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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循环经济论-基本内涵与特征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生态循环经济的概念与特征一、“生态价值优先”原则“生态价值优先”原则,即生态价值优先于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以生态价值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在我国,“生态价值优先”原则已经具有付诸实践的基本条件,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也应成为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成败的优先标准。因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坚持“生态价值优先”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生态循环经济论-基本内涵与特征

第三章 生态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生态循环经济的理论框架必须搭建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基础上,不仅要从“生态价值优先”的理念出发科学概括出生态循环经济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而且要明确界定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具体运行原则,以及在不同区域内发展生态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使得生态循环经济的理论原则具备应有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与完善。

第一节 生态循环经济的概念与特征

一、“生态价值优先”原则

“生态价值优先”原则,即生态价值优先于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以生态价值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它与生态经济学强调的“生态合理性优先”原则是一致的,即认同和坚持“人类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优先于经济与技术的合理性”[1]的基本要求。生态合理性优先包含生态规律优先、生态资本优先和生态效益优先的具体要求,因此,它与生态价值优先原则在经济发展价值取向的目标上是同一的。生态价值优先的经济,是一种在生态效益必须为正数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它把生态价值的考量放在优先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以“生态价值大于零”的效益取向来导引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类社会在反思传统工业文明造成的生态危机之后,开始进入绿色文明时代。生态经济的兴起与演进,是由生态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的现实水平、内在发展规律及相互作用决定的,是由三大系统发展新阶段的基本规律即“生态→经济→社会”系统协调统一规律所决定的,是这一规律开始发挥主导作用的结果。在三大系统协调统一发展的过程中,生态系统及其基本规律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地位,它是经济、社会系统及其规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生态经济形态,是以生态资本为主导、技术资本为支撑、物质资本为基础、社会资本为保障的新型经济形态。在四大资本之间,生态资本处于前提和基础的地位。物质资本的损耗可以再生出来,技术资本内生于人的智力创新,社会资本可以通过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得到修复。而生态系统的平衡能力与自我恢复能力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性,一旦被严重损害就很难修复,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毁灭。生态资本的丧失会使其他资本失去依托,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在生态经济体系中,生态资本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优先于其他资本,生态价值也就理所当然地要优先于其他价值的取舍。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自然资源的再生循环规律。这内在地规定了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所有社会活动,都必须建立在优先考虑生态资本保值增值、生态价值大于零的基础之上。“生态价值大于零”的基本含义是经济社会发展以不破坏既有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原则,实现生态效益“至少等于零(不能为负效益)、力求大于零”的价值目标。当市场原则、科技原则、政策制度原则等与生态规律、生态价值的基础性地位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生态规律和生态价值优先的原则。

“生态价值优先”作为生态文明中孕育的一种新的生态思想,它超越了人与自然之间主客相分、两极对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禀承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理念,确立了生态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意义。这里的“生态”,不仅包括生物群落与其地理环境相互作用的自然系统,而且包括地理大区域生态系统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整个世界是一个“人→社会→自然”相互关联、协同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是由物质转换、能量流动、信息沟通的多样性运动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与自然生态系统运行的规律、自我调节的功能相适应才能得以持续。当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发生无法调节的根本性矛盾冲突时,人们必须果断舍弃眼前的经济效益,坚决维护长远的生态效益。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人们的利益需求结构开始发生变化,生态利益的诉求变得日益强烈起来。人们追求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精神利益等,不同时期各种利益的地位作用也不同。在已经达到总体小康生活水平的条件下,生态利益、生态公平就成为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利益。从总体上看,舍弃一些经济利益只会一时影响物质生活程度,但是如果舍弃生态利益则会损害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

在我国,“生态价值优先”原则已经具有付诸实践的基本条件,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也应成为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成败的优先标准。当前,我国正在经历转型发展的历史过程,面临着从经济效益优先转向生态价值优先、从传统发展模式转向科学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国家已经提出了区域经济发展中保护生态环境的明确要求:“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坚持环境优先,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坚持科学合理地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环境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2]这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效益优先于经济效益的原则,也充分表明生态价值优先原则已经具备了全面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坚持“生态价值优先”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二、生态循环经济的基本概念

生态循环经济(Ecological Circular Economy)是以“生态价值优先”原则为导引、以循环经济技术范式为基础、以“区际共容发展、整体效益最大”为目标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模式,是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区域经济发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从学科理论之间相互融合、互动的角度看,生态循环经济是生态伦理学与循环经济的有机耦合,生态伦理学为生态循环经济提供了思想基础与价值指引,循环经济则为生态循环经济的实施提供了技术范式和实践手段,将生态伦理理念和循环经济范式有机地耦合起来运用到各经济区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各区域之间的共容、互动发展,最终实现生态环境价值和整体发展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这就是我们所要深入研究和积极倡导的生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生态循环经济是一种引申的、扩展的循环经济,它是在一国一地经济长期处于高速增长、资源与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主要因素的条件下,而应当着力构建的一种以谋求区域经济持续共容发展、宏观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发展形态。在生态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资源消耗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的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只是生态循环经济运行的技术表征,其本质是追求区域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经济发展过程的生态化。

生态循环经济禀承“生态价值优先”的理念,强调生态价值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愿景,它要求每个经济区域主体功能的定位、增长方式的选择、发展路径的安排及其宏观政策的制定,都必须把“生态环境价值和整体发展效益最大化”放在优先考量的位置上。生态循环经济的这一基本特性和本质要求,对于我国西部地区这样经济欠发达的资源富集区、生态敏感区而言,更加具有明显的现实针对性和区域适应性。

三、生态循环经济的五大特征

生态循环经济作为规范和指导区域经济共容发展的新模式,它具有生态优先(Ecological Priority)、循环发展(Circular Development)、区域共容(Regional Accommodation)、规制约束(Regulation Constraint)、制度补偿(System Compensation)五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生态优先特征

生态优先亦即生态价值优先。生态循环经济是以生态价值优先原则为主导的新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它致力追求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与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生态价值优先”是一种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生态思维理念,它倡导在自然界构建起一种全方位的生态关怀,强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济,主张由生态价值主导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生态思维来审视,人类作为自然生态整体的个体性存在必须能动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以维护和发展人类社会,同时,人作为一种有意识的社会性存在还必须珍爱承载和养育着自己的自然界,自觉地承担起修复、治理、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的责任,以保持生态环境养育人类的永续功能。因此,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把生态价值放在首位,始终坚持“生态价值优先”的原则,由生态价值主导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生态循环经济是以“生态价值优先”理念为主导、以循环经济技术范式为支撑的一种区域经济发展形态,因此,生态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生态优先的循环经济”。

(二)循环发展特征

生态循环经济是以循环经济技术范式为基础的,是对循环经济发展机理的扩充和优化,因而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客观上具有循环经济的基本特征,体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废物排放最小化的循环发展原则。

生态循环经济的内涵体现着生态伦理学的基本思想,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运用实践中,它着力追求生态价值的最大化,力求创造出一种良性的、循环发展的生态经济效益,因而生态循环经济实质上体现着生态经济的发展要求。生态经济的核心是生态、经济、社会三者的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要维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生态经济学认为,生态经济目标实现的前提是生态经济平衡,即保持生态经济系统的稳定状态,在生态平衡条件下实现经济平衡,它要求这种平衡既是符合自然生态系统进化发展目标的经济平衡,又是符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生态平衡,是生态平衡和经济平衡的有机统一。在生态经济体系中,一定的经济平衡总是在一定的生态平衡基础上产生的。从经济平衡对生态平衡的作用看,经济平衡并不是被动地去适应生态平衡,而是人类主动利用经济力量去保护、改善或者重建生态系统而实现平衡。生态循环经济正是秉持这样的思想,运用循环经济的运行手段来指导和规范区域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生态循环经济意义上的增长方式转变,关键在于将自然资源与环境纳入经济体系并作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内在要素,通过提高资源环境生产效率和不断降低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资源能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与排放,使传统意义上的废物成为经济发展要素并产生效益,来实现经济系统产出的增加与效益的提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生态循环经济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循环发展的生态经济”。

(三)区域共容特征

实现各区域经济和谐协调发展是生态循环经济的最大理论预期。各经济区域的发展处于共容互动、相互匹配、相互助长的状态,最终实现区域叠加的整体效益最大化,是生态循环经济理论构思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生态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

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区域宏观经济致力追求的重要目标。经济增长最简单的定义是以国民生产总值表示的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和劳务总量的增加,不仅国民生产总值的绝对量要有所增长,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的绝对量也要有所增长。经济增长属于量的变化,标志着一定时期内物质财富的增加,典型代表如GDP的增长;而经济发展则属于质的变化,意味着经济的良性发展、社会经济全方位的变化,其内涵超越了经济增长。但是,在区域空间无序开发、区域经济无序发展的情况下,经济增长并不一定能带来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造成了污染严重、资源耗竭、环境遭到破坏,导致社会生活质量下降和人们健康受损,那么这种经济增长就不会带来真正的经济发展,甚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效应。而在区域经济发展实践中,人们往往只关注经济增长而忽视经济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长期忽视了自然生态资源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和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区域共容协调发展,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考量,通过科学确定各区域的主体发展功能、合理制定区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区域政策、合理分配政策资源来营造大体相当而又有所差异的空间政策,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统筹各地区共容协调发展,实现区域发展整体效益最大化。生态循环经济所倡导的各地区共容发展,不是指各地区的同步发展,而是指各地区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实现各自应有发展的同时,实现整体发展利益的最大化。那些对本区域发展一时有利而对整体发展无益、妨碍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区域发展,即使做到了区域内的循环发展,也是违背生态循环经济“区际共容发展、整体效益最大”原则的行为。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生态循环经济所倡导的也就是一种“共容协调的区域经济”。

(四)规制约束特征

政府规制是政府为实现某种社会经济目标而对经济运行中的经济主体做出的各种直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约束、规范,以及由此引出的政府为督促经济主体忠实履行这些限制、约束、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政府规制的目的在于治理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运行效率。由于生态循环经济强调区域共容协调发展,不允许某一区域各自为战,谋求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因而生态循环经济在引导区域经济发展中,一方面,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让区域经济按照市场发展规律自由发展;另一方面,也重视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作用,市场不及则政府替代,以政府规制来约束区域经济之间保持共容协调发展。

生态循环经济特别强调发挥政府规制的约束作用,这是由生态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代际共享特征所决定的。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公共物品生产的非竞争性与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政府是自然资源这一公共物品的保护行为提供者。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讲,如果没有外力干预,它是不会放弃或减少对利益的追求而投入成本去改变生产技术范式的。市场经济中如果政府没有规制措施,企业从自利的目的出发,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以肆意排放、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而不主动采取环保措施。只有在政府加强污染管制时,企业才会采取降解污染的策略。由于自然生态资源是一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稀缺要素,这就需要社会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迫使自然资源的使用者改变原来的生产方式,采取新的技术体系和生产方式。同时,自然生态资源还具有代际共享的特征。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不仅损害当代人的福利,更会长远地损害后代人的利益。在现实社会中,要求当代人放弃眼前利益、兼顾代际利益在一些地方和有的时候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即使企业和个人能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有益的,但迫于眼前的发展和个人利益满足的需要,往往会轻视甚至忽视长远利益和代际利益,因此很难实现自然生态资源兼顾远近的有效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市场机制是软弱无力的。因此,必须由政府充当后代人的利益主体代表,通过政府规制来处理好当代经济增长与自然生态资源永续利用的矛盾。制度安排是政府介入生态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必然手段,其核心是将自然生态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投入要素纳入经济系统运行之中,使生态循环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框架下得以有效实施。生态循环经济既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又强调适时适度的政府规制约束。因此,我们还可以说生态循环经济也是一种“规制约束的市场经济”。

(五)制度补偿特征

生态循环经济要求区域经济协调共容发展,全国经济“一盘棋”,一区域的经济发展要与全区域协调匹配、互补互动,以实现整体效益大于个体效益相加之和(1 + 1>2)的目标。在这一总体原则下,对于那些拥有自然资源优势而必须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的地区,以及那些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自身开发能力弱的资源富集地区,国家必须制定严格的生态资源维护补偿制度,给这些地区以必要和公正的制度补偿。

任何新技术模式的采用都会受到成本效益比较规则的制约。“以大规模、高速度为特征的现代生产技术体系,使很多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的直接经济成本日益降低。相比之下,对各种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发展滞后,在很多情况下,把废旧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成本,比购买天然资源的价格相对要高很多,由此增加了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难度。这源于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使初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前者用社会成本代替了后者的‘私人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处于有利地位,这是市场对经济增长社会成本的低估。这种低估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修正。‘私人资本’总是在开采初次资源与利用再生资源之间进行成本比较,总是试图免费使用生态环境和排放废弃物而节约局部成本。上述原因决定了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必须通过社会经济制度安排的变革,在初次资源使用成本中预加再生资源的形成成本,才能实现由人类生存要素向生产要素的转化,才能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3]因此,必须把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人们在利用生态环境要素时要承负必要的成本代价。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社会成员“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同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4]也就是说,当个人追求自己的福利时,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导致其他任何社会成员的福利增进。外部效应在生态领域具有典型体现。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产品,由于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往往导致“公地的悲剧”——过度使用,由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往往导致“搭便车”心理——供给不足。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同样具有提供公共产品的性质,在生态服务的提供者与受益者经济水准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被其他地区无偿享用,任凭“搭便车”现象的长期存在,而生态服务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那么必然影响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与保护,甚至还会挫伤提供者对生态环境维护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生态功能的弱化和生态资源的不济,妨碍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要建立起一种生态资源维护制度,使生态直接受益地区对西部地区的生态保护代价支付相应的使用成本,实质上也就是自然资源的使用者对资源使用支付的合理成本,是生态受益者应尽的生态责任和道德义务,是对生态提供地区社会分工和利益分配的公益补偿。

国家建立的生态资源补偿制度,应当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包括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向受益地区提取生态补偿基金和向受益企业征收生态补偿税等措施在内的生态补偿制度,以保证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和及时维护,使生态提供地区的人民能够得到与其他地区均等的公共服务,分享整体发展利益最大化的应有成果,从而确保生态循环经济得以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没有制度补偿的支撑,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维护就会落空,生态循环经济的运行链条将随之断裂,生态循环经济发展也就难以为继。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生态循环经济看做是一种“合理补偿的制度经济”。

第二节 生态循环经济的运行原则

生态循环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要实现理想的效益预期,必须遵循它特有的运行原则与要求。这些原则与要求主要是生态资源全值化、生产过程生态化、生态功能有偿化、整体利益最大化。

一、生态资源全值化

生态资源,是指一切能为人类提供生存、享受、发展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以及由这些物质与条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工环境,它是一种作用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源本”物质要素或物质力量。生态资源在经济增长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地位。一般来说,经济增长的过程就是生态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投入的过程,而经济活动都是在特定的生态环境下展开的,生态资源与环境条件为经济增长提供物质基础。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认为,劳动创造财富的能力要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从而提出了“土地为财富之母,劳动为财富之父”[5]的著名论断,并由此引出了他的劳动价值论。在他的价值理论中,劳动和土地(这里土地是全部自然生态资源与环境的代名词)是价值的两个并列源泉。[6]经济增长作为一种长期趋势,它取决于一个经济系统的总供给能力,而这种总供给能力从根本上说又取决于生态资源、技术进步等生产要素,这就是古典经济学认为的影响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自从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面世后,人们就开始忽视自然生态资源与环境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的一个基础概念是效用,效用是指因稀缺引起的人们对物品需要与使用的满足程度。稀缺性导致对物品的竞争性使用,通过依靠价格调节供求关系的市场机制,物品就具有了价格属性。效用分析主要依靠的技术手段是边际分析手段,对自然生态资源与生态环境系统的价值衡量也是通过边际定价来确定。作为清洁的空气和天然水源这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资源,其使用的边际社会成本为零,所以这些物品是没有价格的;而在其他自然生态资源(如矿产、能源资源)定价中,也是通过边际分析的方法确定其开采和利用所带来的效用,而没有考虑到自然生态资源的开采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价值损害。边际分析法无法测度自然生态资源的真实价值,从而造成对自然生态资源在增长中所起作用的认识不足和自然生态资源的价值贬低,这是造成人们在经济增长中忽视自然生态资源作用的理论根源。

生态循环经济运行的首要原则是生态资源全值化,也就是要求对自然生态资源使用的价格确定要体现自然生态资源的全部真实价值即完全价格。自然生态资源的完全价格应当是“显值”和“隐值”两方面之和。“显值”是指自然生态资源利用的成本效用增加部分;“隐值”是衡量自然生态资源开采的生态价值损失部分。由于目前经济学理论只关注自然生态资源价值的“显值”,忽视了对“隐值”的衡量,因此自然生态资源的不完全价格衡量机制直接导致了自然生态资源价格偏低。当自然生态资源与环境的稀缺性显现出来以后,它对人类社会的福利贡献如果仍然不能完全反映到价格机制中,其价格不能完全体现“显值”与“隐值”之和的真实价值,就必然导致经济活动主体发生“免费搭车”以降低生产成本而不关心生态维护与修复的“只取不予”行为,从而产生严重的经济的负外部性——经济增长中的资源耗竭与环境破坏。(www.xing528.com)

因此,生态循环经济高度关注区域经济发展中对生态资源价格的确定原则与形成机制,强调生态资源价格的全值化,使生态资源的完全价格既体现“显值”的增加部分,又包含“隐值”的损失部分,从而达到维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生产过程生态化

生态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它不仅要求生产方式要选择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而且强调在整个经济再生产过程中要实现生态化。

由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的能源危机、频繁发生的公害事件等形式表现的“生态危机”,唤醒了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颠覆了传统经济形态,特别是传统工业经济形态的道德合理性,同时使生态循环经济形态的崛起成为时代的需要。生态循环经济形态超越了农业经济时代的人类在经济活动中被动地适应和服从自然环境、工业经济时代的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盲目掠夺和破坏自然环境的经济活动传统,要求当代人类通过主动、自觉地协调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生态循环经济把生产过程节约资源使用和避免废物产生作为经济活动的优先目标。传统的生产过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资源,是一种线性的经济发展模式,物质和能量的运动过程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粗放型经济流程。而生态循环经济要求生产者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承受力和生态容量,尽可能节约自然资源消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需要处理的废物。在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和生产的全过程中,从材料的选取、使用到工艺流程,直到废料的处理,都遵循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物质和能量的运动过程是“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型经济流程,实现资源和能量的循环往复运动。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生态循环经济将防治污染贯穿于从生产到消费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整个生产过程的生态化是从控制源头开始的,在生产经济活动中把减量化原则作为第一优选法则,从输入端开始系统地避免和减少废料、废水、废气的产生,尽力节省生态资源消耗,避免废弃污染物的形成。对于源头不能控制或削减的“废物”通过原级或次级途径加以回收利用,使它们作为资源返回到经济循环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只有当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在许可条件下均不能实现时,才最终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

生态循环经济主要从三个不同的维度着手实现生产过程的生态化:一是从企业内部循环的维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工业和循环农业,促进生态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效益。二是从生产单元之间循环的维度,大力发展生态工业链或生态产业园区,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生态循环经济的法则,把不同的工厂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某一生产单元的废气、废热、废水、废物成为另一生产单元的原料和能源。这种循环生态链同样适应农业和畜牧业的循环发展。三是从社会整体循环的维度,坚持生态价值优先的原则,追求区域间的生态效应和资源效能最大化,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资源回收产业。绿色消费和资源回收两个环节与上述绿色生产环节相衔接,形成“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生态循环经济环路,从而实现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态化。

三、生态功能有偿化

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的稀缺性特征。生态服务功能可以划分为生态系统产品和生命系统支持功能两类,生态系统产品是那些为人类带来直接利益的因子,包括绿色食品、林木产品、生物药品的加工原料、可供欣赏旅游的景观等,这是生态系统能够进入市场供人们使用消费的那一小部分服务功能。属于生态服务主体功能的生命系统支持功能,包括调节气候、防风固沙、净化大气、水资源供应、水土保持、土壤熟化、废弃物处理、花粉传授、遗传资源库等,是无法直接进入市场的,它们的经济价值非常典型地表现在外部效应上,也就是直接表现为经济学中所称的外部经济效益。

生态系统提供的功能大多是服务于全体人类的,它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社会的公共品,它没有市场价格和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价值,不需要市场交换行为而服务于全人类。经济学把这种现象称为“灯塔效应”,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免费搭车”,这种效应往往会助长人们的非理性消费,成为人们奢侈消费、无端浪费生态资源的温床。自然生态资源处于“零成本”、“无价格”的扭曲状态,生态环境的使用和维护缺乏应有的价格机制和补偿机制,市场难以正确反映生态资源的稀缺程度,在经济活动领域,生态环境资源成了生产经营者的“免费便车”,从而加剧了生态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由于中国大江大河的发源地多数在西部地区,长期以来该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和“越穷越垦—越垦越穷”型的资源利用模式,不仅导致该地区环境资源的恶性循环,还对下游的中部和东部地区构成环境危害。因此,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是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当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特别是与近期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高层政府往往偏向于前者,而基层政府以及地方居民则倾向于后者。[7]因此在资源利用开发方面,基层政府和地方居民可能会坚持传统的破坏式资源开发。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由于文化传统等影响,千百年来适应于历史发展的资源利用习俗,如刀耕火种等,可能在目前并不适应现实自然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而设计适当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例如,从水源地生态补偿方面来看,就是不仅要保障下游“喝水”,而且要解决上游保护区“吃饭”的问题。[8]也就是说,“喝水”的下游人要为维护生态功能付出代价的上游人支付必要的“吃饭钱”,下游人的这部分必要支出也就是他们对生态功能有偿享受的费用。

生态循环经济强调,为使生态环境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有效制止无端浪费生态资源的行为,使生态环境得以及时维护与修复,满足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重新构建一种新的生态维护补偿制度,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自身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新的制度框架的核心是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人们利用生态环境要付出必要的成本代价,也就是从根本上消除生态功能的“灯塔效应”,全面实现生态功能的有偿化。

四、整体利益最大化

整体发展利益最大化是生态循环经济的一条根本原则。生态循环经济是在生态价值优先理念主导下的政府调控型循环经济,它要求各经济区域共容互动、协调发展,以达到一国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最优化、整体发展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预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身的局限性和政府提供服务的公共性特点,需要政府动用“看得见的手”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调节。资源和环境都属于一国的公共物品,需要政府运用调节功能去解决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问题;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处于一个空前强调GDP增长的年代,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领导的政绩大小都是以GDP增长快慢来衡量。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催生出一些急功近利的浪费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的不可持续发展行为。同时,在同一区域内,环境保护执法的对象往往是经济利益的创造者,资源消耗和污染大户通常又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和解决当地就业问题的重要力量。因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法部门在对待乱采资源、污染环境的问题上“睁只眼,闭只眼”,造成疏于管理的状态,有的甚至还为这些执法对象提供保护,以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到位,形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加剧国土空间的无序开发和区域经济的畸形发展。

地方利益保护主义是阻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宏观经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主要因素。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往往只顾自身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眼光和长远战略,各地区只顾自身的孤立发展,不会自觉考虑横向的合作和合理承担自己的区际分工职能;地方利益保护主义人为地构建行政性壁垒,进行人为的区域市场分割,在主观上更注重地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阻碍对本地收益不大甚至无收益的跨区域大市场的形成;地方利益保护主义还导致各地区恶性争抢自然资源和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要素。由于资源禀赋和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分布的地区差异很大,而它们对地方经济的发展相当重要,因此,各地区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日益激烈,甚至产生一些不正当竞争,互相封锁,使资源和各种要素不能按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在区际间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出于对当地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大都热衷于投资那些附加值高、利润大,但不符合本地区在区际间的合理分工且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或项目,由此引发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区域经济或产业结构趋同化,从而使各地区不仅无法获得由比较经济优势所带来的对经济资源利用的高效益,而且还丧失了本可由经济协作带来的外部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在生态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彻底摒弃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干扰,防止局部利益对全局整体利益的危害,坚持把全国经济“一盘棋”、各区域共容协调发展作为指导和规范区域经济发展的前置条件,着力追求宏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节 区域生态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生态循环经济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新模式。选择生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就必须按照生态循环经济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求来组织协调区域经济的发展。一个地区运用和把握生态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平直接影响和决定这一地区生态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和对全国经济整体发展的贡献程度。

生态循环经济的首要特征是“生态价值优先”,它倡导的是一种“生态优先的循环经济”,它要求在区域经济发展实践中,必须以生态价值最大化、整体发展利益最大化为首要选项。依据生态循环经济的这些基本原理,在具体谋划组织区域经济发展时,必须符合生态循环经济发展的以下基本要求:

一、区内发展与区际共容并重,区际共容优先

生态循环经济理论的“区域共容”特征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了区际协调和谐发展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根本前提。在经济全球化由西方大国主宰、国内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主要依靠国内区域经济共容发展的背景下,各区域的经济发展必须坚持全国经济“一盘棋”、区域经济优势互补、资源环境总体协调的原则。因此,各区域在谋划自身经济增长、加快区内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区际经济共容互动”的生态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在“共容互动”中确立自身的区域主体功能,自觉把自身经济发展的方向、重点、力度、速度放到经济发展全局中统筹考量,凡是有碍区际共容互动、影响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都必须迅速调整和修正。“大河水满小河流”,局部区域的发展必须有益于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小区域的经济增长必须与大区域的共容发展相匹配、相协调。

二、发展经济与维护生态并重,维护生态优先

任何一个经济区域,区内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都是消除贫困、化解矛盾、改善民生、营造和谐的根本之策。因此,区域经济的真谛是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但是,发展的规模和增长的模式必须坚持生态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必须突出“生态价值优先”的理念,把维护生态文明、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经济决策、经济行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前提。凡是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发展,都是得不偿失、贻害子孙的负发展,都必须坚决叫停和纠正。“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对于中国西部这样经济欠发达的生态敏感地区,更要把维护生态放在优先于经济发展的位置上来考虑,在维护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发展,在持续发展的条件下维护生态。

三、市场融合与政策调控并重,政策调控优先

生态循环经济是“规制约束的市场经济”,运用市场机制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区域发展不平衡是自然、历史、经济和政治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很大关系。在组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时,必须坚持依靠市场机制的推动和区际良性互动来实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打破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市场,在区域间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强区际之间的合作、互助,使区域经济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但是,在市场发育尚不充分、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都处于市场推动乏力、经济启动困难的局面,还离不开必要的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特别是这些地区在生态循环经济发展的初始时期,必须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充分发挥规制约束、政策调控和扶持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推动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加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调控力度,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保护好重要生态功能区,维护、改善中华民族的生态环境和生存空间。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生态维护补偿制度,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并重,代际公平优先

生态循环经济追求的是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推进区域生态循环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维护代内公平,又要确保代际公平。

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是指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机会均等。由于大自然是人类共同栖居的家园,因而在空间和地域上不同地区和民族都应公平地、平等地享有地球赋予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任何地区和民族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其他地区和民族的利益为代价,发达地区不能把自己的增长和富裕建立在对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的廉价掠夺之上,把欠发达地区视为自己转嫁污染的“垃圾场”;资源丰裕的欠发达地区也不能为了自身的一时之利粗放开采、无端浪费自然资源。当前要特别强调发达富裕地区应对自己的发展行为实行自律,自觉履行养护生态、扶持贫困的经济义务与道德责任。

代际公平主要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迪·B.维丝提出。代际公平理论的“隔代托管”概念认为,人类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当代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并将它完好地交给后代人。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组成:一是“保存选择原则”,就是说每一代人应该为后代人保存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使后代人有和前代人相似的可供选择的多样性;二是“保存质量原则”,就是说每一代人都应该保证地球的质量,将生态健康、功能完整的地球交给下一代;三是“保存使用的原则”,即每代人具有平行接触和使用前代人遗留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并且为后代人保存这项接触和使用权,使下一代人也能接触到隔代遗留下来的资源,给后代人留下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9]

生态循环经济理论强调,代内公平是代际公平的基础,代际公平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道德责任和崇高使命。因此,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既要充分考虑当代人利益发展的诉求,更要高度重视后代人永续发展的需要,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代际公平放在优先考量的位置,科学理性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

【注释】

[1]刘思华.论经济思想和理论的生态革命.西北大学学报,2005(18)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央政府网(www.gov.cn),2006

[3]任正晓.农业循环经济概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1~12

[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27

[5]威廉·配第.赋税论·献给英明人士·货币略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71

[6]威廉·配第.赋税论·献给英明人士·货币略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42

[7]葛颜祥,梁丽娟等.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与运作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6(9):22~27

[8]葛颜祥,梁丽娟等.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与运作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6(9):20~21

[9]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法学教材.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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