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至国民政府成立前的商会和同业公会的兴起(19世纪末~1926年)
就形式而言,我国行业协会古代就已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手工业行业协会,称行会或行帮。行会,又称封建行会,是中国进入近代以前就已存在的同业组织,有的学者认为行会产生于唐代,兴盛于宋代(刘永成,1959)[12]。但这些封建行会是适应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排斥外来同行,维护本地行规行约,严格限制自由竞争,具有典型的封闭性。并且,封建行会是在专制统治高度强化、宗法等级极其森严和富商大贾畸形膨胀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帮助手工业或商业同行维持自身利益、防止竞争。这与现代意义的行业协会有本质区别。例如,封建行会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承应政府差务,包括科税、差遣、征役、征物等,这是行会必须完成的一项指令性任务。此外,封建行会还必须向政府定期缴费。封建行会与行业协会是行业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两种具体的组织形态。行会是行业组织的初步阶段,现代行业协会则是行业组织发展的高级阶段,两者之间存在着传承性。
事实上,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诞生于清朝末年。处于清末尤其是晚清和国民政府统治期间的近代行业协会是封建行会向现代行业协会过渡的关键时期,而洋务运动催生了现代民族工业,为了振兴民族工业,工商界人士成立了现代商会。
晚清及以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日益入侵,中国传统经济逐步瓦解,新的经济成分不断增长,面临着这些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的行会组织的对外垄断、对内统制及其封闭保守性已经难以符合经济近代化的要求。封建行会大规模建立的势头消失,其数量快速减少。一部分固守成规陋俗的行会因此而衰落,而另一部分行会则被动或主动地顺应时代进行变革,在组织制度、结构和功能等方面加以调整,从而得以继续发挥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并逐渐向新型同业组织——同业公会和商会演变。
清末,民间工商业发展趋势与清政府的劝办及立法推动相结合,大大促进了商会在中国的推广。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组织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劝办商会组织。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成为商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此后,各地逐渐建立了相关商会组织。例如,于1906年成立的商船公会是由航运业商人组织的行业组织。清政府商务部于1906年4月颁行《商船公会章程》规定,商船公会的宗旨是保护、整顿中国航运业。当然,与封建行会不同的新型同业公会首先出现在一些商贸发达的开埠口岸,如上海、苏州、汉口和北京等地,并且同业公会多以商业同业公会居多。以上海为例,在辛亥革命前已经建有由经营洋货的商号所组建的上海洋货商业公会、皮货商行组织的上海皮商公会,还有华商火险公会、米豆同业公会、棉花公会等。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各种实业团体在全国各地纷纷涌现。在此背景下,新成立的北洋政府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工商会议。1915年,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议定颁布《商会法》;1916年2月,颁布《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1918年,北洋政府又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要求各地除了建立跨行业的商会以外,还要筹建同行业的工商组织。此后一段时期,同业公会的增加速度较为迅速。然而,由于北洋政府的社会整合能力较差,法令的贯彻并不彻底,同业公会的名称甚不统一,数量也难以统计。值得强调的是,北洋政府后来陷于军阀混战之中,政府职能近乎瘫痪,而各地的经济在这段时间之所以能有所发展,这些同业工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www.xing528.com)
(二)国民政府成立后至新中国成立前商会与同业公会的发展(1927~1948年)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商会和同业公会进入了较为繁荣的一段发展时期。1929年,在整理商人团体的基础上,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并公布了《商会法》,规定:凡是一个地方有5家以上的同业公会,就可以组织商会;一个县城的同业商号少于7家,但是所有的粮店、油店、酒店、饭店等等共计达50家时也可以建立商会。因此,当时商会的成员就有两种,一种是同业公会的会员,另一种是独立的商号。《商会法》对商会的职能有了进一步界定,强调商会的商事共断权,并从法律上使得工商社团在社会上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使其组织和运作更加规范。1929年,国民政府还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这已经是行业协会的本质形式。该法规定:凡一个地方有7家以上同行公司的行业就必须组建同业公会;除了受到除名的公司外,凡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同业公司、行号都可以成为同业公会的成员。该法颁布以后,各地纷纷成立新型的同业公会,原有的会馆、公所也纷纷改组为新型的同业公会。此后,一些同业公会的成立达到高潮。例如,1930年,天津已有机器制造业、织染业、五金业等同业公会70个。到天津解放前夕,同业公会总数达到144个。据统计,至1936年,上海工商各业同业公会总数达236个[13]。1933年,全国共有6 000多家同业公会,到1938年时,总计达13 000多家。
在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修正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等,并强制没有入会的企业入会,如《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逾期不加入同业公会的企业将受到政府的直接制裁”,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1940年颁布《非常时期重要商业同业公会工作纲要》,1941年颁布《非常时期工商业团体管理办法》,并规定:“凡工商业为经济部指定之必需品必须以强制入会和限制退会办法督促同业公司行号工厂加入公会,未能依法组织同业公会之公司行号悉令加入商会。”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在抗战时期频繁地颁布各类法令,表明政府对于同业公会在加强行业管理及经济控制方面的功能十分重视,并保证同业公会能够切实有效地协助政府工作,加强经济统制与社会管制。在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华东和华中大片地区的先后沦陷,工商业出现了向中国西部和西南地区迁移的趋势,并随着日本侵占和经济衰退,同业公会和商会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波动。1946年抗战胜利以后,随着经济恢复,同业公会在数量上有了进一步的增长。以上海为例,1947年上海共有工商同业公会297个,其中:工业同业公会66个、商业同业公会231个[14]。不过,随着国民政府的经济崩溃,市场混乱,不少同业公会名存实亡。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商会、同业公会制度,与传统的封建行会组织相比,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社团相比,它是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新型民间社团。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民间商会相比,清末民国时期建立的商会和国民政府的同业公会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不过,在当时战乱频仍、列强窥伺、政府无力的情况下,商会及同业公会在兴办实业、实行行业自治自律、发展工商经济、维护民族工商业利益、稳定地方社会秩序、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转进程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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