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功利主义:小人论(2)
以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为目标的道德论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的发生也有特殊的历史背景。
从经济史来看,资本主义精神的发生是促进资本原始积累和推动西方工业革命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当时的西方,资本不足,生产供给能力有限,大众贫困都是普遍现象。在这种条件下,要通过禁欲带来资本积累,要通过剥削和压榨劳动者进行资本积累,就需要一种精神支撑,而资本主义精神就是一种被创造出来的精神支柱。可是,进入十八世纪后半期,英国完成了原始积累和产业革命,进入了具有弹性的生产阶段,大众消费需求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种变化导致了原有的劳动道德伦理的巨大变化,即,资本主义精神依然重要,但对经济发展来说,消费也变得重要起来。正因为如此,鼓励大众消费的功利主义便开始得到认可。
其次,再来看经济机制。早在在宗教革命时期,路德就已经有所暗示:由于劳动的分工和市场的出现,个人利益的追求意味着给社会带来福音,体现着对他人的仁爱[10]。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市场机制,功利行为就会发生。因此,功利主义理论的出现只是迟早的事情。
如果把功利主义发生的经济机制与中国传统道德所适应的经济机制相比,我们就会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因为中国经济缺乏市场经济,所以我们没有改革传统道德论的必要。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把市场机制看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那么,在服务性部门,比如在政府、议会、国际机构里,国家公务员的自私,政府首脑对物资利益的追求,像奥林匹克这样的国际体育组织对金钱的追求,都可以正当化。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在进行利己行为的同时,也给社会提供了服务,为整个社会的利益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而中国能容忍这种想法吗?中国传统道德提倡的是大公无私,天下为公。而我们现在仍然基于传统道德,把国家公务员、政府领导看作是“公仆”。而在市场经济那里,不存在白白贡献自己的“公仆”,只有因专业分工所产生的公共服务行业的职员和政治家。
以下再来具体看看功利主义。
十八世纪初,苏格兰哲学家哈奇生在他的《论道德上的善与恶观念的起源》写道:能给予获得最大多数人以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善,而只能带来不幸的行为就是恶[11]。到了1789年,英国哲学家边沁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从而建立起了功利主义的理论。他认为,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边沁的功利主义想法可以归纳如下[12]。
A.一个行为的正当性在于,比起其他行为来,会带来较好的效果。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是后果,而不是动机。
B.人们所追求的是个人幸福。而个人幸福都可以用快乐和痛苦来解释。人们有“趋乐避苦”的本能,并计算利弊得失。正因为存在着这种计算,才能判断什么行为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没有价值的[13]。
C.个人的功利可以集合成一种整体的社会功利。功利可以被看作为在不同个人之间分配的巨大的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对物质的追求才是整个社会的基础。确立普遍的是非判断标准必须考虑到个人因素。社会整体的好与坏必须由每个成员的活动来实现。如果人们都为自己的幸福努力奋斗,那么社会整体一定是朝着整个好的方向推进的。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自然而然也就增加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D.人们有实现个人幸福和社会类福利这样的目标。增大或减少幸福和福利就是判断行为的善恶标准。只要每个人都能够真正地追求自己最大利益,最终就会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E.法律的真正起源是“恐惧”。最初把社会凝聚在一起的是对恶的恐惧,而并非对善的希望。法律是恐惧感的产物。法律是防恶的机制。立法的目的是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14]。(www.xing528.com)
如上所说,功利主义在肯定个人欲望和社会整体利益方面,摒弃了基督教的欲望有罪论和新教的义务论。虽然包含了一些亚里士多德和尼采的东西,但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方法方面与亚里斯士多德的和谐论有所不同;在强调个人物质利益的追求必须和社会福利一体化方面与尼采的利己主义有所不同。
那么,功利主义所提倡的恶善标准与中国传统的标准相比,在处理“为己还是为他”这个问题上最大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我们可以设想,个人追求物质利益时,在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发生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自己损失了,社会也损失了。第二种,自己损失了,社会得利了。第三种,自己得利了,社会损失了。第四种,自己得利了,社会也得利了。
关于第一种情况,功利主义和中国传统道德所采取的态度都是一致的:严厉禁止。不过由于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都会追求私利,所以这种情况不会普遍发生,所以,两者都没有把这种情况纳入议题之中,而是省略不谈。
关于第二种情况,这无疑是一种个人的献身精神,无论什么社会都不会反对。非常明白,这是属于“君子”的道德理论,而不是“小人”的道德理论,所以,中国传统道德极力提倡,而功利主义基本上是回避的,没有把它作为主要议题。
关于第三种情况,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意味着对社会的破坏,所以,两者所采取的态度也是一致的:反对。不过,在孔夫子的道德论中,有一个“小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的逻辑,所以,批判“小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成为中国传统道德的最中心的议题之一。与之相比,功力主义的中心议题是,“小人”的追求利益行为本身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行为的效果,比如是给社会带来了利益,还是构成了对社会的破坏,等等才是值得重视的。
关于第四种情况,这无论谁来看都是好事,应该自然得到肯定。不过,在中国传统道德中,由于存在着“小人有害”这一逻辑,所以这没有成为主要议题。与之相比,这却是功利主义的主要议题。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无论什么社会,所得到的表面结论都应该是一样的。可是由于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由此而建立的道德体系也就完全不同。中国的传统道德体系是鼓励第二种,忽视第四种。而功利主义是忽视第二种,鼓励第四种。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观原因是,对于第三种情况的分析逻辑的不同。中国传统的分析逻辑是“无商不奸”,而功利主义却认为,“奸”与“不奸”没有什么意义。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在主观意识上的差异呢?
当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总和是一定的情况下,自己得利多了,就意味着他人得利少了。这实际上就是第三种情况。所以,为了维持社会利益以求安定,必须鼓励“君子”而打击“小人”不可。而“奸”是“小人”的特征之一,“逢奸必纠”就成为传统道德的特征之一。这里,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在经济不发展的传统社会中,即,利益总和一定不变的状况下,功利主义不可能出现,道德体系也必须是压抑对个人物质追求来达到社会安稳的工具。这就是基督教、亚里士多德、孔子所倡导的道德体系存在的合理性所在。而第四种情况发生的经济背景是,社会一定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社会。因为只能这样才能做到“自己多得利时,他人至少不会减少利益”。这个结论也可以反过来说,正因为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得到确立,社会经济才可能是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的经济。
什么是因,什么是果,这里不去追究。但至少可以说,在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同时扩大,这就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诞生。在市场机制没有出现之前,人们要么各自游荡,难以相互发生关系,要么在一个共同所有体内不分你我。当人们生活在这样一个共同所有体之中时,什么是公平显得非常重要。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们处在一种零和游戏状态之中,个人物质利益的追求一定不会给社会整体带来利益。正因为如此,禁欲的基督教,相互谦让的德性论等道德规范的建立才成为必须,否则社会就没有安宁。可是,当市场机制出现时,整个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因为在相互交换的机制下,我得利就意味着你也得利,否则就不可能产生交换。而得利多少也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即便一个人因为得利较少怎么怨天尤人,只要是参与了市场,并且承认市场的作用,也就只能善罢甘休。市场机制本身决定了客观上的社会公平,代替了说教式的道德伦理。
从以上的结论可以看到,传统道德和功利主义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认为“小人的活动一定给社会带来恶果”,而后者认为“小人的活动不一定给社会带来恶果”。而导致这两种判断发生的背景是,前者基于传统经济,后者基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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