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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规则和群体选择问题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群体选择和搭便车问题当哈耶克使群体选择这个概念成为他的文化演化理论的关键概念时,显然,他是受到了生物学上尤其是怀恩·爱德华兹关于这个主题的论文中对这个概念的讨论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生物学上的群体选择概念的应用和哈耶克所使用的概念之间画出一条直接的平行线。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哈耶克认为使用群体选择这个概念是必要的。群体优势就其本身而言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经济学中的规则和群体选择问题

群体选择和搭便车问题

哈耶克使群体选择这个概念成为他的文化演化理论的关键概念时,显然,他是受到了生物学上尤其是怀恩·爱德华兹(V.C.Wynne·Edwards 1962)关于这个主题的论文(Hayek 1967:70;1973:164;1979:202)中对这个概念的讨论的影响。在生物学上,引发这个概念的问题是如何对那些有利于整个群体的动物行为模式的演化加以解释的问题,也就是那些对群体直接有利却对个体并不带来好处的行为模式。这样的对群体有利的行为模式的存在看起来对“个人主义的”达尔文方法(该方法用碰巧获得了这些有利特征的单个组织的遗传再生优势来解释一个物种某些特征的演化)提出了疑问。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个体表现出一种对他们所生存的群体是有利的,同时对他们自己也是有利的行为模式,显然,这些情况与达尔文的解释是不冲突的。关键问题是在第二种情况里产生的。在第二种情况里,个体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很显然对他们的群体有利,但是就它们个体而言是不利的和自我牺牲的。因为对这些模式的解释给个人主义的达尔文方法提出了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所以一些著者认为援引群体选择这个概念是有必要的,也就是引入在群体而不是单个组织层次起作用的选择过程的概念。群体选择这个概念一出现,它就引起了生物学上激烈的争论,主要异议是因为基因的遗传毕竟是个体繁殖的问题,因此群体选择理论就陷入了一个基本悖论,D·T·坎贝尔(D.T.Campbell 1980:73)对其是这样阐述的:“任何一个在社会层次上有用的自我牺牲的行为对这个群体的‘利他主义者’和非利他主义者都是有利的,净利益对非利他主义者更大,因为利他主义者所获的利益将会由于他所承受的自我牺牲的风险成本而减少。”在群体里,搭便车者的情况将会比那些表现出自我牺牲行为的人的情况好得多,因此,只有当那些群体内部存在某种机制能够对这个群体的施惠者作出补偿,或者当从自我牺牲的行为中获得的群体间优势超出群体内的劣势时,自我牺牲的行为模式才能够被期望维系下来。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各自的机制将必须被具体说明和解释。至于第二种情况,在生物学家们中占有绝对地位的观点是,这种行为所需要的条件在自然界中几乎不存在(Clutton-Brock and Harvey 1978:6;Maynard-Smith 1980:23)。因此,如果出现很明显的有利于群体的行为模式的事件,生物学家典型的做法是去寻找各自行为所表现出的单个生物体获得的收益,即便这种收益仅仅以一种间接的、比较不明显的方式表现出来的(Triver 1985: 67ff)[29]

我们可以在生物学上的群体选择概念的应用和哈耶克所使用的概念之间画出一条直接的平行线。再一次,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社会有利的行为规则性对实践这些行为的个人有直接的好处,很显然,这种情况并不会对个人主义的方法产生实质性问题。如果某特定行为类型同时表现出对采纳这种行为的个人有利,那么用个人利益来对其进行解释似乎是最简单的(Kummer 1980:34)。问题在于第二种情况,即某些行为模式非常明显地对实践它们的群体有利,但是就它们的个体而言却是不利的。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哈耶克认为使用群体选择这个概念是必要的(1984:319)。由于他注意到了生物学上的争论,因此他不得不在他后来的著作里(1984: 318;1979:202)极其不情愿地承认群体选择“在生物进化里似乎起了很小的作用”,不过他依然认为“文化演化最主要是通过群体选择进行的”。但是,针对这个在生物学上引起了怀疑的群体选择概念提出的质疑,似乎也同样削弱了这里的文化群体选择这个概念的力量。因为,毕竟是那些个体最终在采用和实践这些最终被群体选择保留下来的行为惯例,[30]于是相同类型的悖论就又出现了:尽管生活在有合适的规则被实践的群体里的个人的情况要比没有这样的规则里的群体中的个人情况好得多,但是承担了对社会有利的却是自我牺牲行为的成本的个人情况又要比搭便车的人(享受群体利益却不用承担生产成本的人)的情况糟得多。因此,尽管从实践合适的规则中所获得的群体间优势是存在的,但是相对于那些搭便车的人而言,真正实践这些规则的人在群体内却是处于不利地位。(www.xing528.com)

关于文化规则的出现和存续的理论必须能够处理这样一个问题:在存在搭便车动机的情况下,为什么群体里有些个人还是会真正实践这些有利于群体的行为规则性呢?群体优势就其本身而言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无论群体间优势是什么,有利于群体的行为规则性是不能被推广和保留下来的,除非在群体里是这样的条件主导,在该条件下个人实践这些行为对他们自身也是有利的。能够解释有利于群体行为规则性出现的理论不仅必须能够说明这样的条件是如何产生的,而且还必须表明,它们是自发形成的还是通过有组织的、集体的行为产生的。虽然一个自发形成的解决方法是困难的,但是这一点是肯定的,即:在人类群体里通过有意识的努力改变群体中的约束条件,使那些实施群体有利的行为同时对个人也有利,搭便车问题是可以被克服的。[31]但是,对文化演化理论而言,依靠后一种做法就意味着要给有组织的政治过程分派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而这基本上不是哈耶克在强调群体选择时想借助的想法。

以上对文化群体选择概念所提出的异议绝对不等于说,一种行为模式得以持续下去的可能性不会受到其对于实践它的群体所产生的有利的或有害的结果影响。从规则的社会影响到它们是否能够得以保留之间的反馈机制确实存在。这里争论的是,由于这些反馈机制高度复杂的本质特征——它们受到如个人迁移、经济繁荣、政治秩序、军事巩固等各种变量的调节——那种认为具有“更成功的”规则系统的社会最终将胜出的观念似乎太含糊,因而并不从中导出关于一个群体选择过程的系统化运作的足够有价值的结论——至少当我们远离了依靠狩猎和收集种子生存的史前年代(Hayek 1979:160)[32],开始面对现代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和变革以后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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