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权责明确,运转良好——贞观之治的体制保障
贞观之治的舞台由贞观君臣唱着主角,活跃的人物背后,运转良好的国家体制起着功不可没的保障作用。
唐承隋制,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六部为隶属于尚书省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其中户部在贞观年间称为民部,高宗即位后,为避太宗之讳,改称户部。
三省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制约,保证着唐王朝决策的合理性。其中,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尚书省掌施行。皇帝有什么命令,首先让中书省起草诏令。在这个过程中,中书舍人各抒己见,杂署其名,称为五花判事。诏令经过中书侍郎、中书令的审核后,送交门下省审驳。在这个过程中,门下省官员若觉有不便之处,可以驳回诏令,“涂窜而奏还”,称为涂归。只有通过门下省审议的诏令,才可以送交尚书省执行。这样经过多层程序最终制定出来的政策,往往能够集思广益,考虑周密。因此,元胡三省在为《资治通鉴》所作注中,谈到这种“中书出命,门下审驳”的制度时,感叹道“上(按:太宗)始申明旧制,由是鲜有败事”。
当这种体制运转出现失误时,太宗会及时地提醒群臣。贞观三年,太宗对臣下道: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之处,皆应据理力争。近来只见顺从,却听不到违异之音。如果只是按文书行事,那谁做不到,我又何必苦求贤才!群臣自知理亏,纷纷顿首拜谢。
唐太宗为了削弱宰相权力,实行集体宰相制度,三省长官皆为宰相。尚书令权力过大,太宗于是以自己曾任尚书令为由,不再设置尚书令,而由权力相对小一些的尚书省的副长官左、右仆射为尚书省的实际长官。这样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构成了宰相集团的主体。另外,太宗还会给一些品级相对较低的官员,加以“参议朝政”、“参议得失”等名号,让他们参加宰相会议——政事堂会议。这些人也是实际意义上的宰相。杜淹曾以御史大夫的身分,“参预朝政”,史称“他官参预政事自此始”;魏徵也曾以秘书监的身分“参议朝政”。宰相的另外一些称呼,像“同中书门下三品”等,也都始于贞观年间。集体宰相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大削弱了相权,集中了君权,而且对某一问题,多个宰相各抒所见,保证了决策的质量。
为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太宗还于贞观元年下令:“自今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议事,皆命谏官随之,有失辄谏。”也就是说太宗与宰相、大臣在内殿讨论国家大事之时,谏官们要跟随左右。所谓谏官,就是给皇帝提意见,进谏直言的官员。太宗让谏官参预这样的讨论,无疑是想让他们能够更好发挥自己的作用。(www.xing528.com)
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贞观君臣决策的正确性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孟宪实把贞观时期的政治称为“理性行政”,也是这个道理。
贞观之时,各部门不仅相互牵制、相互制约,而且各司其责、权责明确,越俎代庖的现象非常少。
太宗深明大义,知道君主一个人的精力不足以治理好整个国家。太宗不仅以身作则,尽量不越俎代庖地去干涉百司事务,而且希望臣下也能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要去过问自己不该过问的事情。
贞观二年,太宗对宰相房玄龄、杜如晦等人说:你们身为仆射,应当为朕分忧,广开耳目,访求贤哲。近来听说你们每天处理的案件就有数百件之多,这样你们哪里还有时间帮助我去招贤任能?于是下令:尚书省之细碎杂务,一切皆委付尚书左、右丞处理,只有那些事关重大的冤案要案,才由仆射亲决。在太宗眼里,宰相应该提纲举目,关注事关根本的国家大事,至于那些细小之事,自有相关机构处理,宰相不应为之劳心费神。
以上仅仅是政治体制上的保障。此外还有被钱穆先生称为史上税率最低赋役制度的租庸调制,为贞观之治提供着财政上的保障;兵农合一的府兵制以及由此带来的内重外轻局面的形成,为贞观之治提供着军事上的保障;“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为贞观之治提供着人才与统治基础上的保障,等等,在此就不一一细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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