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对合同范围内部分完成、中止、竣工工程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款的文件。
(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
(3)分包工程结算。分包工程结算是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对完成、中止、竣工分包工程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款的文件。
(4)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5)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7)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8)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偏差。
(9)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0)暂估价。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计日工。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2)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3)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4)索赔。索赔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5)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16)提前竣工(赶工)费。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www.xing528.com)
(17)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18)企业定额。企业定额是指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19)规费。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税金。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21)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22)投标价。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3)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4)竣工结算价。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5)总价项目。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26)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公司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7)保修期。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29)结算审查对比表。结算审查对比表是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中与报审工程结算文件对应的汇总、明细等各类反映工程数量、单价、合价、总价等内容增减变化的对比表格。
(30)工程结算审定结果签署表。工程结算审定结果签署表是由审查工程结算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由审查单位、承包单位和委托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格,并签字、盖章的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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