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项目的投标
(一)公共项目的投标程序
(1)参加资格预审。
(2)组织投标小组。
(3)购买标书及有关资料。
(4)制定编标工作计划。
(5)投标方针的确定。
(6)市场调查。包括承包市场调查(了解和分析有多少家单位参加本次投标、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及其可能采取的策略、搜集以往报价资料预估标价水平)、商业市场调查、金融市场调查、劳务市场调查、其他有关业务的调查等。
(7)研究标书和现场调查。包括认真研究合同条件(尤其是对以下于标书编写影响较大的问题的研究:对工期的规定及延误的惩罚、预付款和保留金、报价方式和支付条件、税收政策等)、研究技术条件和报价项目内容、进行工地现场调查。
(8)参加标前会议。
(9)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报送。包括招标文件的组成、有关文件(如施工规划、比较方案等)的编制、标价的计算、其他文件的填报等。
(10)投标文件的签署、加封、送出。
(二)公共项目的投标策略
(1)投标决策分析。应对自己单位的主观条件进行认真分析,列出若干项需要考虑判断的指标(如管理条件、工人条件、设计人员条件、机械设备条件、对该项目的熟悉程度、项目要求以及类似项目的经验、竞争对手的情况、对单位今后的影响和机会等),在投标前围绕这些指标进行分析,以便客观地决策;同时也可积累资料,有利于今后的决策。
(2)投标策略。投标时既要考虑自己单位的优势和劣势,也要分析招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项目的类别、施工条件等考虑报价策略。要对不平衡报价法、计日工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空袭法、先亏后盈法、材料和设备报价、辅助中标手段等进行细致分析,结合项目特点和单位实际,科学地加以选择。
二、公共项目的评标
(一)评标概述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需要投标人当场答辩的除外)。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评标准备。熟悉招标文件,确定主任委员;分专业的,进行专业分组。
(2)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初步评审前,向评标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实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做出资格审查结论。
(3)初步评审。进行算术错误修正,必要的予以澄清。从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商务、技术等方面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评审,淘汰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填写初步评审表格等。
(4)详细评审。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填写详细评审表格,形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意见。
(5)集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6)评标委员会讨论并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标准与基本方法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www.xing528.com)
(8)财务状况。
上述评标标准中,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投标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属于商务标准的内容,其余为技术标准的内容。
评标方法可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审,选择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合理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结合招标工程项目的特点,在评标标准与方法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按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的情形和对投标文件合理性评审的要求进行评标,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按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3)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5)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评标的具体方法
(1)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报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核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条件处理:
①投标人的名称、资质、类似工程经历、财务状况、业绩和信誉等发生变化,与资格预审条件不符的;
②投标人新近发生了经济纠纷案件,处于资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③投标入新近发生了违法违规事件,被有关部门处罚,处于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或投标资格被限制状态的。
上述②、③应以有关部门正式发出的文件资料为依据。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算术错误修正,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算术错误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3)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1/2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对下列情况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澄清函内容的核查、发出和复函的接收,应在有关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①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或算术错误的内容的;
②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③主要材料、设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
④对拟投入施工的主要人员和设备有异议的;
⑤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的其他事宜。
(4)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提供的澄清文件进行评议,必要时评标委员会也可进行实地调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按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5)在确定评审结果过程中,当评委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评标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的原则处理,持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形式阐述理由,评标报告应予以记载。
(6)通过资格审查,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合理最低的投标人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目前各地都出台了项目招标、评标的办法及实施细则,附件二、三列出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及实施细则,附件四列出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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