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判断一个人行为的社会标准。当我们拿这个标准作为尺子来衡量别人时,我们就会得到一个判断:这个人真高尚,或者这个人真不怎么样,等等。我们每时每地进行着这种判断,然后选择适当行为。也就是说,我们行动的时候,心里面都有一个标准,只有我们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个标准时,我们才会安心。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对得起良心。
可是这个良心从何而来呢?
前面已经提到过,直至中世纪的欧洲,人们都接受这样的观念:按照上帝的教诲《圣书》行事就可以心安理得。为什么这样就会感到心安理得呢?虽然《圣书》对此没有做多少说明,但是作了大量的暗示:如果不这么做,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就会招致灾难。中国人也常说,“作恶多端必自毖”“一定会遭报应”等等。因此可以说,在近代之前,人们对大自然所产生的迷信是这种价值判断标准成立的基础。以后,随着西方文人主义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劳动会使自己上天堂”这一信念得到普及,“只要好好劳动过日子,就对得起上帝”的恶善判断标准被树立起来。
可是,随着西方工业化的推进,科技知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逐步加深,迷信被破坏掉。特别是到了现代,无论什么疾病都可以得到妥善的治疗,手机可以把信息送到全球任何地方,攒一点钱就可以买一部车。在这样的社会中,还有多少因为偷懒而害怕上帝惩罚,害怕遭报应的呢?既然大家都不再迷信,那么从某一个阶段开始,西方人就面临着重新建立恶善标准的问题。着手解决这一课题的代表人物之一就是德国哲学家康德。
根据康德的说法[1],哲学分为对物体的活动规律的认识(被称为物理学)和人类社会活动规律的认识(被称为道德学)。对规律的认识,必须靠超越现实生活的纯理性。人们具有的智力、才气、判断力、勇气、耐力等等,人们怎样来使用这些东西,是个人意愿所决定的。人的意愿朝着恶的方向时,使用智力等所得到的社会效果就是恶的。因此,不确立善良的意愿,无论人怎么聪明,都得不到善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最重要的是善的意志。要使善的意志得到体现,每一个人都必须把行善作为一种义务,而不抱别的目的。只有这样,行动的时候,才不会被利害关系所左右。即便这样,行善的意志还是由自己主观决定的,因此还是可能导致恶果产生。因此,哲学家就必须找出属于客观上的行善意志。也就是说,判断个人意志的恶善,不能由个人标准来判断,而应该由带有社会普遍性,为一般人所接受的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对于以上的道理,康德做了这样的说明[2]。
A.人们日常的道德来源于对别人的议论(嚼舌头)。长舌妇的议论、制造流言蜚语,由此产生一种道德标准。然而,这都是去衡量别人时候所采用的道德尺度,而且,总是会对别人提出苛刻的要求。因此,这些道德标准并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标准。真正的道德标准应该基于“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基于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
B.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有四个。第一是“不要骗人”。一个人做生意,要把“不卖假货”当成一条道德原则来遵守,哪怕企业倒闭也不生产和贩卖假货。第二是“不要自杀”。坚强的活着。第三是“发展自己的才能”。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是为了完善自己。第四是“帮助别人”。帮助别人不是为了回报,而是一种义务。不过,“不要骗人”和“不要自杀”是绝对的义务,“发展才能”和“帮助别人”则是在某些情况下不去做也可以被原谅的。(www.xing528.com)
C.可是,以上这些道德标准如果缺乏理性,就很容易变质。为什么呢?因为人们可能从效果来看待道德标准,这时的道德行为就带有功利性。所以,在实践道德时要坚持一个信念:要以人为目的,而不能把道德当作手段。“不要骗人”,就意味着不要把别人当手段;“不要自杀”,就意味着不要把自己当手段;“发挥才能”,就是把自己当目的;要“帮助别人”,就是把别人当目的。
从“不图回报,不顾效果”这个角度来看,康德的道德体系是一种义务论,使命论,非常接近于人文主义者的基本想法。但不同的是,康德所强调的理性思维是排除了上帝的理性光辉的照耀这一前提的。发挥人的理性去寻找客观规律,这无疑向社会科学迈进了一大步。在概念上,康德的道德标准的内容更加广泛,比如,不要自杀和发挥才能,都涉及到与“他人”没有关系的地方。
不过,他在道德实践上,依然还是接受天命。也就是说,康德所提出的善意的行为依据是先天的。为什么要先天定下来呢?康德是这样解释的:因为按照人们一般的思维规律,如果不是预先决定下来,人们会一直追问下去:为什么,理由何在?
比如,就已经举过的例子来说,小孩子放了学就想去打电子游戏,一般家长会很不高兴。为什么家长会不高兴呢?因为家长认为孩子放了学首先应该回家完成家庭作业。之后呢?应该预习功课。如果孩子问为什么要这样?家长会回答,好好学,考出好成绩,将来进好的大学,然后找到一个好的工作。到了这里,孩子也许不会再问下去了,因为这个答案对孩子来说已经是相当遥远了。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并没有完,孩子今后长大之后还会继续问下去的,找到好工作之后呢?在家长的心中也会有一个早已形成的无数可以选择的答案。比如,多挣钱孝敬父母;多挣钱找到理想的对象,结婚生子;按照孔子的教诲,好好地为社会效劳等等。但是,如果孩子说,这些我都不需要,所以我可以不做家庭作业,所以我现在可以去玩,那么家长做何种答复?很显然,要回答对日常行为的选择理由,都会追问到最终目的。如果,家长对孩子说,学习就是学生的义务,就像赚钱是成年人的义务一样,孩子虽然不明白,但也找不出理由来反驳。精神就是在这样一种没法让人怀疑的理由下鼓舞人进行活动的东西。
如果没有理由,人们的现实行为就很难进行下去,而刨根问底而最后得不到答案的例子比比皆是。就算你把问题弄清楚了,已经事过境迁了。所以,康德的解释非常符合实际生活。虽然如此,他对道德的最终解释还是基于看不见摸不着的“上帝”。
与之相比,孔子的道德标准在实践时也带有义务论的色彩,但这些标准都是依据实际生活而得来的,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不是纯粹的理性思维概念。通过《论语》我们可以理解到,当还没有实现天下大同之前,人们都负有实现这个目标的义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就是这个意思。很明显,这种义务的发生是根据社会状况本身,根据生活在我们周围的实实在在的“他人”,比如,“老百姓还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而不是根据像上帝这样抽象的东西。同时,天下大同是基于“以己及推人”的,所以,当我们达到了所期待的社会目标时,也就满足了“他人和自己一样能够平安生活”的条件,自己也就自然地从“理性”、从“义务”之中解放出来,这时就可以依据本性去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尽量去满足自己的私欲。所以,从孔子的道德体系中也不存在康德所提出的“纯理性”和“绝对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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