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体劳动是自立的劳动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是被迫的强制劳动。雇佣劳动者在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因此,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中则感到不自在,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93、94页)
所谓社会主义主体劳动的自立劳动,是指具有独立人格的劳动。是真正的人的劳动,是真正意义的“人”的劳动,是大写的人的劳动。自己独立人格的劳动,主要体现在对独自劳动权的取得,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对自己利益的努力创造和争取。例如,计划经济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忽视了劳动者的自己独立性,片面地强调整体,强调集体。不要独立人格,不要个体,其结果,没有个体的整体,只能是抽象的整体,非现实的整体。没有个人的集体,只是抽象的集体,非现实的集体。自立劳动是个人劳动和联合劳动的统一;是个人利益的独立性和集体利益的一致性的统一。没有个别就没有一般;个别比一般更丰富、更具体,个人劳动是通过联合劳动来实现的,是联合劳动的一部分,因而要有整体观念;联合劳动是由个人劳动组成,因而要尊重个人劳动,个人劳动是原始动力。(www.xing528.com)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由个人的活动转变为集体的活动,因此,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也就转变为集体所有的劳动力,劳动力也由个人能力扩大为集体能力,成为社会结合力。个人劳动力只有作为集体劳动力的一个部分,才能获得其现实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一方面来看,劳动力属于个人所有;从另一方面来看,劳动力又是一种社会结合力,它属于集体所有。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成果,都在集体劳动成果中得到体现,如果集体劳动没有转化为社会劳动,那么个人劳动也就无法转化为社会劳动。这些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集体人格高于个人人格,其实,没有个人的独立人格,就没有真正意义的集体人格。俗话说,小河没水,大河干。因此劳动的独立人格表现在,自立才能更生。自立劳动还表现在劳动的唯一性——不劳动,不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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