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经济学中规则和选择的道德计算

经济学中规则和选择的道德计算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德的计算按照先前的分析,现在可以(希望)以更为准确的方式来表述本章的中心论题,即对真正的规则依循行为的解释。换句话说,对于遵循某一项规则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并非必须基于有意识的行为。换句话说,这样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的行为倾向,在某种意义上总是有条件的。个人是否有理由去了解遵守规则或道德是否是一种有益的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倾向,这主要取决于人们在其中行动的环境的特征。

经济学中规则和选择的道德计算

道德的计算

按照先前的分析,现在可以(希望)以更为准确的方式来表述本章的中心论题,即对真正的规则依循行为的解释。对于一个人来说,采取一种遵守社会规则的行为倾向是有益的,即便存在一些情形,其中此人根据个案最优化的考虑而偏离对规则的遵循将是最大化选择。如果依循规则就经验而言、或预期是总体上有益的行为策略,那么可以期望人们会采纳这种行为倾向。要采纳某种行为倾向,人们不必确实地意识到它的好处。换句话说,对于遵循某一项规则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并非必须基于有意识的行为。该种“计算”可以在一种演化过程中“自然”地发生,可以是习惯性学习的非反思过程,也可以是刻意的理性行为。

社会学家援引“规范的内化”观念时,他们考虑的一般是非反思性的、习惯性的学习过程。如果以这种方式理解,内化的概念就可以非常好地纳入本章所提出的理论框架中。诚然,这种纳入将要求人们放弃某些特定的假设,这些假设倾向于成为社会学内化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有关内化使得遵守社会规则成为无条件的、“自动”的假设。[37]从这里提出的视角看,我们所关注的真正的规则遵循是基于这样一种行为倾向,它不能企望个体自愿获得,倘若他们的——直接或间接的——经验不能够告诉他们普遍遵守规则将会在总体上带来好处,以及如果他们的经验发生了系统性的变化,那么他们将不会保持遵守规则。换句话说,这样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的行为倾向,在某种意义上总是有条件的。

个人是否有理由去了解遵守规则或道德是否是一种有益的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倾向,这主要取决于人们在其中行动的环境的特征。[38]通常一个人一般会在社会环境中系统地分辨总体上遵从规则是否有益,他还会对那些系统性地影响其从遵循道德规则的行为中所得到相对收益的环境变化作出反应。尽管自愿的真正的规则遵循行为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对环境的变化无反应(显然,完全的反应与真正的规则遵循概念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但它肯定不意味着完全无反应。道德是一个个人对与其所在环境特征加以适应的问题,虽然这种适应是在更为一般的行为倾向层面上,而不是在特殊情形下个案选择的层面上发生。

在前几节的讨论中对于我们所谓的良心(conscience)没有进行系统性的考察,它一般被人们看做是“道德”最关键的部分。然而,对这一现象的分析考虑看起来并不要求对这里提出的理论框架进行任何大的修正。我们通常称“良心好”或“良心坏”的精神反映明显伴随着获得总体遵守规则的行为倾向过程而习得。一旦某人习得或获得了这样的行为倾向,遵守规则或者违反规则便不再是情绪上中立的事情。违反规则的行为通常让人感到忐忑不安(Hayek 1967:第79页及其后),这一事实倾向于导致人们的道德行为倾向对环境激励结构的变化不那么敏感的反应。但是,他仍然不会使人们对这种变化完全无反应。作为习得的反应,对良心观念所指涉事物的情感反应本身是有条件的,并且可预计不会被习得(unlearned),如果某人的直接或间接经验告诉他违反规则通常得不到“惩罚”。换句话说,不能认为良心的内在制裁是一个自主的、独立的规则实施途径。它最终得自且仍依赖于个人经历的环境奖励结构的类型。在一个人的行为缺少适当的外部环境反应的情况下,很难指望他培养出良心。并且,当有关外部环境特征发生变化时,不能期望他的良心保持不受影响。

【注释】

[1]我非常感谢詹姆斯·M·布坎南、哈特姆特、克利姆特和米歇尔·鲍曼(Michanel Baurmann)本章所做的评论和建议。

[2]科尔曼写道(1987:133):“采用社会规范的概念是社会学家的耻辱之一,尤其是对那些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理论,这使得用规范来解释行为成为几乎完全相反的方法。理性选择理论学家把行为看做是选择的结果;而社会规范理论学家则把行为看做是遵守社会规范的结果。”

[3]格拉诺维特(Granovetter 1985)论述了和上述相关的一个例子,虽然侧重点稍有不同。

[4]欧珀(1986:15)也给出了一个相似的论据,虽然欧珀和我的论述思路稍有不同。

[5]克利姆特(1987:23)认为哈特(Herbert Hart)法律哲学的中心论据意味着“如果个体依靠计算具体事件不同行为的相对优势来做选择,那法律秩序的存在就不能被解释”。

[6]短语“相对独立”表明的意思将在本章的后半部分详细论述。

[7]被帕森斯定义的“霍布斯哲学问题”(1968a:90f,314f)是指:在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假设基础上,如何去解释社会秩序。帕森斯看到了涂尔干的重大贡献在于这个事实:他使“霍布斯意义上的秩序问题”成为……逻辑起点(同上,315)。就像帕森斯(1968a:346)宣称的那样:“涂尔干对功利主义的个体主义最根本的批评在于它不能说明社会中规范性的秩序成分。”

[8]有关这个问题和进一步的参考例子,对比欧珀(1986:5f)和科尔曼(1987:134)。另外,它产生于这样一种观点,社会学家的兴趣普遍在于“为什么人们偏离”而不是在“为什么人们遵守”,该分析的重点对于理性选择的理论学家来说是非常恼火的,对于他们来说,总是存在欺骗的诱惑这似乎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相当明显的特征。

[9]帕森斯(1968b:314)写道:“在个体利益的追求中,行为的无比复杂性发生在各种规则的框架中,独立于合约方个体的即时动机。个人主义者既没有意识到这个事实,也没有认真对待这个事实。”也参见帕森斯(1960:119):我们都知道,涂尔干所强调的是合约的制度,即他所说的合约的“非合约元素”。他们不是特殊情况下和合约方达成一致的条款,而是社会建立起来的规范,是基础性的规范,并且独立于任何特殊的合约。

[10]帕森斯在他早期有关“社会学理论的最终价值”文章中(1934/35:299)把两种模式区分开来,在这两种模式中,“制度规范成为个体行动中的强制力量”,这个划分类似于这里的对内在行为倾向的服从和依情形而定的服从这两种水平的划分,也就是说:“首先,由于规范本身内在的道德约束力……其次,有利益因素的成分。也就是说,不考虑任何道德态度,遵守规范可能会在任何给定的特定情形中成为一种行为者实现个人目标的方法。”

[11]对这些结论的批判分析请参见范伯格(Vanberg 1975:147ff)。

[12]帕森斯(1968a:387f)指出:“涂尔干不认为道德是一个欲望对抗外在约束因素的问题,而实际上约束因素已经融入具体的目标和价值中并部分决定着欲望,因此他不再使用‘功利的困境’(道德义务对抗个体欲望)。并且由于规范的准则成为个体行为中价值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不再对规范也是被人们期望感到奇怪……对功利主义最根本的批评在于它对具体人类个性的认识是错误的……人的行动规范的导向不再是外部的……而变成、‘融合’成一种弗洛伊德学说意义上的个体个性本身的建构因素。”
对比帕森斯(1960:143):“涂尔干不能抛弃制度规范独立于‘个体’的信条……抛弃它就意味着恢复到功利的立场。因此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对个性和社会体系解释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说,价值和规范是‘个体意识’的部分的概念是正确的,同时在分析上也独立于‘个体’。”形下,给定行为人的偏好和对有关情形下的约束的感知,他会在可能的备选行动路线范围内选择他预计能获得最大益处的行动路线。从这一视角出发,将人类行为看做是单个选择的连续序列似乎是很自然的事。从概念上讲,每项个别的行为被视作一项离散的事件,给定在特定选择情形下一个行为者所面临的有关约束,如果能够展示这是该行为者的最大化选择,那就为这项离散事件提供了解释。将人类行为解释为一系列依情形而定的选择显然与强调社会行为规则依循性质的社会学的规范模型形成对照。

[13]林登贝格(1983:451)对他所称作“社会学家的困境”做了一个类似的论述。

[14]西蒙(Herbert A.Simon)对传统理性的最大化假设的批评很显然和当前这个问题相关,虽然它并没有明确将个案最大化与规则依循行为进行对比。参见西蒙(1957:241)的例子:“从广义上说,要做的工作是用一种理性行为来取代全面的理性经济人。这种理性行为和现实中的组织,包括个人在该组织存在的各种环境中拥有的信息获取和计算能力兼容。”
尼尔森和温特(Nelson and Winter 1982:65ff)在对最大化假设的讨论中也强调了后一种理性行为。

[15]“规则约束”的概念经常以一种非常模糊的方式被运用。为了清晰明了,它应当被理解为不是一种本身对人的行为施加约束的规则。一种社会规则,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关于在特定情形下人们应当如何行事的声明,并且这种声明没有任何约束力。通过某种形式的激励力量或“执行力”,一个规则,从广义上来说,成为一个有效的约束。

[16]当林登贝格(1983:454)认为,“重复选择情形的所获支付结构足够稳定,以至于相同的选择在一系列的重复中有最高的期望效用”,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17]欧珀(1986:15)得出一个类似的结论:“社会学家通常认为规范会被不假思索地遵守,而在经济学中,人们的假设刚好相反:个体在任何情形下都有不同的选择可能……恐怕这两种假说都不正确。”(www.xing528.com)

[18]如果这个问题在经济学中加以论述,则倾向于一种纯粹即时方式。例如麦克林(Meckling)在他为经济人的模型辩护时就认为:从“实证角度来看,认识到传统、风俗、道德观念和禁忌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1976:552f)。但是他并没有解释这个经济模型应该如何系统地阐述这个现象。下面是塔洛克和麦肯基(Tullock and McKenzie:1985:143)的另一种类型的即时解释:“欺骗的成本是,第一,欺骗者的良心可能会困扰他。如果皮特已经被灌输了道德思想,那么对于他来说,违反道德原则会产生非零成本。”这种论述似乎看起来更系统一点,但是它实际上只不过是对相关“效用方程”的具体说明而已,这种策略在规范和规则问题的经济学讨论中非常普遍。

[19]克利姆特(1987:13f)也有类似的论述:“在解释社会现实时,我们必须把两种人类内在行为倾向同时结合成为一种行为模型:根据规则行事和根据当时需要选择。”克利姆特(同上,40ff)认为,这种“混合模型”解决了“基本社会理论的所谓社会人和经济人的古老争论”。克利姆特的调和方法(1984:32ff,40ff)和这里所说的方法稍有不同,尽管不是完全对立的。

[20]这个情形和布坎南(Buchanan 1987b:310)所描述的集体决定规则的选择相似:“在这个框架下,个体很有可能理性地选择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结果和他自身利益不符的规则。如果这个个体预测从‘游戏’整个频率的平衡结果来看,他的自身利益将被更有效地满足,他将会这样选择。”

[21]要比较基因进化和个体学习的区别,肯定要考虑两种类型的相互影响的过程,特别是本能的初始结构可能决定可以学到什么和这种学习是如何发生的(Gould and Marler 1987)。

[22]这个有用的区分来自于米歇尔·鲍曼(Michael Baurmann)给我的建议。

[23]格伦(Gehlen 1961:68):“诸如法、婚姻、所有权等制度是被用来对欲望力量实行支持的、定形的稳定化,这些力量如果单独来看则表现出欲动和捉摸不定……这些制度对于个体来说则意味着减轻他们的基本决定负担,赋予它们重要的定向保证,以使他们可以不假思考地、稳定地、相互间对等地行为。因此,人们可以将制度化的行为(感觉、思想、评价等等)当做对人类已经丧失的动物本能安全在更高层面上的恢复。”

[24]格伦(Gehlen 1964:23):“从人类学来看,习惯形成的话题十分重要,至少因为所有的制度都作为被分配的习惯系统被人们所体验。习惯……并不必然是无意识的,其关键在于减轻即兴行为动机的负担……我们在动物的本能行为中可以找到人类这种实际的习惯行为举止。”
另见格伦(Gehlen同上,43):“所有制度本质上内在的、减少作出个案决定的主观动机和不间断即时考虑的功能是伟大的文化特征之一……如果制度衰落,这种行为的安全性也随之消失,人们则将为以往自然而然的事情做决断而疲于奔命:too much discriminative strain——太多的分辨和决定的压力;这是一句很好的美国习语。”

[25]格伦(Gehlen 1964:43):“行为的习惯化本身是有效率的,因为它为更高的、联系丰富的动机减负,使其根本上成为可能。”

[26]这方面和决策成本方面显而易见的相关性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哈耶克(1967:90)在下面的论述中提到了这两方面:“当然,我们都知道,实际上,我们根据规则行事是为了给我们的连续行为某些一致性。我们采用一般规则不仅仅是为了使我们减少每次当某些问题发生时都要重新考虑的麻烦,更主要的是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像一个理性整体一样去行为。”
正如哈耶克(同上,88)指出,这些考虑已经成为大卫·休谟道德哲学的中心思想。在这个背景下,一个有趣的贡献是科斯塔(Costa 1984)作出的,他描述了休谟对于“为什么公平”问题的反应(同上,472)f:“休谟要求我们思考骗子的情况,他试图每次行动都根据具体行动的成本/收益的计算来做决定……一个人怎么可能每次遇到决定的情形都要经过仔细的计算呢?为了现实的要求我们必须对一般的规则或方针仔细地商讨……通过做公平事情的内在习惯倾向可以避免许多错误。有这种内在行为倾向的人甚至都不会考虑对不公平行事效果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不进行这种分析可能将导致错过机会,但是错过机会的成本将比个体个案成本/收益计算错误或者遵循其他形式的一般规则所导致的成本要小得多。”

[27]海纳尔(Heiner 1988a:29):“传统选择理论假定代理人根据信息作出完美的反应,根据他们所观测到能使预期效用最大化的信息来做决定。长久以来人们就对这种观点提出批评,他们认为‘真实的世界’中代理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总是存在严重的局限,这种局限阻止他们完全无误地利用信息。”

[28]海纳尔(1983:561):“我认为存在一种可替代标准模型的理论——这种理论直接来源于对经济学理论的持续批评……特别是我相信观察到的行为规律性可以作为‘行为规则’很好地被理解,它们产生的原因在于区别偏好行为和不太偏好行为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要求行为者的行为受到使选择行为的灵活性受到约束的机制的支配……因此,正是在最大化行为的限度中,我们可找到可预测的行为的起源。”

[29]海纳尔(1983:585):“不确定性存在是因为代理人不能破解他们所面临的抉择问题的所有复杂性,这将明显地阻止他们选择最偏好的选择。由此,行为者根据信息作出反应的灵活性就被限制在一个更易于管理的更小的行为储存库中。在某些情形下,偏离既定的行为路线结果反而会更好,但是由于不确定什么时候偏离最好,它们仍然会被忽视。”

[30]第三个问题实际上可以被分成两个方面,也就是特定情形下服从的问题和真实遵守规则的问题。当前的讨论仅仅和第二个问题相关。

[31]对于这些类型的问题,前面所提的自我管理或自我控制理论(例如Scheling 1984)显然很重要。

[32]克利姆特(1987:5)指出:即使在偏好的个人规则方面,也需要“实施”,其系统原因是在当前情形下,决策者可以影响将来决策情形的激励,但是他现在却不能控制他将来的决策本身。

[33]涉及规则的三个层次的选择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解释,即酒精消费。一个人可能采用个人的戒酒规则;他事先计划好行为,以委婉拒绝别人请他喝酒来遵守他的内在倾向;而且他也可以尝试对将来的激励改变施加影响,例如,通过公开宣称他的打算。然而,当别人请他喝酒时,这个人就面临着遵守或者违反先前个人选择的规则问题。同样是这个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同意这样一个提议,即对所有社区成员,包括他自己在内,施加一个社会禁止规则。

[34]对“宪政利益与遵从利益对立”的问题本书第四章将作更详细的讨论。

[35]有关这个问题参见本书第四章。

[36]这个概念可能是帕森斯的行动志愿主义理论(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的一个因素。他在(1968a:76)下述论述中,虽然不是很明确地对此做了阐释:“分析规范因素在人类行动中的作用的逻辑起点是人类不只是对刺激作出反应,在某种意义上也尝试使他们的行动和相同集体中行为者或者其他成员的所希望的类型达成一致。”

[37]比如克尼西(Koenig 1865)对涂尔干思想的评论:“在良心层面不存在个体和集体的两极性,而只有通过内化实现的个人动机结构和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共同规范动机结构的互补性。”

[38]这个问题参见维特(Witt 198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