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一般与劳动特殊
(一)劳动一般
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社会形态来看,人类经历了原始公社、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关系的不同,人类劳动也经历了原始共同劳动、奴隶强制劳动、封建从属劳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社会主义主体劳动。
1. 劳动创造了人。人类的形成和人类劳动的形成是同时同步进行的,它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动物的本能到动物的本能劳动再到转化为人类劳动,是一个渐进的质变过程。在人类的起源、形成过程中,在人类的劳动形成过程中,人由于人手的独立、人脑的发育和形成,人的语言和意识也由此而逐渐产生和形成,人类社会也由此产生。正如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的那样,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因此,马克思曾经讲,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化的过程。
2. 劳动是人的本质。劳动的发展史与人类的发展史具有同步性。劳动是人的本质,与人同在,劳动的变化和发展就是人的变化和发展,没有劳动就没有人。劳动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是劳动将人的社会性与动物的社会性区分开来,社会是人的社会,也是劳动的社会,劳动创造了人类社会的一切,体现了一切社会关系。但是,人类的历史,劳动的历史,自私有制社会产生以后,劳动就丧失了主体性,丧失了人性,变成了物性,背离了人的本质。“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人们至今还没有从它同人的本质力量的联系上,而总是仅仅从外表的效用方面来理解。”“人的类本质变成人的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以及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本质同人相异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127页,第97页)因此,劳动的解放,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回归,就是人的解放。
劳动一般的概念是指劳动力的使用或消费,是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来改变自然物。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人类为了生存,首先就要从自然界取得衣食住行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资料。没有劳动,人类就无法生存。马克思曾指出:“劳动作为以某种形式占有自然物的有目的活动,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是同一切社会形式无关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条件。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则相反,它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24页)
(二)劳动特殊
劳动特殊有各种层面的特殊,这里仅就劳动的历史形式而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劳动的性质。
在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由于劳动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劳动成为一种强制的、非人格化的活动,物成为主体,人成为物的附属。
1. 原始社会的劳动。是作为原始劳动的形式出现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不归自己所有,而是归集体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力,表现为集体劳动力,劳动资料的公有制和劳动力的公有制结合在一起。劳动者和劳动资料是直接结合,公社的每个成员都是劳动者,自发地从事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生存的需要,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生存物品。劳动的全部产品归公社共同所有,每一个成员获得平均的一份。这种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的劳动,还只能维持人们的基本生存。原始社会中的原始劳动,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但是这种主体性却是原始的主体性。总之,所谓原始劳动是人类劳动的第一种状态。(www.xing528.com)
2. 非主体劳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产的物品越来越丰富。人们为了抵御自然界的灾害,在生活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除了生存所必需的产品外,节余出部分物品,这样就出现了最初形式的所谓剩余产品。剩余产品在交换的过程中逐步地转化为商品。商品交换逐步替代了产品交换,原始的自然分工逐步发展为社会分工。商品经济产生出来,并且发展起来,由此产生了财产上的私人占有,社会上的少部分人占有了大部分人的劳动成果,大多数人却不得不为少数的别人提供无偿劳动。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出现了,私有制也必然产生了。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阶级压迫,阶级剥削。私有制社会第一个社会形态是奴隶社会,其次是封建社会,再次是资本主义社会。与此相适应的劳动采取了奴隶劳动、从属劳动、雇佣劳动的社会形式。在阶级社会中,奴隶劳动、从属劳动、雇佣劳动都是非人的劳动,都是非主体劳动,都是作为客体的劳动,都是为了别人的劳动,都是外在的强制劳动。
(1)奴隶劳动。在奴隶社会,劳动者成为奴隶主的奴隶。劳动者丧失了原始的主体性。奴隶主在完全占有劳动资料和奴隶的基础上,掠夺式地剥削奴隶的剩余劳动,榨取剩余产品。奴隶主直接占有奴隶本人和劳动力、劳动,奴隶不但没有人身自由,而且被当做牲畜和工具一样,任意被奴隶主打骂、买卖和屠杀,劳动者就是会说话的工具。当奴隶劳动时,它是牲畜,由奴隶主任意奴役,劳动产品当然全部归奴隶主,奴隶只能像牲畜一样仅仅维持生命。当奴隶被买卖时,它是商品。马克思指出:“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55页)在奴隶社会,劳动的社会性扩大了,劳动者的原始主体性却丧失了。
(2)封建从属劳动。在封建社会,依附劳动同奴隶劳动相比较,是相对解放的劳动。封建主在占有土地的基础上,用超经济强制的办法剥削依附于土地的农奴和农民,榨取剩余产品,农民的自身获得了部分自由,劳动力也部分归个人所有。马克思讲:“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地,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55页)在封建社会,地主以奴役性条件将土地租给农民使用,从而使农民与生产资料结合;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地主以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榨取农民全部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
(3)雇佣劳动。“现在,我们来看看雇佣劳动。雇佣劳动的平均价格是最低限度的工资,即工人为维持其工人的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数额。因此,雇佣工人靠自己的劳动所占有的东西,只够勉强维持他的生命的再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266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仅仅为增殖资本而活着,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266页)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摆脱了封建的依附关系、宗法关系,成为“自由人”,但是劳动者除自身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力只能作为商品卖给资产阶级。马克思讲:“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6页)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因此劳动者只有通过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商品,才能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相结合。“难道雇佣劳动,无产者的劳动,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吗?没有的事,这种劳动所创造的是资本,即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只有在不断产生出新的雇佣劳动来重新加以剥削的条件下才能增殖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266页)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从生产的主体降为客体,劳动从形式到内容隶属于资本,劳动产品全部归资本家占有,劳动者无权支配。马克思指出:“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是零碎地出卖。他每天把自己生命中的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拍卖给出钱最多的人,拍卖给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即拍卖给资本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55页)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劳动与雇佣资本,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雇佣劳动和雇佣资本在人类历史上是同时产生的,是互为条件,相互对立的。雇佣劳动是指无产阶级把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给资产阶级而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雇佣劳动者一方面摆脱了封建制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取得了相对的人身自由,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另一方面又丧失了劳动资料而一无所有,不得不把自己唯一所有的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给资产阶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资本是生产的主体、是市场的主体、是社会的主体,而雇佣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被当做物、资本、要素为雇佣资本所有者所支配、奴役。
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是典型的雇佣劳动。不是任何一种雇佣劳动都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不能把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同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混为一谈。
劳动创造了人,劳动是人的类本质,劳动是人的活动。然而,在私有制的各社会中,劳动者对劳动力、劳动资料,对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都失去主体性,成为非人的劳动,劳动者处于客体地位,被奴役、压迫、支配。人类劳动在私有制中的社会形式,可以称为客体劳动。客体劳动是一种被剥削的劳动,客体劳动是一种强制劳动,是一种非人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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