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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规则和选择:自发的社会秩序与两种类型的规则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发的社会秩序和两种类型的规则哈耶克的社会或者文化演化理论是与他的市场作为自发秩序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说明前者,从后者开始是比较合适的。[10]除了明确说明规则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普遍标准才能使自发的社会秩序形成,[11]以及合适的规则应该是那种能够有助于产生一种有利的社会秩序[12]的规则之外,哈耶克并没有提供一个什么是合适的规则的独立概念。

经济学中的规则和选择:自发的社会秩序与两种类型的规则

自发的社会秩序和两种类型的规则

哈耶克的社会或者文化演化理论是与他的市场作为自发秩序(Hayek 1973:23)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说明前者,从后者开始是比较合适的。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自发形成的观念是社会理论(1964:4f)的基石,这一观念是哈耶克著作的主题。[2]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那样(1973:36f),市场的自发秩序,虽然具有典范性,却只是自发秩序的一般原则中的一个例子,这些例子在物理界、生物界和社会界都可以找到。所有的自发秩序共同具备的特征是它们产生于多种元素的相互作用中,这些元素在回应特定的环境时是由它们的某些一般原则支配的。[3]这些规则的特征对源于各种元素相互作用中的总体秩序或模式的特性非常关键[4]更具体地讲,虽然所形成的秩序中的特定内容总是由这些元素所回应的特定环境所决定,但这些规则的特性将会决定该秩序的一般特征(同上,40ff)。

在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中,市场秩序是经过最为系统分析过的事例(1967:72)。其元素是人类个体,决定该秩序特性的规则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有关规则。哈耶克认为(1967:66;1973:155),社会理论的一个具体特征是由社会秩序建立在两种规则的基础之上这一事实决定的,这两种规则中一种是天生的,由基因决定的遗传的人类行为规则,这种规则已经在人类物种的生物进化过程中形成;另一种是经过学习获得的,通过文化传播的人类行为规则。既然相对于人类基因进化过程,人类文明历史——包含社会研究的潜在主体——事实上是非常短暂的,那么在社会理论中假定天生的行为规则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上基本是一致的就是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事实上“人类本性”被当做相同的是一种暗含假设,这个假设是研究从人类的一般模型出发的社会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另一方面,文化规则呈现出易变的特征,也正是这些规则的变化解释了社会秩序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可以从历史记录和跨文化的观察资料里看到(Hirschleifer 1982:5)。

在阐述人类行为是由一些特定的规则支配时,我们指的是个人在他们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定的模式或惯例可以用规则这个术语来描述,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了这些惯例或者这些规律性是不是基于明确的规则。[5]我们把行为惯例描述成遗传规则是因为,在生物禀赋上的一些特定的约束或者特征,这种生物天赋是所有的人类个体作为物种成员所具有的。在阐述个体是受文化规则所支配时,我们指的是由于在他们社会环境里主导性的境况或约束条件,个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则性,对于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来说,这些境况也许或多或少是特有的。[6]在用文字表述的形式中,文化规则所采用的典型形式是规范的或指令性的表述,按照这种表述,如果个人面临着Y类型的境况,他就应该或不得不表现出Z类型的行为。个人在一个社会共同体里是否表现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表现出与这种规范规则相应的行为惯例,取决于能诱使他们采取相应行动的条件在他们各自的社会环境里的实际主导程度。(www.xing528.com)

哈耶克特别强调了个人行为的规则特征和所产生的总秩序特征之间的关”键联系。而且他明确表示,可变的文化规则的特征、文化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与不变的遗传规则之间的兼容性决定了社会秩序——而不是无序——是否会产生,[7]由此产生的社会秩序是不是有利的。[8]通过强调文化规则的重要性,哈耶克明确地承认没有独立于支配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则和制度之外的、被认为是普遍有效率的或者有利的自发市场秩序。无可否认,存在一个所有自发的市场秩序共有的,独立于他们所基于的一系列特定规则的普遍特征,这一普遍特征在哈耶克看来,是市场安排相对于集中的、刻意计划的安排所具有的潜在效率的重要源泉:即允许个体参与者基于特定的普遍规则对特定时空下的具体环境作出反应,一个自发秩序能够利用的知识比任何一个施加有意的计划秩序的中央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所能接触到的要多得多(Hayek 1948:77—91)。虽然阐释了自发的市场秩序中潜在效率的原因,但是市场使用分散知识的特别能力并不能保证一个自发的市场秩序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有利的,无论其所基于的一系列特定的规则如何。哈耶克明确强调经典的看不见的手概念和他自己的市场自发秩序的观念,认为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机制要求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接受合适的规则的支配,[9]并且他认为这个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Hayek 1967:72)。

一个有利的自发市场秩序需要合适的规则,这一观念不可避免引出了两个问题:什么是有利的秩序合适的规则。可以认为,哈耶克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会认为服务于社会中的人的利益的社会秩序是有利的。[10]除了明确说明规则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普遍标准才能使自发的社会秩序形成,[11]以及合适的规则应该是那种能够有助于产生一种有利的社会秩序[12]的规则之外,哈耶克并没有提供一个什么是合适的规则的独立概念。相反,他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文化规则的产生和变化过程,以及这些过程的哪些特征能推动或抑制那些导致有利秩序的规则而产生这一问题。哈耶克关于文化演化的理论就是针对这一问题的。

在下面的章节中,我将努力表明,对于能够系统地选择“合适的”规则的自发、演化的过程,哈耶克并没有提供一个可以令人信服的论证,并且,进一步讲,事实上我们也没有理由假定存在着这样一种过程在起作用。我的结论是,在处理什么样规则对于我们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来说是合适的这一问题时,我们不能逃避分析和比较可供选择的规则(或规则体系)的特定运作特性,以及系统地研究各种各样的过程——通过这些过程有关的个体能够表达他们自己对“合适的”规则的判断以及对于产生于不同的规则的各种类型秩序的评价——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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