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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与财产权的演变在空间宪政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3.3城市化与财产权的演变城市化是乡村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变迁的过程。人口从乡村到城市的模式改变了财产的理念。财产属中性的,物是客观的,但权利则是法律认为的。为此,关于财产权利的观念论述较多。法律的义务是限制任何威胁人类尊严的财产权利。资源配置与财产绝对保护的巨大张力,引发社会对财产关系的重新认识。魏玛宪法提出财产权的使用应有助于公共福利。财产的社会性转向要求公权力依据公共利益对财产进行限制。

城市化与财产权的演变在空间宪政中的重要性

2.3.3 城市化与财产权的演变

城市化是乡村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变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口的聚集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社会。人口的集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增加。城市空间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空间的开放性、分异性、依存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城市空间的这种特性促进了城市中的竞争、冲突与合作,从而导致了城市结构的变迁。这些变化导致人们的世界观发生变化,以道德为主要调节机制的乡村文明让位于以法律为主要调节机制的城市文明。在城市中,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张鸿雁比较城市与乡村在生产空间、生存空间、生活空间、发展空间、创造空间、享受空间和价值实现空间等七个方面的差异,得出如下结论:“城市里的‘空间’具有明显的社会意义,乡村里的‘空间’具有明显的个体意义”(张鸿雁,2000)。结构的变迁是以财产的变迁为条件,财产受到了“侵入”与“接替”,财产所表现的性质发生变化。宏观上形成了结构的变迁。

从乡村到城市的转变,人类的集居方式发生了从“个体”到“社会”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影响到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影响到人与物的关系。人口从乡村到城市的模式改变了财产的理念。“若干年前,城市生活还比较简单,但是随着人口的大幅度增长和集中,问题不断出现,这就要求对城市社区中私人土地的使用和占有不断增加限制”(薛源,2006)。表现在法律关系上,就是城市中的财产受到了社会性的影响,财产从绝对的权利说向财产社会责任说转向。

城市的发展从某种角度上看,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利益其实质是资源分配与再分配的产物,而利益的制度化配置则是财产权。财产权是物和权利的结合。斯普兰克林(2009)认为:“财产由一组法律认可的、与某物或者其他物品有关的、与他人有关系的、被人拥有的权利所组成”。财产属中性的,物是客观的,但权利则是法律认为的。“财产权是因人类的利益纷争而生,此乃财产权之源流”(唐清利等,2010)。为此,关于财产权利的观念论述较多。自然法理论认为:权利是由“造物主”赋予人类的,也不依赖政府而产生。政府应当执行自然法,而不是创设新的法律来限制权利。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权利只有通过政府来赋予。边沁(Bentham)说:“没有法律,就没有财产;取消法律,财产就不存在”(斯普兰克林,2009)。自由尊严论强调财产权服务于人的价值。法律的义务是限制任何威胁人类尊严的财产权利。

无论财产观念多么的纷呈,都包涵了财产权如何保护的观念问题,财产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因而,财产的界定受到人的价值体系的控制。符合人类的价值的部门得到认可,而不符合人类的价值的部分则受到限制。城市化的进程从客观上促进了价值观念从“个体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根据唐清利(2010),在宪政体制下财产权理论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也正好配合城市化的发展过程,如表2.1。这三个阶段为:①20世纪以前的城市化初期,强调用法律制度创设和保护私有财产;②20世纪前半期的城市化加速期,财产权利的至尊地位让位于生命权和国家利益;③20世纪后半期的再城市化后期,强调社会责任,对财产权既保护又适当限制。

表2.1 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向德平等,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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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以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低于26%,大量人口生活在农村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主流仍处于乡村文明阶段。乡村文明空间的个体意义体现在人的观念上是个体与自由。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开始形成与巩固,反映在法律思想上的是“天赋人权”、“放任自由”等古典自然法学的思想。以洛克个人主义财产权理论为基础是这一时期财产权思想的重要体现。洛克继承了格劳秀斯的思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产生的私有财产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自然权利。这种思想倡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人的所有权利归依于财产权,形成了绝对的财产权的概念。“‘绝对的财产权’概念也是整个18世纪及其后西方民法的最核心内容,它构成了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权利观的价值基础”(唐清利等,2010)。

20世纪的前半期,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处于加速阶段。城市化水平从1900年的26%到1970年的65%,城市化基本上进入了稳定期。人口和产业向城市集中,产生了大量的城市问题,环境污染、住宅紧张、交通拥挤等困扰着城市。资源配置与财产绝对保护的巨大张力,引发社会对财产关系的重新认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在短时间内为新进入城市的公民提供住房、就业机会、教育机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城市化让财产“同时在场”,使得财产不仅仅具有排他性,而且财产的社会性逐步被人们所关注。1913年霍菲尔德提出“财产权是社会的产物”(Horwitz,1992;王铁雄,2007)。迪吉(Duguit)指出“财产权并非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社会责任”(王铁雄,2007)。在此背景下,财产权不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利。至此,“财产权的至尊地位让位给生命权和国家利益”(唐清利,2010)。

财产权的观念变化给国家经济干预的权力扩展带来了新的空间。魏玛宪法提出财产权的使用应有助于公共福利。1949年联邦德国的基本法规定财产权的使用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罗斯福的“新政”及以后的政府干预都反映财产权的结构变化。根据施瓦茨(王铁雄,2007),20世纪前半期美国财产法的理念为:个人主义让位于福利国家;主张财产合理使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强调社会利益,将个人利益置于较低的位置。财产的社会性转向要求公权力依据公共利益对财产进行限制。但是,对“财产权人的权限行使也不可逾越侵犯财产社会义务的界限”(陈新民,2001;金伟峰等,2007)。

在20世纪后半期以后,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财产的社会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财产的社会性带来了两方面的变化:①新财产理论的出现,新财产论将福利、公共资源的利用、公共住宅、公共就业等视为财产权利。②为了社会的正义和谐,需要对财产进行限制。辛格(Singer)则提出财产社会关系说。社会关系说不是孤立地看待个体,而是将个体置于社会之中,从社会的角度看待个体。辛格认为:“财产权是通过社会和政治建构而确定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辛格,1993;王铁雄,2007)。社会关系说强调社会中的人,“认为人与人之间有基本的联系,而不是认为自主才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维度”(辛格,1988;王铁雄,2007)。既然财产是一种社会责任,就应对财产进行社会干预,使其符合财产的社会性特征。

在城市空间中,财产主要以土地和房产的形式出现,或称为不动产。在有限的空间中,财产的使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市场机制的功利性,往往是促使土地最大化使用的机制。但如何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的最大化,则要从资源与环境的承受能力进行思考。如果是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和公平性原则,应对单一地块的使用进行限制。因而,土地的使用不可能达到最大化,只能是合理地使用土地。财产在城市化进程中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义务。“财产上社会性义务是指任何一项私人财产都有为向社会提供纯粹公共物品而应承担的义务”(金伟峰等,2007)。因而,现代财产理念是“财产所有人的社会责任的增加和个人权利相应地减少”(王铁雄,2007)。

财产权作为人类发展中创造的一项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权利,一直处于保护与限制的过程中。唐清利等(2010)认为:“在终极意义上,财产权是对人自身的福利关注,是一种私权和公权的划分界限,并使私权与公权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维度,并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从公地的悲剧,可以看到财产权在资源有效利用方面的积极意义。财产权利承载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可能。但是,从财产权利引入开始,人类的纷争也就开始了。财产权利演变的历史也是社会关系和社会观念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一种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兼顾的财产权利。从这里可以推论,财产权利的终极价值是实现个体人和社会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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