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现实意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已达70%,而在中国,城市化水平仅为50%左右,但人口多达13亿。这意味着最大的社会工程——城市化正在或将在中国展开。城市化进程不仅仅是人口和产业向城市的集中,更重要的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更好的保护与实现。公民拥有自由迁徙和进入城市的权利,城市化为公民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可能。城市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和再配置的过程,也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改良过程。城市化改变了原有的权利格局,引发了新的社会冲突,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如何化解冲突,建立公正、公平和正义的空间秩序,显得十分必要。城市化的实践需要规范空间秩序的理论,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的城市规划。
现代城市规划区别于传统的城市规划在于,城市规划不仅关注城市的空间布局,而且注重对城市空间的生产方式或者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可以认为是现代城市规划产生的标志,它将私人土地的发展权收归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和开发强度均由政府通过城市规划来配给。从此土地作为私有财产而自由使用的时代不复存在,现代城市规划产生则意味着作为宪政基石的财产权制度的变更。大桥洋一(2008)也认为城市规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发展的结果”。(www.xing528.com)
中国正在进行世界上最庞大的城市化工程,如何指导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阳光权、邻避现象引发大量信访。例如,这些社会运动与社会诉求的原因均与城市规划对财产的干预或侵权直接或间接地相关联。城市化的现实需要规范城市规划的运作。目前城市规划从物质形态的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型,人们期望城市规划更具有效能和人文关怀。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除了具备工具理性,也要具备价值理性。因此,对政府的空间干预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塑造公平与正义的城市、促进城市化向更加理性与更加健康的方向运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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