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据此规定,所谓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标准化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具体包括: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互换配合标准等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销售、进口。(www.xing528.com)
(2)判断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是否合格的标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解释》的规定,判断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是否合格应当以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依据。
没有制定安全、卫生国家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产品应当具备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依据。而社会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社会公众普遍接受,不用做特殊说明、不言而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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