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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探析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专门审理租界内发生的属领事裁判权案件之外的各种刑民事案件和违警案件。临时法院设立后,在司法审判上,对于租界内纯粹华人间的民事案件由临时法院单独审理。

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探析

二、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

上海临时法院是会审公廨移沪就地交涉的直接产物,其设立有着深层原因,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设立过程

1926年8月31日江苏省政府与驻沪领事团领袖领事美总领事克银汉赴交涉公署签字,中方代表丁文江、许沅二人在协定条文上签字盖章,并交换相关照会。同年9月25日,领袖领事美国总领事克银汉再度赴交涉公署和丁文江、许沅二人商议协定的正式公布问题。经双方议定,9月27日,协定向社会公布,全名为《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暂行章程共计9条,改会审公廨为临时法院(先译为“临时法庭”,正式换文时改为“临时法院”),并定于次年元旦为双方正式交接日期。任命会审公廨检察员惠勒为新法院的书记官长。1926年11月中旬,孙传芳、陈陶遗委任原山西高等审判厅厅长徐维震为临时法院筹备主任,会同丁文江、许沅二人筹备收回公廨各种手续及接洽事宜。(15)

1927年1月1日,中外双方在会审公廨原址举行交接仪式,临时法院正式成立,由徐维震担任院长,胡饴谷、谢永森、徐谟、吴经熊等9人为推事。至此,长达15年的收回会审公廨交涉终于落下帷幕,临时法院名义上收回了长期游离于中国政府之外的会审公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专门审理租界内发生的属领事裁判权案件之外的各种刑民事案件和违警案件。

临时法院设立后,在司法审判上,对于租界内纯粹华人间的民事案件由临时法院单独审理。领事观审会审的权限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临时法院在其实际运作中难以达到建立的根本目的。作为试图收回领事裁判权而长期交涉的产物,临时法院建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收回会审公廨。费成康先生在这个问题上认为:“根据这一章程,中国虽然收回了在上海公共租界内的一些司法权,但是该章程尚未能恢复到《洋径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的状况,外人仍把持了比接管该公廨前更多的侵略权益。”(16)因此,在临时法院存在的三年多时间里,法权问题仍然是比较严重的。在司法行政及司法管辖权问题、领事观审会审等问题上表现尤其突出。在会审公廨中表现尤其突出的观审会审问题上,在临时法院设立后,变化却也并不很大,这点可以从《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中看出。《暂行章程》第1条丙款规定:“凡与租界治安直接有关之刑事案件,均得由领事派委员一人观审。”又戊款规定:“凡初审时领袖领事派员观审之案件,上诉时该领袖领事得另派员观审,……至华洋诉讼之刑事案件,亦照同样办法,由领事易员出庭。”按照这两款规定,不仅仅与外人有关的华人案件领事有观审和会审权,即使是纯粹华人间的诉讼,以及无领事裁判权国和无国籍的外人案件,领事也有观审和会审权。可见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相比,临时法院领事观审会审的权限扩张之大,较会审公廨有过之而无不及。

对于临时法院在独立审判等方面的作为,民国时期著名学者邱培豪指出:“公共租界,则有直接听命于江苏省政府而间接受领团牵制之临时法院。一个独立国家领土内,司法事权如此四分五裂,受外人侵略,真为世界各国,闻所未闻,而由此种法权旁落的怪现象,所生种种恶果,当地我国行政机关办事之受其障碍,国民权利之被其剥削,实际固已难枚举。五卅喋血未干,而租界上我国独立自主之法院,迄今尚不克实现,民刑案件审理之受外领干预也如故,法庭判决执行之受捕房阻扰也又如故,凡稍有血气之同胞,宁不为之同声一哭。”(17)邱培豪对临时法院的不满在当时的社会颇有代表性。

(二)上海临时法院设立之深层原因

上海临时法院的设立过程是漫长的,从1869年,依据《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成立了会审公廨以来,在近六十年的时间内,上海公共租界的司法权基本被洋人把持,华人基本无发言的权利。而自从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随着政局动荡,公共租界领事团借机大肆掠夺租界内的司法权,会审公廨几乎沦为外国法院。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便开始着手收回会审公廨,中外双方在长达15年的交涉中,外方一直将交出会审公廨作为不断从政府当局得到更大利益的筹码,成为确保租界安危的施政工具。而中方政府在不停地轮番执政中,没有意图、没有精力更没有实力执行收回会审公廨的行为。中外双方的这样一种情况,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至沪案发生前一年,沪上各大媒体报纸上时常会登载各界人士对会审公廨、领事裁判权及法权的各种评论。在1925年的《申报》中有关于领事裁判权、法权及会审公廨的报道共计214篇。

这样一个久拖未决的外交悬案,在沪案发生后短短数月即获得解决,沪案的发生是推动会审公廨交还的关键原因,外国势力对中国现实环境的认识,中国当局的坚韧及谈判技巧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www.xing528.com)

至沪案发生前,民众对于会审公廨的排华性已经忍无可忍,而在五卅惨案发生的第二天,收回会审公廨的要求成为上海各团体向租界当局提出的六项条件之一。民众的强烈爱国情感民族独立的诉求,迫使各派政治势力、当局各方不得不正视和关注收回会审公廨的问题。可以说这种强大的民族诉求加快了会审公廨收回的脚步。

与其他外交事件解决方式不同,地方交涉的提案使得会审公廨在收回的问题上,直接避开了北京公使团的强烈抵制和反对,地方当局深切感受到民众想法并意识到如不能有效处理好会审公廨问题,上海租界的管理将陷于混乱境地。而北京政府在时局动荡的情况下,无更多的精力去解决这件外交争端,新上任的五省联军总司令孙传芳,则希望在上任之初能完成若干件满足民意的事件,从而稳固自己的地位。上海五大法团这样的一个团体,不但在谈判之初首倡“地方交涉”的论调,还在交涉之初及交涉的过程中出谋划策,充当了智囊团的角色。留美博士陈霆锐、法学专家赵晋卿等经常与中方谈判代表丁文江、许沅接触。在这种情况下,会审公廨的交涉成为历史上少有的“友谊”的交涉。孙传芳在演讲中提到:“督办公署成立后,我们的责任比从前的官吏要专、权限比从前的官吏要大,不能不向诸君开诚布公的,以友谊的态度来交涉,希望在最短的时间以内,想法子把多年的悬案,逐一来解决了。”(18)在这种思想下,孙传芳对于协议的草案很快予以批准。同时,他对于收回会审公廨交涉的看法也直接影响了会审公廨收回后临时法院建立的法权基础。他认为完整彻底的收回会审公廨“事实上骤难办到,徒延时日,无益事情。而租界人民十余年来所受痛苦,呼吁无门,对于公廨收回莫不喁喁属望,实有不能蔓延之势。”虽然收回会审公廨建立临时法院的实际结果未能满足“外交部十四年提案以及法权讨论会所主张”,但好在“此项暂行章程,属于临时性质,仍留中央回旋之余地,不受任何之拘束。”(19)

可以说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交涉收回以及上海临时法院的设立,是在一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完成的,民众大规模的参与了之前的五卅运动,上海各界团体积极推动会审公廨的交涉,以及中外各方对于交涉的必要性的清醒的认识都促成了此交涉在短期内迅速解决。

(三)上海临时法院设立的影响

会审公廨交涉完毕后,社会对于此事件交涉的结果清晰的分成两种观念,作为交涉的主要推动者,上海各界团体对这样一份协议持支持认同的态度,他们大多对于协定的内容“虽非赞同,但多年不决中外殷念之悬案,能于最短期内迅速解决,不仅为解决沪案之第一事,抑于租界中外人民生命财产谋一重安全保障也。”(20)与此截然相反,在上海各界团体法团之外,舆论对于此次收回会审公廨及所签订的暂行章程质疑颇多,他们认为,“此次结果之坏超出预料,”并将此次签订的暂行章程与之前在北京谈判时北京政府所提出的种种办法比较,认为“大是逊色”(21)

而事实上对于临时法院取代会审公廨之得失可以辩证地来看的。一方面,无论临时法院的暂行章程内容如何,临时法院的设立至少从形式上收回了长期为外人把持的会审公廨,章程签订法院设立后,其影响所及,为上海法租界的会审公廨收回敲响警钟,也潜移默化地改变了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审判面貌。

另一方面,从章程的内容而言,临时法院的设立,部分的将租界内法院管理等问题交由中国人自行决断。比如在司法审判上,租界内纯粹华人间的民事案件由临时法院单独审理;临时法院院长推事的任免问题上,均由中国政府主张。这与几乎沦为外国法院的会审公廨时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然而,相比较于北京政府主持的谈判条款或者辛亥革命前的会审公廨而言,临时法院的设立是令人失望的。“八条协议是交还其名不交还其实的,是替帝国主义劫掠来的赃物加上了条约的保证。”(22)事实上,在临时法院存在的3年中,长期矛盾的焦点仍旧在于法权问题,在临时法院的司法行政权,司法管辖权,领事观审会审等问题上一直存在有法权斗争的痕迹。最后,由于临时法院在设立之初,无论谈判者还是法院的工作者都无可避免地陷入“临时性”这一基本特性,这种观念深刻影响着临时法院的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说造成了临时法院司法紊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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