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空间中的基本权利
城市是人类的集聚地,人在空间中生存,也为空间注入了意义。物理学上的空间是物质存在的形式,表现为长度、宽度和高度。城市空间是空间的一种,但空间是什么呢?老子曰:“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说的是人们不论是做器皿,还是建房子,有价值的部分是空间。人融入空间,赋予空间具有“人”的属性和权利的意义。吉登斯认为“人类互动的条件是共同在场,这不仅涉及时间维度,也关乎空间维度”(向德平等,2005)。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权利概念已经融入了社会的各个层面,也包括城市空间。
诺克斯和平奇曾提出了法律意义的城市空间的概念(诺克斯和平奇,2005)。空间有了人,空间便具有人的属性,空间便成了基本权利的载体。空间具有了权利的属性,空间也成为一种权利。“只有当社会关系在空间中得以表达时,这种关系才能存在:它们把自身投射到空间中,在空间中固化,在此过程中也就产生了空间本身”(Dear,2004)。由此产生了空间的冲突、空间的抗争。因而,空间成为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产物。莱布尼茨说:“空间是共同存在的秩序(Order of Co-existences),就像时间是延续的秩序(Order of Succession)一样”(J.Urry,1985;叶涯剑,2006)。从这个角度看,城市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还是一种空间秩序。
“权利需要将资源、机会或自由分配给具体的个人”(托马斯,2006)。在空间中,基本权利则是需要空间资源的支撑。美国新政时期,罗斯福签署了为保护住房权、福利权、就业权、教育权等而设计的“第二权利法案”。为此,罗斯福向美国人民发出宣言:“人们有权在美国的工厂、商店、农场或矿厂获得有益的和有报酬的工作;人们有权获得足够收入,以便得到充足的衣食和娱乐;每一个农民都有权种植并出售农作物,并以由此获得的收益保证他和他的家庭有尊严地活着;每一个商人,无论大小,都有权在免受国内外不公平竞争和垄断者控制的环境中从事商业活动;每一个家庭都有权拥有体面的住宅;人民有权获得充分的医疗照料,并得到机会以维持和享有良好的健康;人民有权获得充分的保护,以免于因年老、疾病、意外事故和失业而导致的经济恐慌;人民有权接受良好的教育”(桑斯坦,2008)。
罗斯福的宣言既是人权的宣言,同时也是基本权利的空间性的阐述。因为空间有了人,空间不再是无意义的空间。它是公民个体和群体权利的载体。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既是物质性的空间,也是权利的空间。居住权需要住宅,没有住宅的居住权是一种空谈。就业需要在工厂、商店和农场进行,教育权要在学校实现。从空间的角度看,每一种城市空间支持着不同的基本权利。居住用地支持着公民的居住权,工业和商业用地支持着公民的就业权,中小学则支持着公民的教育权,医院支持着公民的卫生条件等等。例如,在没有学校的边远农村,要实现教育权仅是空谈而已。可以认为,没有空间便没有权利。
尼克松曾指出:“洁净的空气、洁净的水、宽敞的空间——所有这些也都应该被认为是每一个美国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桑斯坦,2008)。尼克松所指出的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把权利的概念扩展到了环境,如空气与水。权利存在于空间,这种权利既存在于空间中,也存在于更大的空间——环境中。在美国新政到20世纪80年代之间,美国国会创设了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免于贫穷的权利,免于肮脏的空气、肮脏的水和有毒物质的权利”(桑斯坦,2008)。这些权利正如汉考克(2007)指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环境条件以实现有关生命权、健康权、自主权,以及免于饥饿的自由和个人自由等普遍人权”。权利成为环境中的权利,或者是环境权成了一种新的权利。(www.xing528.com)
空间中的基本权利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受到空间的限制和调节。“人们的物理距离越接近,发生某种互动的可能性也越大”(诺克斯和平奇,2005)。空间中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距离与位置。距离一般指物理距离,而位置则只有在空间结构中才能表现出差异性。不同的位置显示了不同的空间环境,例如,交通的设施、视觉质量、与学校的距离、与公园的距离、空气的状况等等,均显示出不同空间的位置特征。这样位置就与价值关联,进而位置影响财产权的价值。空间环境的正向变化,带来的是财产价值的增加,例如一个社区绿地的增加、空气质量的改善、公共设施的建设,均会引起财产价值的增加。反之,空间环境的逆向变化,带来的是财产价值的减少,例如一个社区视觉环境的混乱、大气与噪声的污染、地块的衰落等,均会引起财产价值的减少。
空间中的权利由于聚居地影响,与社会关系密切相关。迪尔和沃尔奇(诺克斯和平奇,2005)指出:“①社会关系中的事件是通过空间而形成的;②社会关系中的事件受到空间的限制;③社会关系中的事件受到空间的调节。”例如,空间中距离会对到达工作地、学校、医院、公园、体育设施等地方的机会造成影响。因而,法国著名规划专家亚瑟教授认为“在当前的城市化过程中,机动性应当作为一种基本的公民权利给予保证。因为自主、自由地出行,与享受工作、教育和社会福利等其他基本权利一样,是保障城市居民生存的基本前提条件”(卓健,2007)。例如,若贫困家庭的居住与就业错位,贫困家庭由于负担不起小汽车交通的费用,就会失去了很多就业机会,甚至会逐步被排斥到社会边缘。
公民基本权利在空间的共存,引发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相互影响,例如,有污染的工业与居住用地相邻,就业权与居住权则产生矛盾。因而,在城市空间中,基本权利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空间中的权利具有相互性,特别是以土地作为财产权更为明显。一地块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限制了周边地块的制约,形成了发展权和相邻权的相互制约。例如,在杭州老城区,两栋老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为1∶0.8。南侧的老建筑年久失修,因而申请拆除重建。而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应满足大寒日两小时的日照,也就是要满足建筑的间距为1∶1.2。这就引发了争论。北侧的建筑认为,南侧的建筑拆除后,应满足国家规范。这意味着,南侧的建筑不能再新建。而南侧的建筑的申请者则提出我的开发权或者是财产权则由于老建筑的拆除而“蒸发”了。
城市化改变人口的分布,人口由分散的农村聚集到城市。“城市是由不同的异质个体组成的一个相对大的、相对稠密的、相对长久的居住地”(Wirth,1938;向德平等,2005)。这里反映了城市的基本特征,城市是由异质个体组成的共同体。集聚人口的分层,使空间的占有变得复杂化。“城市因此已形成为这样一种政治空间:聚居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群体以及它们的身份认同,与其所表达的各种不同的公民权利要求彼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Sassen,2000;Isin,2007)。社会关系与社会互动决定了人们在空间中的位置,而空间中的位置又影响人们对社会资源的获取。空间决定了权利的存在,而位置、距离规定了权利的质量。“同时在场”的权利产生了相互影响。由此产生了在空间中基本权利实现的平等与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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