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刘少奇在《论党》中指出:“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靠一定的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2]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我们党实行这种制度,目的就是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www.xing528.com)
“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指导方针与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集中起来的,并且是由党员群众或者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然后又由党的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坚持下去与执行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因此,它能代表党员群众行使它的集中领导的权力,处理党的一切事务,并为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所服从。”[3]党的集中制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不是离开民主,更不是专制主义。同时,“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4]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总之,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民主与集中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辩证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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