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怎样控告、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向有关的国家机关告发,要求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一般称为控告。认为某人有犯罪事实,尽管这种犯罪没有直接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为了不使犯罪者逍遥法外,而向有关的国家机关举报揭露,这种举报揭露一般称为检举。控告、检举犯罪,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也是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为了使犯罪受到及时的揭露和惩罚,以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控告人、检举人提出控告或进行检举时,最好明确向有义务受理控告、检举的机关提出,以便让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活动。
控告、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受案的分工是:
(一)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的。
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都应向公安机关控告、检举。
其中间谍、特务案应向国家安全机关检举。
(二)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院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下列犯罪应直接向检察机关控告、检举:
(1)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www.xing528.com)
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这里仅应理解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监督职权对个案的监督条款,不宜作任意扩大解释。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
(三)人民法院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之所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上述由被害人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无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案标准予以确认,并可以进行调解。这样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诉讼的拖延,减轻群众的诉讼累,又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处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先接受,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控告、检举犯罪是一种极其严肃的行为。准确、及时的控告、检举,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如果控告、检举错误,特别是诬告,则可能造成误伤好人的结果。因此,控告、检举都要有事实根据,有可能的话还要提供能够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线索。
向司法机关控告、检举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向接受控告、检举的机关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并在控告、检举信上或控告、检举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写匿名信或口头提出控告、检举时,不讲真实姓名,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如果控告人、检举人出于某种顾虑,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依照法律,在侦查期间司法机关将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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