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是一种空间规划,而空间规划不仅仅是一个空间塑造行为,更是一种以空间为基本对象的社会建构过程。空间规划是人(社会)有意识地干预空间演化、发展的一种方式(区别于空洞的想象和就事论事的实践)。因此,人(社会)和空间便构成了空间规划系统中的基本对象。在规划的作用逻辑中,遵循了循环作用的过程,即由人(社会)通过规划设计来干预空间,再由空间反馈到人(社会),进而调整规划。然而,规划的“建构”过程却不是一个单向的循环,规划的本质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应对当时、当地的现实需求,同时根据当时对空间认知、规划的价值取向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这是一个复杂的多要素相互作用过程(图1-1)。
图1-1 空间规划的作用逻辑与建构逻辑
空间规划主体和客体的社会性或曰时代性,决定了规划本身的时代性。主体的社会性自然不必多说,而空间也并不能单纯地被视为纯物质性的载体,其本身就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空间的社会性实际上又是由社会对空间的认知水平、特定时段社会生产和分配的秩序,以及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关于空间和社会的关系,列斐伏尔(Lefebvre)的“空间生产理论”已经做了很生动的阐述[1]。他提出了“社会—空间的辩证法”,指出空间不是社会发展的背景和“容器”,空间本身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关系的投影;空间一旦形成,又会反过来再生产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空间生产作为一种理论被人们所认同并进而引入城市社会学、城乡空间规划领域的时间相对较迟,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想想并稍作观察,就可以发现空间确实是遵循这样的逻辑体系被认知和运用的。例如,在农业社会、封建社会之中,受制于王权或神权的主导,城市空间的经济价值不被充分认知,而空间的等级性、象征性却被置于最重要的位置,城市规划的重点因而聚焦于对美学、象征图景的打造,并由此形成了等级差异有序的社会空间(例如唐长安、明清北京、中世纪欧洲城市)。在工业化社会中,以土地为核心的城市空间经济价值被视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城市规划的重点是如何组织高效率的空间以适应经济生产的需要,并最大化地实现土地价值的增值,于是传统城市社会空间解体并生成了基于经济价值差异基础上的新社会空间。可见,空间的社会性特征在根本上影响了空间规划的内容和角色,当社会转型带动了空间的社会性特征转型,必然会导致空间规划的核心理念发生变革,进而推动社会对空间规划的新认识和新思考。(www.xing528.com)
虽然空间规划是由政治、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环境所决定的,甚至受到空间——这一具体规划对象的直接影响,看似略显“被动”,但其实这并不影响规划自身的存在价值。一方面,空间规划作为一门应用科学,面对的是“人与空间”关系这样一个复杂系统,其核心功能是以空间资源配置为手段,规范和满足复杂的社会要求。规范和满足这些要求,可能以物质空间为载体,但又不局限于物质空间营造本身(例如,空间规划要协调各个利益集团关系,平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可持续的关系等等),也就是说,规划的作用范畴和实现的方式是可以主动发现和创造的。从这个角度讲,空间规划拥有特定的价值、有效的手段,因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另一个方面,规划的时代性也正是规划的创新性所在,空间规划是与时俱进、因地而异的。任何规划理论和方法的正确性都是具有时空相对性的,因此,对于规划的认知必须置于具体的社会背景与时空过程之中,思考不同时期、不同城市中规划应该、可能扮演的角色。只要社会在发展、变化,就会有对相应制度安排的新要求,对于规划的需求就会存在,规划理论、实践也将得以持续地发展。
空间规划的建构过程,同时也是对社会经济总体环境、空间以及规划本身的认知过程。作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过程,则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及特定的形成逻辑。空间规划的局限性在于需要通过不断“假设—验错”的过程才能趋近真实,检验、总结、批判、修正往往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必需的过程,但是每一次“假设—验错”并不必然意味着比上一次更接近于真实。一个国家的城乡规划在启蒙的阶段,往往会依赖于先验的实践、既有的理论,模仿甚至照搬别人的成果;而到了成熟阶段则必须学会筛选、甄别,系统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并形成自我理论建构的能力(亦即规划思潮、思想的本土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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