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书所采用的方法
本书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分析各种模式的法官思维方式时都坚持考察这种模式得以正常发挥作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例如,对于判决正当性理论的研究,在西方理论中,研究到“符合正义”、“人民的接受和信任”就停止了,似乎这已经是最终的结论。但是,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8]可见,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研究判决正当性时,就不应仅仅限于在人类精神的领域,而应当进一步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判决正当性的最终根据。相反,仅仅从人类精神领域来探讨问题,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唯心主义共同的特点。因而,脱离物质生活条件来考察精神领域中的现象,最后都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与此同时,本书在写作中也注意批判地吸收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积极借鉴其中能够为我所用的思想,这主要体现在语言哲学方法方面。语言哲学强调应根据语言的语境及用途来确定其含义,[9]相反,如果人们因对于同一事物的谈话语境或对其用途的理解不同,对该事物的表述也就会有所不同。这种哲学方法,如果剔除其中的不合理思想,我们会发现它有益于我们的研究。以司法实践为例,一把刀,从日常的用途上来理解,它是一把“水果刀”,而从刑事案件作案工具的角度来理解,它又是一个“凶器”,这就是由于理解角度的差异而造成对同一事物的概念表述不同。不仅如此,这种理解角度的差异还表现在具体语言表述上,如“这把水果刀是如此的锋利,以至于可以非常轻松地切开一个椰子”、“这把刀(凶器)是如此的锋利,以至于可以非常轻松地割断人的喉咙”。可见,客观存在的一把刀究竟是(或被理解为)“水果刀”还是“凶器”,在一定意义上并不取决于这把刀本身,而取决于人们对于这把刀的理解角度。同一个外在世界中的事物,由于人们理解角度的不同,对它的概念表述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同时,人们作出的完全不同的语言表述,指向的却可能又是同一个事物。对于同一个事物,从其中一种理解角度所作出的表述或结论,也不能够否认从其他理解角度所作出的表述或结论。这种思想最终体现在语言的表述方面,其中一种形式就是:当人们提到“某某是某某”这样的语言表达时,其真实的含义是“某某被理解为某某”。
本书运用语言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官思维方式,从不同的侧面进行总结概括,得到了几种不同的“模式”。例如,法官思维方式的包含性模式和法律讨论模式的区分就是借用了这样的分析方法。各种模式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对法官思维方式进行抽象的结果,因而也都不可能不是片面的,现实的法官思维方式可能同时具有几种模式的特征。但是,也正由于采用了这种片面的研究角度,对法官思维方式的研究也才有可能深入进行下去,人们的理解也才能更深刻。这样的方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从具体到抽象、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也是一致的。
[1]例如,法律讨论模式就是这样。参见第二章第二节及其第三章第二节。
[2]201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改革措施:一是通过明确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以随机组成为主,避免固定合议庭存在的弊端,同时鼓励进行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功能;二是通过明确合议庭内部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三是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四是通过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五是通过完善和改进考评机制,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充分发挥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职能作用。
[3]陈雅凌:《再谈法官与医生》,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17日。(www.xing528.com)
[4]或许最近发生的医生盗用他人尸体的角膜用以救助其他盲人的情况是个例外。但这种情况下是否损害了他人在伦理上还有争议。参见《“眼球丢失案”引发的思考》,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29日第10版。
[5]李健:《也谈法官与医生》,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6日。
[6]近年来,接连发生多起当事人肆意残害法官的恶性事件,在国际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国家司法体制和法官群体的伤害更大,严重冲击了公众对国家法治和司法的信仰。
[7]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1999—2003),规定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加强审判工作为中心,改革法院内设机构,使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力量得到合理配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法官队伍;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健全各项监督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对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法院经费管理体制等改革进行积极探索,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总体目标奠定基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2008),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 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二是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三是改革和完善 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四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五是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六是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七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 监督的制度;八是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 年改革纲要》 (2009—2013),规定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法院职权配置,落 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 自我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等四个方面,每一个方面都包含 多项改革任务。本书将在第五章对“三五”改革纲要进行详细阐述。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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