改为“自由市”的新提议,也遭当时的英领Medhurst和英公使Bruce的反对。(7)因此,当1864年上海领事团会议中,有人提议组织“违警法庭”,欲使租界裁判华民案件合法化时,遭到英领巴夏礼的反对,其理由也是因为相关的条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了解决租界内的司法问题,巴夏礼提议设一由华官主持的司法机构,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
但是,租界的发展却没有按照英国政府恪守条约规定的原则发展,加之中国官员的无知和国力衰弱,租界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国中之国”的特殊政体,而主宰这一发展进程的是创造上海的人——那些“大班”们(8),最初他们成立了以工部局董事会为核心的行政体制,以纳税人会议为主体的立法体制,在领事裁判权的依托下,建立了以领事法庭为主的乱中有序的司法体制,按照外人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自治国。但面对租界内日渐增多的华人,不能获得对华人完全的司法裁判权,始终是其实现完全自治的缺憾,因此,辛亥革命时期上海的动乱,为其获得华人案件的司法裁判权提供了契机,毫不犹豫地攫取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终于为租界完全自治弥补了缺憾。(www.xing528.com)
前文指出,租界以维护“治安”即租界的秩序为最高指导原则,司法裁判是维护治安的强有力保障,但是,会审公廨自身的办案能力却不能满足租界当局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尤其是会审公廨人员的缺乏,使其难以处理租界内庞杂的案件。会审公廨成立后,处理的案件包括治安事件在内的大量案件。美国律师钱皮·S.安德鲁在《1906年的上海:会审公廨》一文中,描述了其亲历会审公廨一天轮轴转式的审讯,法官一天审讯了十多个案件,涉案内容庞杂,敲诈勒索、拐卖妇女、越狱、叛逆、偷窃、卖妻为奴、绑架等刑事案件,调戏妇女、非法经营鸦片等治安案件,还有用开水烫死活鸭、佩剑入租界、持照人力车晚9时在芝罘路揽客等违反行政命令的案件(9)。如此庞杂的案件,依靠几位中国廨员和一名外国会审官来审理,是有相当难度的。
按照《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有关会审公廨人事的规定,中方廨员由上海道“遴为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词讼各等案件”(10)。原在北首理事衙门就职的陈福勋续任第一任廨员,中方审判官一直为一人。不过根据《申报》记载,1895年因“会审公廨事件繁冗,道宪刘康侯观察,深虑宋莘乐通判一人难于兼顾,特委洋务提调郑翰生大令兼办帮审事务”(11)。1905年,“外国领事提议修改会审章程,包括在廨员之外增添一名副廨员,遭上海道台反对。但实际上因诉讼案日多,仍增加了一名副廨员”(12),副廨员称为襄廨,1905年后会审公廨的中方审判员为正副廨员各一人。
1911年11月,外国领事团宣布接管会审公廨以后,立即着手组织的变更。1911年以后,会审公廨“初设正会审官一名,副会审官两人,后设副会审官四人。至1923年,正副中国会审官已达七人之多”(13)。虽然增加了几位会审官,但“1913—1926年间,在公廨的中国诉讼保持在每月1700件,每年32000件”(14),如果这个数字真实的话,每天平均也有50多件案子,审理的数量仍是惊人的。
会审公廨人力的限制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此时,会审公廨很自然地会寻找其他可供利用的司法资源,而上海总商会经历了清末的理案处至民初的商事公断处的发展后,调处商事纠纷的组织日益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民间调处商事纠纷的优质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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