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产品实现
7.1产品实现的策划
组织应策划和开发产品实现所需的过程。产品实现的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4.1)。
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组织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
a)产品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b)针对产品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
c)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
d)为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见4.2.4)。
策划的输出形式应适合于组织的运作方式。
(注:1:对应用于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包括产品/服务实现过程)和资源作出规定的文件可称之为质量计划)
(注2:组织也可将条款7.3的要求应用于产品实现过程的开发)
按照2008版ISO9001标准的要求,任何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都涵盖质量管理的四大版块,即: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服务实现和测量分析改进。其中:产品/服务实现过程是一个基本过程,该过程直接增值,其他三大过程为支持性过程,不直接增值。因此说,银行业的服务实现过程是银行服务质量提升的关键过程。
银行业的服务实现过程包含了诸多的质量管理因素,只有这些质量因素都得到有效控制,其服务才能满足顾客要求。
(1)银行通过与顾客的接触,全面了解顾客的服务需求。
(2)银行对顾客的服务需求进行分析,并加以确定,然后进行服务品种的创新。
(3)银行设计服务的操作过程,制订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规范。
(4)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规范,向顾客提供银行服务。
(5)银行对服务结果进行评定,包括银行自身的评定和顾客评定,掌握服务运作信息和顾客反馈信息。
(6)对服务业绩进行分析,关注服务意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加以改进。
“7.1”是关于服务实现的策划条款。
标准要求,银行必须对其服务所包含的过程进行有效策划和开发。在策划和开发这些服务过程时,必须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
(1)要明确本项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指该项服务是为满足顾客哪些要求而开办的?具体的质量要求、目标或目的是什么?
(2)确定本项服务所包含的过程以及支持这个过程运作的文件和资源;明确完成该项服务需要哪些过程?需要哪些文件指导?获得哪些人力和设备资源?
(3)确定对本项服务进行验证、确认、检查的具体接收标准,并检验是否符合所制订的接收标准;明确该项服务是否符合要求的标准,需要采取哪些验证、确认或检查活动来检验是否符合该标准?
(4)设计并确定服务所包含的每一个过程所需的质量记录。明确并设计出该项服务所需的质量记录名称和格式,包括记录要素和空间大小。
本条款还有两点注明:①关于质量计划的内涵;对银行来说也就是某项特殊工作的实施方案。②进行服务策划和开发时,可参照7.3条款。
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组织应确定:
a)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交付后活动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适用于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
d)组织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要求。
注:交付后活动包括诸如保证条款规定的措施、合同义务。(例如,维护服务)、附加服务(例如:回收或最终处置)等。
“7.2.1”条款是关注顾客对银行服务的全部要求。标准要求,银行必须对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加以确定:
(1)明确的要求。掌握顾客规定的要求是什么?是存款,是贷款,还是办理结算,或其他金融业务?银行要在与顾客沟通后,明确下来。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要求,例如,有的顾客选择银行,主要看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的看工作效率;有的关注业务的准确程度;有的则关注银行的服务设施,等等。
(2)隐含的要求。顾客没有明确规定的,银行应该为顾客想到的要求是什么?这里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顾客不言而喻的需求,如为顾客配备茶水、老花镜等,还有很多富有个性化的特色服务,如提醒服务(存款到期提醒),救助性服务(如:备简单的针线包、备常用药品等等);二是银行必须满足顾客的需求,如取款时的钞票真假问题。
(3)法律的要求。相关的银行法律法规要求。例如,标准要求追求顾客满意,顾客把钱存入银行,银行是否为了追求顾客满意,利率执行随意性,贷款不顾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这是法规所禁止的。像这方面的要求,我们必须既坚持原则,又做好解释工作。
(4)附加的要求。各级银行所附加的一些规定要求。如上门服务等。
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
组织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组织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如:提交标书、接受合同或订单及接收合同或订单的更改),并应确保:
a)产品要求己得到规定;
b)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得到解决;
c)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评审结果及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若顾客提供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组织在接受顾客要求前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
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组织应确保相关文件得到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
(注:在某些情况下,如网上销售,对每一个订单进行正式的评审可能是不实际的。而代之对有关的产品信息,如产品目录、产品广告内容等进行评审)
7.2.2条标准要求,各级银行管理者对上述要求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服务方面的要求加以规定。规定一般都要求是书面的。如贷款申请、结算申请、存款申请、取款申请。银行一般都准备有定式的申请书或制式单据。
(2)若是老顾客,在办理该项服务时,应首先检查之前是否有遗留问题,如上次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与上次贷款在利率、期限、条件、用途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存款利息的入账情况,账户余额不一致的地方等。如果有,应先把这些问题解决和处理好之后再受理该项服务,办理有关服务手续。
(3)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之前,还应该先检查一下本行是否开展该项业务,目前是否有能力开展或提供该项服务。如在进行贷款发放业务评审时,不仅要评审顾客的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金融法规的要求、本行的贷款条件等,而且要评审本行目前的“头寸”是否能满足顾客的贷款需求。
(4)如果顾客所提出的要求是口头的,银行在接受顾客要求、办理该项服务之前,必须对顾客要求加以确认。如“免填单”柜面存取款业务,一定要有顾客的签字确认;在接到顾客上门送款的要求之后,一定要向顾客单位进行一下核实确认等。
(5)对以前所规定的服务要求进行更改时,应确保相关的文件得到修改,并保证相关人员熟悉已经变更的服务要求;如某项服务操作规程发生更改时,要先将文件更改,然后把更改后的文件下发到使用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学习,确保熟悉更改后的要求。
(6)标准要求,对上述服务要求进行评审时的一切质量记录应予以保持。柜面业务单据的审查就是简单的合同评审,其单据就是评审记录;贷款合同审批过程也可以是合同评审过程,其贷款审批表就是评审记录;其他如中间业务办理合同、保函办理合同等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都要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在此笔者强调,不仅银行与顾客的合同要评审,而且供方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也要评审,并保持记录。
7.2.3顾客沟通
组织应对以下有关方面确定并实施与顾客沟通的有效安排:
a)产品信息;
b)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
c)顾客反馈,包括顾客抱怨。
7.2.3条款是与顾客沟通的具体要求。
标准要求,银行必须在以下方面加强与顾客之间的有效沟通,首先沟通应该是全过程的:
(1)服务的前期沟通。银行应适时向自己的顾客发布本行的服务信息,让顾客全方位地了解银行的金融服务品种;如新业务开办的广告、营业场所放置的产品说明书。
(2)服务提供的直接沟通。银行应做好柜台服务工作,做好对顾客的咨询(包括服务提供时对顾客要求的评审等),以及顾客对银行服务的建议。
(3)服务的后续沟通。银行应正确对待顾客的意见反馈,特别要有效处理好顾客的投诉。
沟通也应该是全方位的:如产品的功能信息、办理条件信息、工作流程信息、工作时间信息、有关单据填写信息、顾客意见反馈信息等。
银行应畅通并公布沟通的渠道:如主管部门和人员、联系电话、工作制度、结果处理等内容。
7.3设计和开发
7.3.1设计和开发策划
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
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组织应确定:
a)设计和开发阶段;
b)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c)设计和开发的职责和权限。
组织应对参与设计和开发的不同小组之间的接口进行管理,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并明确职责分工。
随设计和开发的进展,在适当时,策划的输出应予更新。
注:设计和开发评审、验证和确认具有不同的目的。根据产品和组织的具体情况,可以单独或任意组合的方式进行并记录。
7.3.1条款是关于银行服务产品创新的策划问题。
本条款要求,银行在进行服务产品的创新时,一定要进行事前策划,并对策划过程进行控制。对服务产品创新的策划,又有哪些过程需要控制呢?
(1)要确定创新所必需的基本阶段;如需求提出、可行性调研、内部评审审批、监管当局的审批备案、操作规程制订、软件需求提出与开发、试运行、营销推广、总结分析等。具体需要哪些阶段可根据需要确定。
(2)所确定的阶段要便于评审、验证和确认;哪些阶段需要评审、验证或确认,根据需要确定,并提前进行策划。
(3)要明确设计和开发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并明确完成的时限。
同时,银行应对参与设计和开发的不同小组之间的接口进行管理,明确职责和分工,确保各小组之间有效沟通。
随着设计和开发工作不断推进,适当时银行还应对原来所作的策划进行必要的更新。
7.3.2设计和开发输入
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4.2.4)。这些输入应包括:
a)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
b)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c)适用时,来源于以前类似设计的信息;
d)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应对这些输入的充分与适宜进行评审。要求应完整、清楚,并且不能自相矛盾。
7.3.2条款是关于银行服务产品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要求。这也是每一项服务产品在设计和开发前,银行应做的基础工作。
(1)要明确好银行所要设计开发的服务品种的功能和性能;具体满足哪些顾客的哪些要求?有哪些具体的质量特性?
(2)掌握好所要设计开发的服务品种应遵循的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是否允许?是备案的,或是审批的?
(3)收集以往类似服务品种的设计资料,作为本次设计开发的参考。
(4)明确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如市场需求情况,现状和前景如何?银行自身条件。
标准要求,银行在进行服务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时,必须对以上输入进行评审,确保其充分性和适宜性。特别要注意的是:各项输入之间必须完整、清楚,要统筹兼顾,不能自相矛盾。
7.3.3设计和开发输出
设计和开发输出的方式应适合于对照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进行验证,并应在放行前得到批准。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
a)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b)给出采购、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
c)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d)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
注:生产和服务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产品防护的细节。
7.3.3条款是关于银行服务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输出问题。
标准要求,银行服务产品的设计开发输出,应结合输入的验证方式加以提出,并且在放行前必须得到审批。
银行服务产品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和开发的输出结果要满足输入的要求;输出的结果要体现服务种类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如《服务操作流程》或《产品介绍》。
(2)设计和开发的输出结果,要能为采购产品和服务操作提供符合性的要求;如《服务操作规范》、《设备和人员技能要求》。
(3)设计和开发的输出结果,要规定采购产品或服务提供的具体接收准则,便于评判采购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合格;如《检验标准》等。
(4)设计和开发的输出结果,要规定所设计的服务产品安全性和正常性方面的基本要求。如《金融产品购买(接受使用)说明书》,也叫《宣传手册》。
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在适宜的阶段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a)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www.xing528.com)
b)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标准要求,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银行应适时组织设计和开发阶段相关的职能代表,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评审。评审的具体内容是:
(1)评审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是否满足要求的能力;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能否满足顾客的要求。银行服务创新的评审可以在可行性报告审批、操作规范制订等阶段进行,方式一般为会议形式。
(2)通过对设计和开发的综合评审,发现该项服务产品在功能和性能方面、业务操作规程方面、工作流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然后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评审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都属于质量记录,如会议记录、结论、问题和措施等都应加以保持。
7.3.5设计和开发验证
为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4.2.4)。
为确保设计开发的输出结果满足输入要求,必须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标准中所讲的“验证”,就是一个功能的吻合问题,即: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是否与设计和开发的要求相吻合。验证主要适用于工业产品设计。有变换方法计算、试验验证、与已证实的类似结果比较、设计输出结果评审四种方法。银行产品创新主要在程序开发阶段有验证的要求,主要是采用试验操作检验一下程序和要求是否一致。或者是进行一下输出结果的评审,看是否满足了输入的规定要求。
验证结果以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都是质量记录,如试验操作记录、评审会议记录等都应加以保持。
7.3.6设计和开发确认
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只要可行,确认应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标准中所讲的“确认”,是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主要方法有试用、模拟使用。银行创新的服务产品在大规模推广之前也要进行确认。也就是由内部试用,如银行卡的内部试用;或召开模拟使用确认会议,让有关人员包括顾客进行确认。经确认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以后,才能够放行到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去。
对设计和开发出的服务产品所做的测试如试用情况,模拟使用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等都属于质量记录,应加以保持。
7.3.7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
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并保持记录。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适当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更改的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标准要求,银行在服务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中,要关注所做的更改事项。更改前,一定要得到批准。而且,要对更改事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
标准强调,对设计和开发所作的更改应重点评价:
(1)更改的结果对服务产品的构成有何影响?如操作规程的变化、工作流程的变化、办理条件的变化等,都可能对服务有所影响。
(2)更改的结果对已运作的服务产品有何影响?如利率调整后对已存入或贷出款项利息计算影响问题,要给予说明,并让银行经办人员和顾客都明确。
更改评审的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都属于质量记录,应加以保持。
7.4采 购
7.4.1采购过程
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对供方及采购的产品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取决于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
组织应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应制订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4.1条款关注了对服务提供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采购过程控制。
标准要求,银行所采购的产品/服务,一定要符合本行服务提供的需要。特别是在采购柜台一线所用的产品、对金融服务业务影响较大的产品、批量产品、价值较高产品等重要产品/服务时,必须对产品的供应商进行严格把关,并从严控制,以消除采购产品对银行服务提供的影响。对那些一般产品、对银行业务影响不大的产品/服务可以进行一般控制。
(1)要制订出选择供应商的具体评价标准。
(2)要对产品/服务的供应商的能力(包括生产能力、供货能力、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信用程度等)进行评价;并保持评价过程及结果的记录。标准鼓励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格供应商。
(3)选择多家候选供应商,建立候选供应商档案。
(4)选择条件符合的最佳供应商作为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保持供应商供货记录。
(5)要制订出供应商的年度重新评价标准,并依据供应商的供货记录进行重新评价,决定是否继续确定为合格供方。并保持重新评价的记录。
7.4.2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a)产品、程序、过程和设备的批准要求;
b)人员资格的要求;
c)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与供方沟通前,组织应确保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7.4.2条款是关于采购信息确定的具体要求。标准要求,银行在采购产品/服务时,要有详细的采购计划,订立采购合同,视采购产品的重要程度,必要时,采购合同还应规定以下内容:
(1)对采购产品以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及生产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2)对采购产品的生产人员的资格要求。
(3)对采购产品的生产商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要求。
在正式采购前,采购合同应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以保证采购合同充分有效。
7.4.3采购产品的验证
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当组织或其顾客拟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组织应在采购信息中对拟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作出规定。
标准要求,银行应对所采购的产品/服务,规定具体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并实施验收活动,且保持记录。对采购的计算机软件也要在使用前进行验证或确认,以保证所采购的产品/服务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要明确验收的方式和地点,如需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银行应对验证的时间、地点、抽样方法、参加人员、验证内容、标准等,以及产品放行甚至运输的方法等提前作出规定。如重要凭证印刷的厂方验证,就需要对验证及运输环节做出详细的规定。
7.5生产和服务提供
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适用时,受控条件应包括: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c)使用适宜的设备;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e)实施监视和测量;
f)实施产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的活动。
7.5.1条款是关于银行服务提供的控制问题。
标准要求,银行应对所开展的服务进行有效策划,并使服务提供时刻处于受控状态。怎样使银行的服务提供处于受控状态呢?
(1)要有支持银行服务提供的各类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在了解产品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去操作。
(2)要配备和使用适用的服务设备;本条是从使用角度要求的,6.3条是从确定、提供和维护三方面要求。
(3)要获得和使用与服务提供相配套的测量装置和监控装置;表现在有领用和台账登记。
(4)要对银行的服务提供进行适时监视和测量,以确保银行服务提供符合规定要求,如:业务操作过程的电子监控、开展业务审核、各种内外部检查、开展服务暗访等等。
(5)要对银行服务各环节及最终交付的接收标准加以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加以明确。
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
当生产和服务提供的过程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显现时,组织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实施确认。
确认应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
组织应规定确认这些过程的安排,适用时包括:
a)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
b)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
c)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的使用;
d)记录的要求(见4.2.4);
e)再确认。
7.5.2条款是针对特殊过程而言的。
标准中的“特殊过程”是指: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结果不能由后续过程加以验证,直到在产品使用或服务已交付之后,不合格的问题才能显现的那些过程。主要指三种情况:一是不能由后续的过程加以验证;二是不能由后续的过程加以经济的验证,就是成本太高;三是使用之后,问题才显现的过程。本条款所提及的“特别过程”在银行主要指:贷款的发放过程,授权授信过程和银行卡办理审查过程等。
银行对这类过程要采取制订严格可行的操作规程和评审批准程序,人员资格的鉴定,使用特定的方法或程序,保存相关记录,必要时再确认等方法进行事前确认,以防止此类过程失控。
7.5.3标志和可追溯性
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在有可追溯要求的场合,组织应控制并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志(见4.2.4)。
(注:在某些行业,技术状态管理是保持标志和可追溯性的一种方法)
标准要求,银行员工在向顾客提供服务时,应对服务的过程及结果加以标志,如:银行服务场所的门面标志、柜台标志、人员标志、账证标志、设施设备标志、操作员号标志、签章标志、账号户名标志等等。标志有三种:一是产品标志,主要是区别不同的产品,也包括场所标志、人员标志;二是检验状态标志,区别该项业务是否经过检验、复核、确认、审批等;三是可追溯性标志,主要是签章的责任追溯,账卡的唯一性追溯,实事的真实性追溯等。
7.5.4顾客财产
组织应爱护在组织控制下或组织使用的顾客财产。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见4.2.4)。
(注:顾客财产可包括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
对于顾客提交给银行由银行控制和使用的财产,虽然其所有权属于顾客,但接受银行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识别、验证,并加以保护。识别是指要明确指出哪些属顾客财产;验证是指收到顾客财产时要验明数量、真伪等特性,并登记台账;保护是指要明确顾客财产的保管要求以及保管的责任人,防止损坏变质;维护是指对顾客的财产要加强养护,防止损坏被盗丢失等,对顾客的资金还要合理使用,防止出现风险或贬值等。如:顾客的代保管箱物品、客户贷款的抵押/质押物品、顾客的姓名、账号、身份证号码、存贷款信息等等,银行都应按本条款的要求加以识别、登记和保护。一旦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不适用时,银行有责任向顾客通报,并保持具体的质量记录。
7.5.5产品防护
组织应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对产品提供防护,以保持符合要求。适用时,这种防护应包括标志、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7.5.5条款中的产品防护,对银行业来讲,主要是服务提供的载体产品,如:银行的现金、凭证、账册、报表、银行卡、银行的知识产权、顾客财产等等。标准要求,银行必须对服务提供的载体产品进行有效防护。要在其标志、搬运、包装、贮存以及保护等五个方面加以规定。
银行要区别不同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防护:如物品存放的标志登记、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武装押运、银行卡的防消磁包装、现金和代保管物品及账表的贮存防潮防盗防火、顾客信息的保密、顾客委托资金的升值等。顾客财产的进、出、存登记和定期的盘点清查等。
7.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
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验证)的依据;(见4.2.4)
b)必要时进行调整或再调整;
c)具有标志,以确定其校准状态;
d)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e)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
此外,当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时,组织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组织应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校准和检定(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并在必要时予以重新确认。
(注:确认计算机软件满足预期用途能力的典型方法包括验证和保持其适用性的配置管理)
7.6条款是关于银行服务提供时所使用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的管理问题。标准之所以把测量和监控设备从6.3条款中分离出来,是因为它对银行服务的准确性具有检测作用,它关系到银行服务提供的质量。标准要求,银行必须首先明确需要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银行必须配备的服务提供所需的测量和监控设备。
在银行,符合标准要求的测量和监控设备主要是指:点钞所用的点钞机、验钞所用的验钞机、服务监督所用的电视监控设备(含安全装置)、用于数字测算的计息软件、电子验印系统、软件杀毒系统、ATM的计数系统,当然,还包括鉴别银行汇票、居民身份证件所用的其他检验设备。
标准要求,对银行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应进行以下控制:
(1)如果有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要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者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验证。当没有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时,应自己制订校检标准,并实施校检,且记录校准或验证的依据。
(2)必要时,要求对测量设备进行调整或再调整。
(3)要对测量设备进行识别,以确定它的校准状态。
(4)要防止可能使测量设备测量结果失败的调整,也就是说,要确定具体的测量人,必要时,可采取塑封手段。
(5)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测量设备时,要注意其完好性和准确性。
此外,当发现测量设备不符要求时,作业人员应对以往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在初次使用前,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并在必要时予以重新确认。如点钞机的芯片更换后,仍要进行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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