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主集中制的机制更加完善
(1)健全和完善党委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2008年2月,中共中央又颁布了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地方党委则进一步完善全委会、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一些地方增加了全委会开会次数,进一步落实全委会职责,切实发挥全委会作用,推行地方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表达意见,有效避免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弊端,为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证。
(2)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
依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需要进一步充分细化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和制度。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的要求,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为重点,不断探索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权力有效控制的途径和方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知情权;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拓宽党务公开的范围,维护党员的参与权,在参与人员、参与范围、参与形式上扩大范围,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使党员参与权落到实处。同时,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尊重党员的监督权,把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组织监督和个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融为一体,构建完善的党内监督格局。(www.xing528.com)
(3)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的保障机制
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严格党内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正确处理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解决好把集体领导变成个人领导的问题,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的保障机制。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权限、责任进行严格界定,对集体领导的程序进行具体细化,特别是对于重大问题的内容和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探索和建立了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无论什么领导,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探索实施问责制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既坚持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又保证了集体领导能够落实到位。
(4)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要求,党中央制定一系列相关文件,逐步形成了科学的监督体系。一是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5年出台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二是党内巡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要求,2003年8月,党中央批准成立了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也成立了相应的巡视机构,这是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监督的一个重大举措。三是强化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2006年4月,中纪委出台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对更好地履行对驻在部门党委(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纪委的派驻纪检组也贯彻了《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了纪检机关监督的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党内监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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