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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与集中思想解读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章程中虽未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事实上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它是无产阶级政党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与集中思想解读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与集中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索和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的过程中,首先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观点。民主集中制思想最先萌芽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的时期。虽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党的学说的著作中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是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已经贯穿于他们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最早的两个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并在一些著作中作了重要论述。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对此,马克思谈到:“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的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1]新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首先,章程规定了同盟各级领导的产生方式和盟员的义务。同盟的各级组织领导人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随时可以撤换之”,“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盟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履行盟员的义务”,盟员若有违反同盟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出盟。其次,章程规定了同盟的各级组织机构、职权和活动方式。“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支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同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2]对全盟实行统一领导。再次,章程规定了通过组织程序和民主方式解决党内矛盾的原则。同一支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支部最后解决,同一区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各个区的总支部最后解决;不同区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最后解决……支部和它的区部之间的争执或区部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解决,同时可以诉诸代表大会解决。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章程中虽未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事实上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它是无产阶级政党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渊源。正是基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实践的贡献,列宁认为,应当把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功劳归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他们“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了民主集中制”。[3]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为:

第一,无产阶级要获得彻底解放,首先必须建立一个由科学世界观指导的独立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个政党不仅要有科学的纲领,还应当按照民主与集中的原则组织起来,从而与资产阶级政党的自由性、分散性区别开来。

第二,坚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在无产阶级运动中的领导权,不拿原则做交易,同时从各国的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与斗争的策略性、灵活性结合起来。(www.xing528.com)

第三,坚持党内民主,就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开展正确的党内斗争,提出了开展党内斗争的方针。“为了不致蜕化成为宗派,我们应当容许讨论,但是共同的原则应当始终不渝地遵守。”[4]

第四,针对巴枯宁反对权威、主张自治的无政府主义错误,论证了权威和集中的必要性,指出没有党的纪律,没有集中,党就没有斗争的武器,也就没有力量,“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5]

第五,恩格斯晚年探索了正确处理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关系的准则,要求各国政党之间的关系应该建立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在内部事务上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

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从不把理论当做教条,而是从各国的实际、斗争的实际出发,坚持修正、丰富和发展包括民主集中制思想在内的党建理论,从而使党领导的革命事业显现出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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