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本书的框架
本研究的第一章为绪论,一共五节。本章从问题的提出、现状的评述、研究的方法、研究的意义来简要地阐述空间宪政的主题。本章从现实生活中的农民工进城与征地拆迁,引出城市空间上公民权利的关联性与矛盾性,提出城市空间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质上是空间与宪政的关系问题。本章简述了近期有关城市规划法律的成果以及相关争论,由此提出了本研究的方法和视角。本章最后阐述了本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从宪政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主要论述空间、发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是本研究的一个创新点。一般而言,从宪政的角度研究公民权往往是以静态的,或者是无限的空间为背景。作为规范的研究,这是十分必要的。城市既是空间的形态,也是权利的形态。进入城市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基础。本章从城市空间中的基本权利、城市化中的基本权利出发,探讨空间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关联性和相互影响。通过城市贫困、社会隔离、财产权的外在影响和邻避现象分析公民基本权利在空间中的冲突和矛盾。
第三章分析城市规划的宪政基础。本章重点讨论空间宪政中的四个基础理论问题:权利与制度、空间与平等、空间与正义、财产与干预。考默萨(2007)认为:制度的选择决定着权利的变化。因而,保障公民的利益应从制度的层面来分析。在城市空间中,市场的制度、政府的制度、民主的制度和道德的制度影响着城市空间中的权力配置。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解决空间中的权利冲突,空间宪政关注的是制度的协同。平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空间中的平等则是宪政中平等权的体现。
第四章是从空间宪政的角度看待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一种事前干预的制度。从宪政的角度,城市规划具有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功能。城市规划的概念模型分为城市规划的价值取向、城市规划的运行框架和城市规划的运行机制。本研究依据诺斯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尝试提出空间资源配置的原则。城市规划作为干预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其合宪性受到人们的关注。本研究借鉴美国城市规划司法审查的相关经验,从城市规划的目的和与目的关联的手段分析了城市规划的合宪性。
第五章是从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角度讨论对空间进行约束的城市规划。本研究的一个创新点是对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行为的研究与分析。为了规范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行为的城市规划就显得十分必要,且是法学研究的起点。本研究将城市规划(法定的规划)分为四个基本的行政行为。它们是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但这些行政行为均为“不成熟”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规制性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从宪政的角度认识和规范城市规划。(www.xing528.com)
第六章讨论的是城市规划的法律模式。如何理解法律保留,要么有很详细的城市规划法来明确或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要么城市规划本身就应是“法”。笔者赞同城市规划本身就是法,特别是作为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依据层面的规划,或者称之为法定图则。笔者在比较英国、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城市规划制度后提出,城市规划应采用软硬兼施的立法模式。中国现处在城市化中期,社会经济的转型将带来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与城市发展的矛盾。为缓解这种矛盾,城市规划的“立法”应采用行政立法的模式,而不是人大立法模式,以适应行政响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章主要讨论两个影响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概念与制度:公共利益与公众参与。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的目的,而公众参与则是城市规划的程序要求。本研究则将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相联系,提出公共利益可认为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场景中,数量较多的不定的利益群体的基本权利的集合的综合考量。本研究积极倡导公共协商(Public Deliberation),并认为是解决公众参与难题的最佳模式。但是协商后的公众意见的极化,则是公共协商面临的新难题。或许化解公众协商难题的关键是唤醒公众的美德。
第八章主要说明在城市规划中,公民的权利救济一直是法学的争论焦点。可诉与不可诉均有相应的依据。司法如何看待公共利益,司法如何看待社会权实现的途径是讨论城市规划可诉性的关键所在。本研究认为从宪政的角度,立法、行政与司法的目的是一致的。鉴于司法限度的存在,建立全过程的权利救济制度,将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更有积极的意义。为此,本研究认为司法审查应仅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应将城市规划的编制列为司法严格审查的对象,或者是只对程序进行审查。
第九章是本研究结论。空间宪政的目的是试图提出在制度、正义、平等背景下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论框架。本研究认为城市规划的运行机制是在市场、政府、公民、社会互动的前提条件下,个体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博弈或者是妥协的结果。在城市空间中,公民权利随城市结构的转型“此消彼长”,是否形成社会和谐或者是社会系统的平衡则是判断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好坏的判断标准。发展、权利和社会和谐应是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研究的中心或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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