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研究的范围
由于城市规划是一个范围较广的工作。一般而言,城市规划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作为行政规定或抽象行为的城市规划,也就是城市规划编制的过程以及所编制的成果;另一个是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的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也就是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城市规划的许可,是作为行政决定,或者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其运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都相对较全,而且其结果均有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城市规划的编制是城市规划工作的核心内容。依据《城乡规划法》,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或规划条件均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编制的城市规划既是《城乡规划法》授权地方政府编制的作为管理城市发展的工具,也是建设项目许可的依据。
从法律的角度,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对城市空间产生了新的法律效果。它规定了城市规划权力的运行方式,并对空间中的支持基本权利的财产权进行限制。在所有城市规划的工作中,所制定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核心。它的实施改变了过去的空间控制,规定了未来的发展秩序。它对上要承接相关法律规范,对下则是建设项目许可依据。而在法律现状的评述中,城市规划(Plan)的制定是城市规划法律研究的薄弱环节。甚至在有的研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建设项目的许可不分,误认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建设项目的许可是同一个内容。因此,本研究的范围将放在作为行政规定或抽象行为的城市规划(Plan)。(www.xing528.com)
城市规划分为“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为了更深入地研究城市规划的法律属性与规范方式,本研究将范围限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本研究只是从空间宪政的角度,研究城市规划的法律特征以及对城市规划的法律控制的问题。本研究的几个主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空间与公民基本权利、空间宪政的理论基础、空间宪政中的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行为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法制化、城市规划中的权利救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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