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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基本属性简介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业协会组织目标的非营利性,并非排除组织运作过程的营利性。其次,从行业协会产生的动力和组织表现形式来看,行业协会是基于降低成员交易成本和提高成员经济收入、利润水平而产生的组织,是基于成员经济利益导向下成立的一种经济性社会团体。当然,行业协会的这种民间性与公共行政性交融会形成“官民二重性”。同业性,主要指行业协会的会员属性的同一性。

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基本属性简介

(一)经济性与非营利性的统一

对于行业协会来说,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决定了其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组织成立和运作主要是为会员提供一些公共或半公共性产品或服务。与营利性组织不同,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的本质特性,决定它不能像企业那样从事以利润为目的的牟利性活动。这种观点已经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认同。

然而,行业协会不仅仅是一种非营利组织,更是一种体现经济性的非营利性组织。首先,行业协会运作过程可以有经济的营利性。行业协会组织目标的非营利性,并非排除组织运作过程的营利性。目标非营利性是指组织的运营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使命;然而,行业协会的收入大于支出而形成营利,有利于其社会使命的更好实现,是促进协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尽管由于组织的法律特征规定行业协会不能将营利进行分配,但行业协会却可以将各种途径产生的经济性营利收入(包括会费、各类捐赠、政府拨款、服务性收入等)用于协会自身的发展和运作。其次,从行业协会产生的动力和组织表现形式来看,行业协会是基于降低成员交易成本和提高成员经济收入、利润水平而产生的组织,是基于成员经济利益导向下成立的一种经济性社会团体。如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这一定义排除了非经济类的社会团体,也排除了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和基金会性质的社会团体,即符合我国社会团体管理的工作实际。

(二)公共行政性与民间性的统一

行业协会的民间性,是一种以自治性为核心的民间性,这主要指行业协会是独立和依法自治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领域的自治组织,与政府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协会合法活动不受政府非法干涉的一种状态。然而,在中国特殊经济和社会转型背景下,一方面,行业协会与政府改革紧密相联,行业协会处在市场、政府和社会边缘;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管理的主体和行业代表的双重身份,又必须与政府相联系,并受政府委托和授权承担着一些公共管理职能。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行业协会又需要具备一定的公共行政性,即与政府互动并承担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如行业质量检查,行业准入管理等。当然,行业协会的这种民间性与公共行政性交融会形成“官民二重性”。

然而,本书所指的官民二重性,并非指行业协会同时受“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或协会内化为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官民二重性中的民间性,是指行业协会在运作与生长机制上的自治性,即协会一旦依法成立,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不受政府的影响或隶属于政府。如高尚全(2001)提倡,社会中介组织一定要发展成与政府从组织上相脱离、具有竞争性的、开放性的组织[9];官民二重性中的公共行政性,则主要指协会资源获取的公共行政性,鼓励协会应积极地通过“官方”和“民间”的双重渠道去获取“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两种资源,促进协会发展与会员利益增值。这是因为,公共行政的本质就是使协会获得外显的与政府平等而非隶属的关系。

目前,关于协会与政府关系的外显形式,学者通常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合作关系。政府与行业协会应该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它们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应是“授权—合作”关系(徐家良,2003)[10];另一种是合约关系。这种观点强调行业协会作为策划及提供社会服务的角色,即在合约关系形成后,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就变成了“购买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丁元竹,2004)[11]

(三)同业性与中介性的统一(www.xing528.com)

行业协会的中介性,主要指行业协会承担着国家(政府)与企业(会员)之间联结和沟通的作用,从而使“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达成有效联系”。可以说,正是由于这种中介性角色的存在,行业协会拥有与政府和企业的双重关系,这也决定协会不仅要满足企业个体发展的需要,还要满足政府行业管理的需要,行业协会权能也因此形成了来自内部固有的企业赋权与外部授权或委托的政府赋权两大体系。

如果说行业协会从行业外部表现上具有促进政府与会员之间沟通的中介性功能,那么行业协会从行业内部表现上则具有促进同业组织之间合作的合作性功能。同业性,主要指行业协会的会员属性的同一性。组织的同业性,不仅仅解释了成员的行业同质性,更强调了行业内的合作性。在行业范围内,由于同行业企业生产与服务的同质与相似性,企业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或替代关系。然而,这些同行业的企业又有共同利益,面临着相同的外部环境。从规制经济理论看,企业成员通过契约式网络关系并以协会表现出来,可转化为一种竞争力强大的特定利益集团代表,并由协会代表整个利益集团对规制机构进行俘获活动,从而使竞争关系变成为竞争与合作统一的竞合关系,最终实现正和博弈

当然,随着经济领域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形式的发展,在我国一些跨行业的协会也日益增多。例如,上海市都市型工业协会,还有我们常说的商会往往是跨行业的,如温州商会。

(四)公益性与互益性的统一

根据组织服务对象,非营利组织通常可以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两种。这种划分可以从组织税收标准的不同中得到体现。公益型非营利组织有时也可以分为两种:广义的公益型,即普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型,组织目的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共享的、具有普遍性的利益,如国防安全、环境卫生、教育劳动等;狭义的公益型,又称互益型,受益者并非整个社会,而主要是以会员形式界定的特殊群体,区别于那些面向全社会提供更广泛的公共服务的公益型组织。组织如果面向一些特别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有可能享有较高的税收优惠。从这个角度来说,行业协会也是一种特殊的狭义的公益型组织,面向的也是特定领域内的特殊公共利益,并且,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进行一些行业公共事物的管理,也体现着社会公益的促进,因此,行业协会一定程度体现了组织的公益性。同时,由于协会俱乐部属性的存在,行业协会这种俱乐部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又只能由特定领域的对象即行业内入会成员享受,因此,行业协会也主要面向一定的社会成员提供互益性服务,是一种互益性组织,协会维护的往往不是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是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因此,相比公益慈善组织协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获得也相对有限。当然,这并不排除行业协会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会适当承载一定的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并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在争取特定群体利益时,也会关注并创造社会普遍公共利益的增值。因此,行业协会可以称为体现公益性的互益性组织。

综上可知,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第三部门,从组织目的角度而言,非营利性强调的是行业协会的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从组织建立、运作角度而言,民间性强调的是行业协会要基于民间意愿,自发、自觉、自愿和民主地形成,它不采政府行政式运作机制,也不是政府机关及附属机构;从关系角度而言,中介性强调行业协会是沟通、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有效手段;从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对象属性角度而言,互益性揭示了行业协会面向的是行业内部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即行业共同利益。因此,在上述非营利性、民间性、中介性与互益性中辩证地体现着特定的经济性、公共行政性、同业性和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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