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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制与城市发展:日伪时期的租界特区法院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对美宣战,进驻公共租界后便强行接管了特区法院和高二分院。汪伪政府撤销了公共租界的特区法院和法租界的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合并为“上海地方法院”,并设立了一个“上海地方检察署”。

上海法制与城市发展:日伪时期的租界特区法院

四、日伪时期的上海租界特区法院

所谓日伪时期并非是通常意义上的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并在中国扶植傀儡政权开始,至日本战败投降、日伪政府垮台为止这一时期。而是特指日伪在上海公共租界的殖民统治时期,即从1941年12月8日起至1943年8月1日止。自太平洋战争始,日军进入上海公共租界,并占据租界,使得公共租界成为日本殖民地。至1942年下半年,随着中国在二战远东战场的地位日益重要,英美等国纷纷向中国政府抛出橄榄枝,提出希望能够归还租界,几乎与此同时,日本方面也与汪伪政权谈判“交还租界”,这样最终,英、美于1943年1月11日与重庆国民政府签订新约,废除治外法权。而日本方面,为赢得主动,赶在英美之前完成废除治外法权的角逐,抢先于同年1月9日,与汪伪政府在南京签署了《日华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根据此项协定,日方于1943年8月1日将公共租界以归还给中国政府的名义,交到了汪伪国民政府的手里。租界取消后,汪伪宣布将公共租界改为伪上海特别市第一区。

上海沦陷后,处在华界地区的上海地方法院受时局影响被迫关门。只有处在租界内的法院,因受租界当局的庇护,尚能维持运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对美宣战,进驻公共租界后便强行接管了特区法院和高二分院。

1941年12月8日,日军强行占领特区法院和高二分院后,胁迫当时身兼两院院长之职的郭云观继任院长,遭其严辞拒绝。郭于次日凌晨化装成勤杂人员逃出法院,并安排部分司法官员撤退至内地,此后隐居宁波(35)几日后,工部局警务处派出日籍副总巡与两法院的高级职员谈话,要求他们为工部局服务,因为这是“摆在你们面前唯一可走的道路”,只有这样,“你们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否则将来不但你们本身,而且连你们的家属也都要关到集中营里去”(36)。两院职员经过共同商讨,认为照目前的形势不妨与日方合作,但对日方提出了三个条件:(一)必须把原来的院长找回来领导我们;(二)必须以工部局名义发布通告,请法院恢复办公;(三)必须把法院全体职员找回来,共同维持,以表示行动一致。(37)日方对此予以接受。由于工部局找不到“失踪”的郭云观,遂找来此前担任过高二分院院长的徐维震,令其担任高二分院院长,恢复办公。徐维震是美国留学生,专治法律,一心想通过自己做官而影响中国法律进程,但具体为哪个政府服务却毫不在意,其认为,法是完全独立于治的一种政治模式,可以通过法的健全来引导影响治的行为。现在日军利用他来管理中国法院,他当然不会拒绝。(38)徐维震又指派特区法院的刑庭庭长冯世德暂行代理特区法院院长一职。于是这两个法院就在日军的监视下于12月22日重新办公,恢复正常审判工作。(www.xing528.com)

恢复工作之后的法院,“既不能接受重庆国民政府的命令,也没有接受南京汪伪政府的命令”,在此时期内,法院的“所有开支经费是由公共租界工部局拨付的,好像成为工部局的附属机构”(39)。而汪伪当局显然对这种情况不满意,他们认为日本人可以管理租界内的海关银行、工厂、英美企业等财经部门,但界内的中国法院应由“国民政府”管理,以维持政权起码的威严。所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汪伪首先向日方提出接收法院问题”(40),经过与日方的交涉,日军同意把公共租界内的两个法院由工部局移交南京汪伪政府。汪伪政府于1942年2月在北浙江路法院举行了接收仪式。在举行接收仪式的同时,伪司法行政部对伪特区法院和伪高二分院的每一个职员,都发给了一个新的委任状。对于这份委任状,“高院全体接受,地院除院长郭云观和其他个别人员外,差不多也是全体表示同意”(41)。从此,两个法院就算正式划归汪伪政府领导。被日本控制的工部局在法院移交之际向汪伪政府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原有的特区法院制度不得改变;第二,高、地两院的原有人员不得更换;第三,法院每月经费不得短发。汪伪政府在接收了这两个法院之后,严格遵守这些条件,无论在人事方面或者组织方面,都丝毫没有加以改变。(42)一方面,日本已经完全控制了工部局,汪伪政权完全没有必要违逆工部局的意见。另外,日本方面也认识到法院可以协助日军维持租界治安。因此,日本方面对中国法院人员采取了劝降的办法,派出两名日本司法人员作为中国法院联络员,并大肆宣传“中日亲善”、“大东亚共荣圈”等,试图以此能使法院人员忠诚地为工部局服务。

然而,仅一年半后,1943年8月1日,随着公共租界的“收回”,上海租界内的司法机构开始被陆续改组。汪伪政府撤销了公共租界的特区法院和法租界的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合并为“上海地方法院”,并设立了一个“上海地方检察署”。这个法院组织制度,在抗战胜利后重庆政府接收上海时沿用了下来,直至上海解放止。

日伪时期的特区法院的性质,部分的说来已经产生了变异,此种变异从特区法院内职员在特区法院被汪伪政府从日军手中移交的认识中可以看出,特区法院内职员认为,“法院是中国政府的机关,总不能属于外国人机关工部局,与其属于工部局,倒不如属于‘南京国民政府’”(43)。这样一种认知比较清晰地反映出自日伪进驻租界后特区法院在性质上发生的数次变化。特区法院从一个原先设立于租界内的带有一定租界性的中国地方法院成为一个侵略者用来为自己服务,彰显其“友善”的外国法院,最后汪伪政府仅存的政治认知使得此法院成为一个名义上为中国政府的法院,但骨子里仍然为侵略者所控制。虽然汪伪政府的狗腿特性常常为人所批驳,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多年法制进步与法制的发展,对法权主权观的认可,使得最为狗腿的汪伪政府也认为:“租界内的中国法院应由‘国民政府’管理,以维持政权起码的威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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