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党的集体领导原则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础环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集体领导,就是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由集体讨论,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得由个人专断。实行集体领导,有利于正确地决定问题,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个人专断,避免个人决定问题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实行集体领导,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相监督,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增强集体观念和民主作风;实行集体领导,可以防止个人专断的产生和发展,保证党的各级领导权真正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集体领导首先强调的是领导主体是集体,即党委会的全体成员,而决非是个人或少数人。参与集体决策是每一名党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所有的党委成员都应当积极地、平等地参与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区别于“家长制”的一个显著标志。同时应该明确,集体领导的内容,是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是否需要运用集体领导的形式来进行决策,关键在于所要决策的问题是否属于重大问题的范畴。集体领导决不意味着不分轻重巨细地把党委的工作统统拿到党委会上,那就会使党的工作陷入没有原则、没有效率的事务主义之中。(www.xing528.com)
坚持集体领导,必须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所谓个人分工负责,就是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前提下,就党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以及党委其他的日常工作,在党委成员中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并在具体工作中注意相互之间的配合和支持。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只有严格地科学地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才能切实有效地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执行,使党委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才能避免出现名曰集体领导实则无人负责、或者名曰集体领导实则搞事务主义的局面,才能充分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党委成员要有明确分工,以保证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个人分工负责的工作只具有执行性,而不具有决策性,它的前提是尊重集体领导,不能替代和跨越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为完成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不能把分工搞成分家,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和核心。在贯彻执行中,允许党委成员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大胆地独立地解决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党委成员可以随机处置,但事后要向党委报告,得到认可和批准。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只能同时兼顾,不能有所偏废。只强调集体领导而忽视个人分工负责,势必造成集体决策的事项无人落实、无人负责,出现有了成绩大家争,有了失误大家推的结果。只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而忽视集体领导,势必造成各自为政、自行其是,领导集体内部一片混乱,甚至一盘散沙。为了更好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应该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表决制度、报告制度和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党委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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