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各有千秋、差异明显,但我们还是可以提炼和归纳出一些共性,值得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思考和借鉴(见表2-5)。
表2-5 国外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特点及经验借鉴
(续表)
(一)单一体制,多元监管
虽然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行业协会在发展形态上各不相同,使其在组织方式上也大相径庭,但各国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都采取了单一管理体制,只设置了对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构,而没有设置专门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具体的登记管理上,一般分为必须登记和免登记。必须登记的,除了协会的名称、地址、章程、人员等登记条件外,没有其他的规定。虽然缺乏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各国通过税务、审计、检查、司法等部门构建了对行业协会的多元监管格局。这些机构与行业协会没有隶属关系,避免行业协会受到多头管理,有利于行业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www.xing528.com)
(二)法律完备,后置管理
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行业协会都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规范。美国虽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律,但通过《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税法》501条款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德国和日本都形成了由宪法(基本法)、社团法、工商会法(工商会议所法)、反垄断法等组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德国除了《基本法》、《民法典》外,还有《手工业协会条例》、《社团法》以及《德国工商会法》对行业协会进行规范。日本除了《宪法》外,通过《商工会议所法》、《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和《禁止垄断法》规范行业协会的运作。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对行业协会实行前置管理不同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对行业协会是一种后置管理,即法律没有对行业协会的登记成立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而是对政府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方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如果行业协会触犯法律的规定,就会受到严厉的惩处。这样,成立行业协会时不会受到较大的阻力,而行业协会成立后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行,这使行业协会的发展具有规范性和可预见性。
(三)单向赋权,自主管理
总的来说,美国、德国和日本3个国家的行业协会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相比于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双重赋权的结果而言,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行业协会是企业单向赋权的结果,其内部治理结构保持着高度自主性和独立性,很少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即使在某一阶段,政府出于管理市场经济的需求而将一定的职权授予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也能表现出较强的自主管理能力。因此,行业协会作为实现局部公共利益的经济组织,能够成功地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既能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实现行业自律,又能代表行业利益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四)科学分类,协调管理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分工越来越细,由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行业和生产部门。因此,行业协会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种类也很繁多,涉及地区性、全国性和行业性。美国、德国和日本都对行业协会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使行业协会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行业管理。美国把行业协会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组织两类;德国按照是否实现公共利益将行业协会划分为公法行业协会和私法行业协会;日本对行业协会的分类标准为是否需要到通产省登记注册。美国、德国和日本对行业协会的分类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使行业协会的管理更具有专业性和功能性。这些行业协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各类行业协会之间都有密切的协调和配合,促进了信息流通、技术更新和行业规范,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有序规范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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