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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规则和团结规则在经济学中的作用及区别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点上讲,区别我们称之为信任规则和团结规则是非常有用的。对于信任规则来说,任何两个个体能够组成一个允许他们实现好处的“合作群”,他们中不遵守规则的同伴则被排除在外。在团结规则下,合作群是不可能的,或者只在更多限制情形下才有可能。尽管这不是阿克斯罗德自己的明确解释,但是其1984年的研究可以说是解释了信任规则的自发产生,1986年的研究则可以认为是解释团结规则自发产生的一个尝试。

信任规则和团结规则在经济学中的作用及区别

信任规则和团结规则

道德秩序”的生产和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涉及相同的问题,在这方面,理性的自利行为者不可能被期望对社会或他人作出贡献,除非有某种选择性激励,也就是说,他们的利益取决于他们的贡献。就先前所描绘的意义上,互惠原则可以被期望产生这样的选择性激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在重复囚徒困境类型的交往情景中,互惠有望使人们的操作性利益或者行动利益与他们的宪政利益达到一致。然而,互惠在这一方面所起的潜在作用可能需要一些条件。

只有在极少数的场合中,当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同等地看待他人且又希望在同一个群体中进行更多的交易时,互惠似乎才有可能作为一种有效的行为模式发生。对于我们来说,这变成了一个判断人们是否有可能建立那种在群体中通过互惠确保规则得以遵守的小群体或“合作群”(co-operative clusters)条件的问题。从这点上讲,区别我们称之为信任规则和团结规则是非常有用的。

信任规则是指诸如“遵守诺言”、“说实话”或者“尊重他人财产”这样的规则。信任规则特别对于在特定人群间进行的交易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通过对信任规则的遵守或违反有选择地影响特定的其他人。因为在这个意义上,对信任规则的遵守和不遵守是“针对特定目标的”(targeted),所以也就有了形成合作群(cooperative-clustering)的可能性:任何行为者的子集,少到任何两个个体,通过在彼此的相互交易中遵守这些规则,都能够实现合作利得。对信任规则的采用和接受为任何群体都带来利益,它与更大的共同体中其他人的行为无关。甚至在一个在其他方面完全不诚实的世界中,任何两个相互真诚对待对方的个体由于可以从他们所实现的合作中获得好处,通过遵守诺言,尊重财产等等都将比他们的同伴过得更好。可以肯定,如果相信他们所有的同伴也在诚实做事,那么他们将会过得更好,遵守规则的好处在任何小的子集中都能被实现,不需要基于一些预先定义的组群。恰好是形成这种合作群的可能,即任何行为者的子集实现从合作中获利的可能,使得互惠机制在强化信任规则方面非常有效。(www.xing528.com)

团结规则指那些诸如“不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等候时站在线内”、“不鲁莽驾驶”、“为共同的事业付出同等的贡献”、“不要推卸自己在团队中的职责”,等等。与信任规则相比,对团结规则的遵守或违反与否是不能针对特定人群的,至少不能针对某些“技术上”——即根据特定情况的性质——界定的群体。在这里总是存在预设的群体,它的所有成员都被他们各自的与规则相关的行为所影响。不论相关的群体是一个工作团队(如逃避责任问题的例子),还是世界人口(如特定污染问题的例子),人们都无法避免其遵守或者不遵守有关的团结规则的行为影响到有关群体的所有成员。对于信任规则来说,任何两个个体能够组成一个允许他们实现好处的“合作群”,他们中不遵守规则的同伴则被排除在外。这对于团结规则来说是不适用的。在能够为那些遵守行为的人提供有区别的相互利益之前,团结规则需要被定义内的人群遵守。

在团结规则下,合作群是不可能的,或者只在更多限制情形下才有可能。[23]这个事实使得互惠成为一个对这类规则来说更不大有效的自发性的实施机制。这两类规则的关键性区别在阿克斯罗德关于“合作的演化”(1984)和他稍后关于“标准(norms)的演化”(1986)的不同阐释中得到了反映。尽管这不是阿克斯罗德自己的明确解释,但是其1984年的研究可以说是解释了信任规则的自发产生,1986年的研究则可以认为是解释团结规则自发产生的一个尝试(阿克斯罗德在研究中所举的例子是“考试不作弊”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群的概念只是研究第一类规则的中心概念,对后者的研究没有什么作用。相反,“报复心的假设却发挥了关键性的解释作用”,报复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情绪力量,使得人们不仅为了惩罚那些被发现的作弊者,而且还能为惩罚那些对观察到的背叛行为不实施惩罚的人(而这是阿克斯罗德对于“标准的演化”说明中的中心部分)而乐意承担一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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