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怎样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
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至第17条的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生产《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①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③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3)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前面①②③规定的期限的,材料报送实现的,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www.xing528.com)
(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收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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