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形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表明,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
(1)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素构成,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他人替代承担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证明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www.xing528.com)
(2)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成立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承担证明责任。
(3)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多个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
共同危险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人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一般由公民构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法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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