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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空间宪政中的基本权利网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2.2城市化与基本权利网城市化不是简单的人口集中的过程,而是一种社会的综合演变过程。城市化的进程引发了权利结构的变化。事实上,如图2.1所示,现行的权利大网已经笼罩在整个城市。图2.1现行城市的权利“大网”示意对于上述四类人群,支持基本权利的空间拥有是不相同的。进入城市的权利与现状城市中的权利大网发生矛盾。近年来,城市化与公民基本权利这一议题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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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城市化与基本权利网

城市化不是简单的人口集中的过程,而是一种社会的综合演变过程。作为社会的综合演变的城市化包括:①人口和产业的集中;②城市社会结构的多样化;③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城市化。人口和产业向城市的集中,使得资本和生产要素可以在有限的空间中运行,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就是所谓的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城市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产业的分化。第三产业所占比重逐步增大,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的第三产业已经超过第二产业。城市化不仅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城市化水平也常常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化一般分为四个阶段:①狭义城市化阶段:为工业化时期,工业为主导产业,表现为人口和产业向城市的快速集中。②郊区化阶段:为工业化后期,第三产业的比重超过了工业,在人口和产业向城市集中的同时,人口和产业为向郊区扩散,在区域中出现城市群。③逆城市化阶段:为后工业化时期,也称为“逆工业化”阶段,第三产业为主导产业,高速公路发展迅速,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甚至远郊扩散,区域城市表现明显。④再城市化阶段:为信息时代,知识经济和因特网的发展促成了世界城市体系逐步形成,人口和高等级的服务岗位再次向城市的中心集中。

城市化导致人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将社会分为两种类型:“以农村为代表的礼俗社会和以城市为代表的法理社会”(向德平等,2005)。腾尼斯认为礼俗社会是由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支配着一切,大家形成共同的善恶观、强烈的认同感,并具有共同的利益和生活目标。随着城市化,人口的集聚导致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在城市中,随着人口的增加,人们识别性减弱。人们变得相对陌生,邻里不再具有亲情关系、宗族关系。向德平等(2005)说:“而在城市中,法律和理性支配着一切,习俗和情感的作用减弱,人们唯我独尊,自私自利,彼此冷漠,互不关心”。

城市化的进程引发了权利结构的变化。一些土地成为工业用地,一些用地成为商业用地,一些用地成为住宅等等。城市化初期城市地域相对的均质化逐步被非均质化所代替。用“马赛克”这样的词汇能够更好地表达城市化地区的土地使用情况。这种功能性的变化背后,则是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产权关系的变化。例如,一个居住区周边增加一所小学,与增加一家工厂对居住区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而对这一地区来说,增加了一所小学,往往是征收了其他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改变了这一地区的权利结构。

列斐伏尔认为,“对于城市的权利是一种上位权利:它包括了自由权利、个体化和社会化的权利、获得居处和居住的权利等”(Lefebvre,1996;Isin,2007)。事实上,如图2.1所示,现行的权利大网已经笼罩在整个城市。在有九个单位的城市,若要增加人口,吸纳外来人口,势必要改变目前的权利结构。支持外来人口的权利空间在哪里?有什么机制在配置权利空间?例如,为外来人口解决就业问题,若在E选址建设工厂,显然其他八个单位均不会同意;若在G选址,对整个城市影响最小,但G会同意吗?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G显然是少数,但所作的决策具有强制性吗?若建设工厂的决策不能实施,则该城市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这时外来人口的就业权不能实现,外来人口就不能通过劳动获得财产,就没法实现居住权,以及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权利,也就谈不上外来人口进入城市的权利。因此,城市化的过程也是权利结构改变的过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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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现行城市的权利“大网”示意

对于上述四类人群,支持基本权利的空间拥有是不相同的。对于刚进入城市人群的权利来说,现行权利的“大网”已经笼罩了整个城市。进入城市的权利与现状城市中的权利大网发生矛盾。城市化试图改变现行的城市权利结构。对于新进入城市的公民,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他们面临两种抉择:①他们通过自己的技能、知识和劳动获得更多的财产与空间;②由于收入的原因,只能租用廉价的低标准住房,甚至沦为无家可归者。支持权利的空间资源配置的不平等造成了利益博弈的格局。

城市化将改变区域中的人口分布,也改变了城市中权利的格局。列斐伏尔说,“空间是社会的产物”(向德平等,2005)。居住权、就业权、教育权等权利的实现,均需空间的支持。公民进入城市或是否有空间支持,也成为学者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城市化与公民基本权利这一议题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广泛关注。曾哲2007年出版了《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提出城市化须从宪政的角度分析。城市化仅是现象,从宪政角度的研究重点应放在城市化的机制和机理,也就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化进程的政府行为。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深圳发表题为《城市化与贫民权利》的演讲,重点关注农民工等城市贫民的自由,呼吁给予城市贫民福利。这说明,空间成为了利益博弈和价值表现的场所。

赋予空间权利的特性,使得城市不是一个中立的物质场所,而是一种权利实现的空间、利益竞争的场所。“支配群体以各种新的隔离、私有化和防御策略来阻止这些新公民的上升”(Holston,1998;Isin,2007)。公民在面临权利的“大网”的背景下,如何改变现状。这就需要改良或者是改革,这就需要作出决策。在作决策的过程中,多数人的偏见和少数人的偏见均会出现。城市化改变了公民在城市空间中的分布,改变了社会关系,也改变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方式。城市化不仅是城市物质空间的一种演变过程,城市化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调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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