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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哪些禁止?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禁止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是指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的成分、性能不符合规定的标准。以次充好,是指产品质量、性能指标部分达不到或者完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者技术要求,但生产者、销售者却谎称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要求,以此来欺骗消费者,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哪些禁止?

10.《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禁止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据此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禁止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所谓伪造质量标志,是指非法制作质量标志,并冒充真的质量认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所谓冒用质量标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质量标志,并在未获准质量标志的产品上使用。(www.xing528.com)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地,是指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假的产地。伪造厂名、厂址,是指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生产同类产品且质量较好的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3)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是指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的成分、性能不符合规定的标准。以次充好,是指产品质量、性能指标部分达不到或者完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者技术要求,但生产者、销售者却谎称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要求,以此来欺骗消费者,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隐匿产品或者物品原有的名称、属性,以欺骗手段,谎称是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进行销售,以从中牟取非法利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虽然均属于造假的违法行为,但二者的表现形式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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