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哪些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解释》规定,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依据这些规定,《产品质量法》所规定产品的范围包括:
(1)产品质量法所说产品主要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所说的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者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者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具体的加工方法包括多种多样,按照工艺可分为切削加工、超声波加工、热加工、食品加工、服装加工等。加工是产品产出的过程,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与加工制作有关。
作为产品质量法所说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加工的天然品,比如原矿、原煤、原油,以及初级产品等;二是必须用于销售。不是用于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就不是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2)产品质量法所说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物的建造,为生产和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的场所。建设工程产品包括:各种房屋、管道、采矿业建筑工程,交通、水利、防空设施的建设工程,各种构筑物、为施工而进行建筑场地的布置等。与一般的产品相比,建筑工程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单一性,即建筑物的造型结构、体积、面积、采用的建筑材料,是根据建筑单位提出的用途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二是固定性,即建筑物都是固着在一定的地点、不能随便移动,因此形成了建筑业生产的流动性;三是建筑工程产品为一个体积庞大的整体产品,生产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建设工程产品都属于不动产,由于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因而很难与一般的加工、制作产品共同适用产品质量法。
(3)产品质量法所说的产品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虽然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实践中,常见的建筑材料包括:①砖;②石灰;③水泥;④混凝土;⑤木材;⑥建筑用钢材;⑦建筑防水材料;⑧建筑保温材料;⑨建筑装饰材料。(www.xing528.com)
(4)产品质量法所说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这里所说的军工产品,是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由于军工产品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因此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5)产品质量法所说产品也不包括天然形成的物品及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6)产品质量法所说产品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对于进口产品的质量要求,往往在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中都有约定,并且不得与产品质量法相抵触。但是在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市场后,原来进口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了,在继续进行生产、销售的,就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还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也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从产品的具体品种上来说,包括日用品、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各种产品。但是涉及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特殊产品的,由于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因此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等有不同规定的,应当按照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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