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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益受侵犯?教你如何打官司!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案件:凡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受理下列案件: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应当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公民权益受侵犯?教你如何打官司!

1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应当到哪里去打官司?

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受侵害、闹纠纷的事。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如何通过诉讼请求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该到哪里去告状、去“打官司”呢?

依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受理案件的分工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列案件:①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省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②民事案件:公民因财产权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身份关系(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婚姻家庭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案件:凡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www.xing528.com)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下列案件: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应当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公民因受犯罪分子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刑事案件,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对案件的分类管辖,但为了有效及时地揭露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四款又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应该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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