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1)党内报告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这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进步,显示了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强化党内监督的信心和决心,为全党各级地方委员会逐步扩大民主实践提供了自上而下的示范带头作用。2004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党的十七大还将这一制度写入《党章》,从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使这一做法制度化。
(2)党员权利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
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这一《条例》和同年2月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纪律处分条例》,共同构筑起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
(3)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进一步扩大(www.xing528.com)
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工作中贯彻和扩大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方针,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2004年中央先后颁布了被称为“5+1”的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的单项法规;2005年底至2006年,又集中出台了五个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的单项法规;2006年7月,中央组织部又制定并下发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上述单项法规和细则,有力地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使《条例》的贯彻执行有了程序化的细则保障。同时,逐步推进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公推直选”的试点,这是党内民主建设走向深入的重要标志。
(4)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健全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把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要求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变单纯组织提名为组织提名、党员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实现党组织意图和党员意图的有机统一;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充分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选举权,让广大党员和党代表切实了解真实情况;凡是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前一般不得调动,以尊重党员的选举意志;试行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差额直选,在党内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
在此基础上,2006年11月中央印发的《关于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方案紧紧围绕“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这个主旋律,并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党内民主的新举措:首次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公示;代表差额比例由原来的10%扩大到15%;市县两级推荐人选的决定权,由党的常委会改为全委会;向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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