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城市空间中基本权利的维度
城市是相对于农村的另一个集聚形态,是指一定规模及密度的非农业人口聚集地方和一定层级地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中心。城市是个体的聚居地,个体的权利是整个城市的基础。城市空间中的基本权利是相互联系的,而且呈现出不同的维度。一般而言,城市中个体对周边的影响受到距离的限制。距离对各个利益主体的影响是不相同的。为此,这里将城市空间中的基本权利分为三个维度:①家庭为中心权利空间;②以社区(邻里)维度的权利空间;③以城市维度的权利空间。
个体的基本权利首先是以家庭为中心权利空间,这就是所谓的居住权,这类空间具有排他性,以显示人身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家庭为中心权利空间主要指的是公民的住宅。住宅是人安身立命之基础,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空间载体。公民的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和休憩的场所。公民住宅的保护已经成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中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里所指的住宅是以家庭或者是以人为核心的一种概念。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是侵害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从城市空间的角度讨论住宅,既是从实现居住权的角度,又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研究住宅,也就是支撑居住权的住宅和作为财产权的住宅。当然作为财产权的住宅也是宪法关注的重点。中国全国人大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www.xing528.com)
以社区(邻里)维度的权利空间,是以家庭为中心的权力空间的拓展。人具有社会的特性,个人需要交往。个人交往的大部分内容在社区内进行,这种交往只需要步行即可完成,其形式以面对面接触为主。社区设施的完善有利于这种权利的实现。对此权利的描述是,在0.75千米至1千米的范围内可以方便地到达学校、小区绿地、社区诊所、便利店、邮局等。社区维度的权利,更多的是与社会权利相联系,例如,教育权、公共实施享用权、环境权等。从另一个角度看,社区是一个群体概念,社区维度的权利是一种群体的权利。在这个维度中,由于人与社会的互动,形成了空间权利的合作、竞争与冲突。
在城市维度的权利空间是一个相对宽泛的但又不十分严密的权利空间,更应该指个体自由能够到达想要到达的城市中任何一个地方的权利。这是一种社会权,以城市的可达性为基础。因为,可达性将有利于帮助实现就业权、城市公共设施享用的权利。例如,可以乘坐某种便利的交通工具到达工作地、大型商产、图书馆、大医院等等,对于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这种可达性比小城市更有意义。从权利的角度,空间的可达性是与诸如就业权密切相关的。中产阶级以上的阶层可以拥有小汽车,但对低收入者公共交通的意义不言而喻。在这一维度,更多体现的是由于权利的竞争、冲突与合作而产生的城市结构。这个城市结构就是空间的秩序。城市的结构包含了不同的社会关系,给人们带来不同的机会与前景,对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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