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依循的理性
正如先前提到的,由于有关的激励结构在一系列重复的选择情形下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使得在每一个个别选择情形下的规则遵从成为最大化选择,行为的规律性可能会显现出来。与这种事实上的规律性形成对比的是,真正的规则依循行为反映了这样的事实,行为者不是在个案的基础上作出选择,而是在一定类型的情形下、以一定的方式采取事先安排或事先程式化的行动。为明确起见,这里应指出,强调行为者不是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与否认他的行为是基于某些“利益计算”是不同的。
规则依循行为对于特定情形的变化必定是相对无反应的。依循一项规则的关键点是不单独“计算”每个个案。然而,这与在规则层面上的选择和“计算”是完全兼容的。我们可以将某个体采用某种行为规则看做是基于与其他潜在行为模式的结果进行对比的结果。如果在这一意义上接受某种规则被认为是比其他可能的选择更为有利的策略,那么它就可以被认为是“理性的”,此时,个案式的最大化行动策略也被看做是各种可能选择中的一种。这种对基于特定规则和基于个案的最大化选择这两种行动模式的预期收益的比较“计算”,不需要是一种刻意的行动。中心的理念是,某种行为模式被采纳,是因为他们对于行为者是有利的,不论这种采纳是明确地、自觉地、还是不自觉地、习惯性地发生的。依循规则必然意味着,在个别情形下,人们会错过通过违反规则可能获得的更大利益。然而,如果依循规则平衡了各种考虑之后总体上是有利,那么这种机会的损失也是理性的。[20]
趋向于接受规则,按事先确定程序行动,而不是将行为建立在个案调整的基础上,这是人类固有的本性,在这个意义上,也是生命组织的一般天性(Heiner 1983)。基本上,存在三种途径使得(与个案调整的做法相比较)总体上对自己有利的遵守某些规则的行为转化成有效的行为倾向:通过自然选择和基因进化,通过个人的非反思性的、习惯性的学习以及通过刻意的、有意识的选择接受规则。[21]
本章更多地关注习得的规则依循行为和对规则的刻意采纳,而不是先天的行为习性。后者对人们为何依循规则的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回答。人们依循这些规则只是因为它们是他们生物学特性的一部分。这里我们将略过对于人类行为中与社会有关的先天习性是如何作为进化选择的结果出现的这一问题,社会生物学为该问题给出重要的提示。我们感兴趣的是,给定一种人的遗传特性,理解那些可以对规则依循行为加以解释的力量。我们想揭示理性的、利己主义的个体会接受规则,也就是愿意让他们的行为事先程式化的原因。(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可以认为,如果可以遵循一项规则预期能够得到比个案调整更大的总体支付(在有关时期内),那么,采纳指导如何行为的规则就是理性的。可以看到,若要依循规则行为以取得更大利益,规则所要求的行为种类必须符合以下一种或者两种条件:它们在有关环境下产生的总体结果带给行为者足够的利益;或者,它们产生有利的结果,恰恰是因为它们被有规律地实施。[22](至少)有三个主要原因说明为什么必须满足这些条件之一或二者。第一,决策成本;第二,出错的风险;第三,事前承诺(precommitment)问题。尽管在任何个别情况下,将一个原因从其他原因中分离出来都将是困难的,但对每一个原因分别简要地进行讨论是有益的。
依循规则的决策成本要比个案选择低。这一明显的事实在阿诺尔德·格伦(Arnold Gehlen)的人类学制度理论中起着中心作用。格伦理论所依赖的基本观点为,制度是自然本能(instincts)的文化类似物,并且取代了自然本能。与非人类的动物相比,人类行为极少靠本能来预先程式化。人类有着大得多的应变能力或“可塑性”,对变化着的环境有着大得多的适应性。这种行为的开放性和可塑性使人类能够适应极其多样的生存条件,但也产生自身的问题。它造成在涉及他人行为时的不确定性,带来了要不断为如何行动作出决定的负担。格伦认为,在社会共享行为惯例的意义上的制度可对这两个难题提供补救。[23]它们使得其他人的行为更具预见性,并将人们从不得不对可能的行动路线作出选择的持续负担中解脱出来。[24]对于第二个方面,格伦认为,由制度和行为惯例提供的解脱是生产性的,因为它可以释放出如果不这样做将被消耗在个案决策过程中的能量。[25]
依循规则而不是针对每个单独选择情形的特殊环境作出调整,可能涉及某种权衡:决策成本上的节省也许不得不以选择结果总体质量的下降为代价。然而,这是依循规则的第二个可能的收益来源,与个案的选择相比较,依循规则也可能提高选择结果的总体质量。如果在个案的选择情况下“错误”和“失误”的风险足够高,这种提高是有可能的。该风险可能出自于在收集和另见格伦(1973:97):“对人们决策的减负产生效率作用,因为如果个体从内到外被规则体系指引,那么这种好得没有问题的状况可以使更多的精神力量释放出来。”整理有关信息方面能力有限等因素。[26]这一论点对于致力于系统地提出一种新理论以替代传统的优化理论以回应针对经济学中理性假设的各种批评的罗纳尔德·海纳尔(Ronald Heiner)来说至关重要(1983:560)。[27]海纳尔提出的针对标准的最大化理论的替代方案基于这样的猜想,即:“受规则引导的行为”——各种形式的,包括体现于个体身上的行为以及以其他非个体行为形式呈现的(本能、习性、惯例、经验法则、风俗、规范)——可以被视作对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适当性反应,这些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通常使个人难以在不断重复的选择情形中挑选出最好的行动方案。[28]当一个行为人的信息处理能力不能胜任挑选出最好的行动方案时,遵循规则可能产生优于通过个案最大化努力所产生的总体结果模式。如果遵循规则导致的错误减少而产生的利益超过个案式决策中通过有效识别例外情况而带来的收益,依循规则将是一个总体上更优的策略。[29]
依循规则可能带来总体上更好的结果模式的第三个原因是事前承诺问题。这里我们用这个称谓指这样一些情况,其中在长期中选择的一贯性是实现特定可欲结果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有关利益的实现是因为一个行为人通常在特定情形下以特定方式行事,或者因为他众所周知地始终以这种方式行事。这一原则的一个例子是:如果所有人都知道某人是不向勒索者屈服的,那么他就不太可能成为勒索者的目标。另外一种类型的例子针对的是“尤利西斯和海妖”那个寓言中的那种情形,该情形经常被用于自我管理(self-management)的理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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