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君子论(2)
既照顾个人利益,又照顾整体利益是社会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传统的基督教社会中,个人追求物质的欲望被定位为邪恶。不过,在古希腊,已经有学者认识到个人追求物质欲望的重要性。作为讨论功利主义发生的历史背景,先来看一看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活跃于公元前三百年左右,他的德性论是对古希腊的梭伦等幸福论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论述的主题是幸福和实现幸福的条件。他批判了柏拉图的神秘主义和禁欲主义成分,肯定了现世的物质生活的幸福和快乐,认为快乐是德性活动的自然结果。但是,他反对把幸福仅仅归结为快乐,尤其反对那种把快乐仅仅归结为感性快乐的纵欲主义。同时,他认为农业是最诚实的行业,有助于培养人的英雄气概实现幸福,而从事商业只会使人变得懦弱。他的这些想法也是西方人文主义者建立乌托邦的理论基础之一。亚里士多德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7]:
A.人类在本性上是一种具有理性、追求美好生活的动物。如果人类仅仅为了生存而生存,那就如同野兽一般,就不会发展成文明社会。文明社会是向善的发展,作为德性产物的人类美好生活,本身就已经内在地包含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之中。对个人和对集体而言,人生的终极目的都是同一的,个人理想的目的也就是社会理想的目的。反过来,社会性的终极目的也就是个人的终极目的。
B.追求幸福是生活目的。纵欲享乐和禁欲苦行都是不正确的。钱财、权位等都不是追求的最后目的,只有幸福才是最后目的。幸福不等同于快乐,但幸福也并不排斥快乐,幸福就在快乐的生活之中,快乐是幸福重要的构成要素。生活优裕,行为良好就是快乐的生活。不能把丑陋、贫穷、忧苦以及亲友的死亡等看作幸福。
C.幸福包含着德性与快乐。不过德性是幸福的前提,所有德性都是人类生活的内在要素。德性就是中庸,过度和不及都属于恶。对于追求快乐的欲望来说,中庸有着评价作用和调控作用。所以,幸福虽然是快乐的生活,但欲望应该受到理性的支配,幸福应该是符合德性的现实生活状态。(www.xing528.com)
D.公正是关心他人。有了公正,也就会善待他人、关注他人,也就有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道德基础。因此,正义也就是政治的善。个体幸福应该与公共幸福相结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应该对公民实施德性教育。
E.法律与正义内在一致。一切合法的行为都是公正的,一切违法的行为都是不公正的。依此而推之,一个违反法律的人就是不公正的人,而遵守法律的人则是公正的人。因此,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没有区分。不遵从德性的行为就要受到法的制裁。
如上所说,亚里士多德着眼于人们的社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推导出人们应该有的德性,在强调人对物质追求的本能的同时,主张用理性来调节这种本能,最终达到和谐安康的社会。这种想法和推论,与孔子的主张非常接近。有理由说,古希腊的社会生活、制度以及道德规范与中国没有多大的差异。如果西方完全按照这种主张行事,那么今天的中西方也不会有多大的区别。比如,孔子强调以社会大同理想来压抑人对私利的追求。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虽然个人的满足很重要,但利己主义与人类理想的追求背道而驰。所以,在共同体社会生活中,只顾个人满足是缺乏德性的表现,一意孤行,只能被共同体社会所驱逐。
另外,在用道德管理来代替法律的机能,即,把追求温馨和追求公正混为一谈,和孔子所强调的,对老百姓的管理要用德性教化和礼制代替刑罚、制度的想法也非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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