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规则和社会规则
很明显,只有在考虑重复出现的、而非一次性的决策问题时,采用一种规则才有意义。规则可以被视为对重复出现的选择性问题提供的标准解决办法。与此相应,人们可以按照与他们有关的问题类型的系统性区别来区分不同种类的规则。目前我们首先思考一下一项非常基本的区别,即:个人与社会规则之间的区别,该区别涉及规则的基本原理。个人规则背后的基本理念是,依循规则的“个人”本身是其遵循规则行为的主要的和直接的受益者。一个人由于遵循个人规则而实现的收益必须独立于其他人的行为。尤其是,这些收益并不取决于有关社会内的其他人是否同时也依循这些规则。个人自己遵循规则行事也不会(或只是偶然地)对其他人产生好处。个人的习性或惯例,如早晨某个时间起床或有规律地每日骑车半个小时,都属于这个范畴。
与之对照,社会规则背后的基本理念是“社会性”(social)的,行为人遵守规则为他人产生直接的好处,而对其本人的好处只是间接的、通过其他人的行为而得到的。遵守规则的行为可能由于有关共同体的其他人对其行为的反应而受益,或者受益取决于该共同体中所有成员,包括他自己和其他人是否遵守规则的总体情况。人们遵循规则,比如“信守诺言”,对他人产生直接利益,而对行为者自己,它带来的利益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人的互惠性反应而得到的。对于诸如“靠道路右边行驶”这类规则,不是自己遵循规则本身而是要自己和其他人同时遵循规则,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个人规则可被视作针对个体所面对的、有关其私人生活安排的重复出现的选择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而社会规则则可被视为对重复出现的互动问题,即:个体在组织其相互之间社会交往时共同面对的选择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
个人规则和社会规则的区分不应当被理解为把两者区分为两个相互排斥的独立范畴。一项本来用于安排某人私人生活的规则,如周日清除草坪,同时也会有社会功能;相反,一项原本旨在服务与社会协调目的的规则,如周日礼拜,同时也服务于人们组织私人生活的目标。进一步而言,个人规则和社会规则的区别不单是一个简单的事实问题,它取决于社会的解释和重新界定。正是某些活动的“相关”外部效应的存在或不存在决定着与这些活动有关的规则具有更多的个人或社会特征,而个人对“相关”外部性的感知能够并且确实随着时间而改变,且在不同的共同体会有所不同。(www.xing528.com)
个人规则和社会规则的区分使我们能够将“规则经济学”应当探索的三个解释性问题加以分立处理。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以及在什么环境下用个人规则来制约自己的行为对于个人可能是理性的和有益的。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形下一起同意服从社会规则的约束对团体中的单独的个人来说是理性的和有益的。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形下遵循一项社会规则对个人是理性的和有益的。要回答第一个问题,必须提出个人规则的基本原理。要回答第二个问题,必须提出社会规则的基本原理。要回答第三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是要为道德(morality)——它可以被理解成一个人依循道德规则的行为倾向——提供基本的支撑原理。[30]
若注意到即使是个人规则也可能存在遵从问题,这是很有助益的。个人从采纳一项规则得到好处并不必然保证他对该规则的遵从。谁想通过求助于像精神病医生那样的人打破“坏”习惯,就能知道这一点。为了使自己真正能够遵循想采纳的规则,一个人可能不得不对将会影响他当期选择行为的环境有意地进行改变。[31]
后文中将要讨论“同意”和服从一项规则之间的区别,这对于社会规则非常重要。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命题不只是涉及社会规则,也可能同样与个人规则有关。[32]解释为什么某个人可能想采纳某项个人规则X,这与解释他为什么实际遵守该规则并不一定是一回事。在上述解释的意义上存在着两个选择层面,这里要对其加以区分:一是对自身行为选择采纳或不采纳规则;二是在各特定情形下选择服从或不服从自己选择的规则。类似地,对于个人为什么希望社会规则Y在其团体中被采纳的解释,也不同于对于他为什么愿意接受规则Y作为其个人行为准则的解释,或者说不同于对于他为什么在具体选择情形中愿意服从这一规则的解释。在针对个人规则时,上述两个选择层次我分别称之为“遵从层次”和“个人的宪政层次”,在涉及社会规则时,我们在“遵从层次”和“个人的宪政层次”之外还要加上第三个选择层次,即“社会的宪政层次”,在该层次上个人被认为——实际地或虚拟地——作为团体或社会中的一员为其“选择”规则。一个人在“社会—宪政层面”偏好某特定规则的理由,一般不同于他想采纳该规则作为其自身行为准则的理由,也不同于他在个别情况下服从规则的理由。[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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