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城乡规划学科的发展曾经长期囿于建筑学的传统,中外概莫能外,尤其是近代西方理性思想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是将近现代城市规划烙上了浓厚的工程技术色彩。然而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城市规划不仅是一门专门的工程技术,更是落实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布局的空间工具。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高度一体化,决定了社会结构的简单化和利益结构的单一性,在这一体制下的城市规划不存在应对社会利益格局的需求,自然也不会具备分配和调节社会利益的作用。按照国家经济计划来规划城市、安排空间,投资多就规划多(例如大跃进时期),投资少就规划少,没有钱就不规划(例如三年自然灾害以后),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中期。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得到了恢复,1980年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1984年国家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推出了《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体系逐步得以建立,标志着城市规划开始具备了对城市建设环境进行主动规范和控制的属性。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将城市规划定义为“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1990年的第一部《城市规划法》,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国家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成为在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社会发展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的过程中,用以保证城市空间发展的基本秩序、实现空间优化布局、解决各种物质空间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www.xing528.com)
然而,随着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不平衡状况的日益加剧,随着快速城市化导致城乡之间不平衡状况的日益加剧,城乡规划的角色与目标定位也悄然发生着新的变化。人们逐步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规划是调节空间利益的公共政策,是通过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在规划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围绕“公共利益”这一核心,以解决“公共问题”为目标导向,调动公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2001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在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2003年之后,中央政府提出“五个统筹”、“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全新的发展方针,城乡规划的价值取向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2006年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等相继颁布实施,将“城市规划”拓展至“城乡规划”的范畴,并指出城乡规划是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从而最终实现了中国城乡规划的角色与目标定位由被动落实经济计划的“工程技术”,向主动引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公共政策”的深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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